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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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花云鹏

花云鹏(河北经贸大学)

摘要:本文是在对我国现有的股东诉讼制度进行分析探讨的同时,对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股东诉讼直接诉讼派生诉讼

0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司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市场主体,而在公司的相关发展实践中,各种纠纷亦越来越多。公司纠纷、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也相伴成为一种法律现象,对此纠纷的化解仅通过公司自身的制衡机制来完成是远远不够的,此时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制和解决。股东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越来越被重视,我国的《公司法》也对股东诉讼制度作了相关规定。笔者即对现行股东诉讼制度做一些探讨和分析。

1股东诉讼的概念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股东诉讼是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履行职务时,侵犯其股东权益而进行的诉讼和当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公司治理结构成员或其他人对公司应负的责任时,为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诉讼。

我国法律关于股东诉讼制度的立法规定体现在《公司法》第22、34、75、144、150、152、153、183条中。第22、34、75、144、183条中对股东的两类八项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①自益权包括: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讼权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股东启动公示催告程序的权利;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其他权利。②共益权包括:股东请求撤销公司会议决议的权利;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股东请求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股东诉讼的两种类型中,《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提起权。《公司法》第150、152条规定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

2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公司法中都规定了股东诉讼制度的两种基本类型,即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2.1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概述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权益的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股东提起的诉讼。它的性质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自益权。我国《公司法》22、34、75、144、183条规定了股东的自益权,股东可以基于此规定行使直接诉讼的权利,主要是防止公司及其管理者滥用公司的权利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不足起着弥补作用,并利用法院中立地位来解决纠纷。

2.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150、152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法律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要件,即在提起诉讼前,应当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即当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只有在这些机构拒绝起诉或超过法定期限未起诉时,股东方可行使诉权。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有三种:一是原告胜诉,即被告直接向公司补偿,胜诉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偿合理费用,如诉讼费用等。二是原告败诉,此时诉讼费用原告自理并赔偿被告因应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是和解撤诉。

2.3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

2.3.1诉讼目的不同。股东提起诉讼是由于其利益受到侵犯或有被侵犯的危险。在直接诉讼中,股东是因为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股东是直接受害者,其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派生诉讼中,诉讼本来是应由公司提起的,公司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但公司遭受损失也必然给股东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股东是间接受害者。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能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股东派生诉讼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和公司代表人的双重身份。派生诉讼提起的目的是在保护公司权益的同时,间接维护股东自己的权益。

2.3.2诉讼权利性质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提起的诉讼,诉讼权利专属个人,是一种自益权。而股东派生诉讼是以公司受到不适当行为侵害为条件,以公司不积极行使诉权为前提,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的,属于共益权。

2.3.3胜诉利益的归属不同。直接诉讼中,原告基于自身利益提起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原告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是基于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所以直接利益归属于公司,间接利益归属于股东。

2.3.4诉讼程序不同。股东直接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相同,其诉讼的提起依据民事诉讼法。股东派生诉讼中。凡公司的权益受到不合理侵犯的情况下,具备条件的股东均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股东是名义上的原告,有特别的前置程序审理原则,由于诉讼涉及整个公司的利益,原、被告不允许私自和解,原告股东进行和解或撤诉应当经法院批准并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有关事项。

2.3.5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直接诉讼中,股东是诉讼结果的直接承担者,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诉权,无论原告胜诉和败诉,一切利益或风险均归属于原告股东,如果股东胜诉,将会获得赔偿。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诉权,实质诉权归于公司,股东胜诉的情况下,所得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不能获得直接赔偿。如原告股东败诉,则该案的判决亦对公司产生效力,即其他股东和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3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我国《公司法》152条虽然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出了规定,但这一条文在限制派生诉讼,防止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方面没有做出详尽全面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存在被滥用的危险,有可能成为条文上的制度而发挥不了实际作用。

4完善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公司早已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而股东则又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并发展的,因此,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要求也越来越高。

首先,由于股东对公司有最切身的利益,有最大的动力去从事阻止损害公司和自身利益的行为。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不但是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而且通过股东诉讼,还可以发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缺陷和不足。

其次,完善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可以积累相应的司法经验,进而推动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我国现阶段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总之,公司作为股东权利与利益的载体,如果没有股东的诉权保障或保障不完善,那么公民的权利也不可能会得到切实保障,资本市场也无法进一步发展,所以完善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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