对通信业赠送支出会计处理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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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信业赠送支出会计处理的探讨

张爱芳

(郑州煤电通信分公司,河南郑州450000)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6A-0121-01

目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是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三大运营商为了开拓市场、发展新用户、留住老用户、鼓励入网、使用新业务,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预存话费送话费、送实物等促销活动,对此类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商业折扣进行处理。这种观点认为,电信运营商为发展新用户、增加增值业务使用范围等目的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中所发生的如存话费送话费、赠手机、赠送用户SIM卡及其他价值较高的实物的支出;为留住用户而支付的预存话费送话费、积分兑换实物等方面的费用,均是在用户购买话费服务时或享用了通话的权利后,通信企业对新老用户的一种赠与,属于买一赠一的性质,是通信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是与企业经营活动密不可分的业务支出,是一种商业折扣。只不过存话费送话费是直接体现在话费价格上,实物的赠送没有直接体现在话费的价格上,而是一种实物的赠送,均属于商业折扣,列支在销售费用,可以在税前抵减营业收入。

另一种观点是按业务招待费处理。企业为了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的份额采取的上述两种促销活动均是企业的无偿赠送支出,它不符合商业折扣里面所提到的“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扣除”这个概念;也不属于“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买一赠一”这个概念。其实质应属于购进礼品无偿给予用户,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所述的业务招待费这个范畴。而业务招待费税前的列支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个标准来扣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如实反映了电信运营商这种费用支出的实质。

其一,笔者认为通信企业的赠送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理由有两点:一、从无偿赠送的概念上分析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指出“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无偿赠送指的就是赠与人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受赠方无需承担任何相应义务的单方面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通信企业向客户赠送购买的物品,是以客户购买其电信劳务为前提、以获取通信业务利润为目的一种促销行为。二、从客观实际和相关的税收政策上分析也不成立。众所周知,通信企业劳务的收入是根据通话劳务量(即通话时长)和通信劳务价格(即资费标准)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统计而来。通话时长就是通话时间,统计时是不可改变的。资费标准是根据资费品牌确定的,入网品牌一经确定其资费标准就不能改变。面对这些局限性,和电信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复杂,为了及时应对这种竞争局面,运用更加灵活的促销手段和多变的促销方式也是势在必行。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52号)中明确界定了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属于商业折扣。其中对已有用户的赠送支出,可作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由此可见,电信企业的这种赠送行为是销售过程中的一种促销手段,不是单纯的无偿赠送,不属于业务招待的范畴。

其二,通信企业的赠送行为与销售业务密不可分,针对相同的消费群体在价款收取上具有一次性和同时性,这与商场销售货物免费送货上门性质类似,均属在销售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只不过通信企业提供的是劳务,而商场提供的是货物。商场赠送的交通运输服务的价款包含在货物的价款中,运输成本是通过商品销售收入来补偿的,发生的费用可以抵减营业收入,而通信公司赠送货物的价款包括在预存话费中,其赠送支出也应通过通信业务收入进行补偿,电信企业的这种客户在购买电信服务时享受到的赠送也可以抵减营业收入。

其三,目前三大运营商在进行预存话费送话费、送实物等促销活动中均在发票上明确注明这项活动的具体内容,如存300元话费送50元话费、存500元话费送24寸不锈钢锅一个等,这符合商业折扣的概念: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虽说这是对交纳增值税的企业下发的一项规定,可对邮电通信业来说,不交纳增值税,而交纳营业税,笔者认为从税控角度考虑符合折扣的定义。

其四,通信企业这种促销活动只是一种营销手段。毕竟促销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促销方式的选择中,商家往往更看重哪种促销手段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最大,最能扩大销售,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等因素。实物的馈赠往往最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从营业厅走出来的消费者手里提着实物,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去营业厅咨询、购买。如果仅仅存话费送话费,不仅业务量下降,而且通信企业可能还要增加更多的营销人员手拿宣传单走上街头去逐一宣传,这样势必会增加更多的宣传费与销售人员的工资,费时费力耗财,还会增加企业的管理难度。

总之,通信企业的这种促销活动在会计处理上按商业折扣比较合理,若列入业务招待费,虽说可以多交纳企业所得税,但不符合通信企业的销售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