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宫内节育器不良事件的原因及其防治措施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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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宫内节育器不良事件的原因及其防治措施探讨

陈小芳

泰州市姜堰区计划生育指导站225500

【摘要】目的:分析研究常见宫内节育器不良事件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其防治措施。方法:收集并分析956例涉及宫内节育器的可疑不良事件。结果:主要原因有:宫内节育器下移、宫内带器妊娠、月经间期出血、点滴出血、月经过多等。结论:规范相关医护人员操作,提升节育器置入的科学性、合理性,并进一步提出防治措施,可避免宫内节育器不良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宫内节育器;不良事件;防治措施

临床中使用的节育器种类和型号较多,是当前我国使用较多的女用避孕工具。现选取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收集的956例不良节育器事件,分析发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总结出防止措施,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956例患者年龄17~57岁,平均(31.2±6.6)岁。其中,宫内节育器下移384例,宫内带器妊娠275例,月经间期出血105例,月经过多80例,下腹痛47例,腰背酸痛32例,宫内节育器脱落21例,其他11例。

宫内节育器类型:Tcu220C331例,Mcu375179例,活性金属环型165宫内节育器136例,宫铜200型116例,元宫300型107例,元宫220型74例,吉妮8例,安舒5例。

2讨论

2.1不良事件的原因

2.1.1宫内节育器下移若节育器过大,不仅不易置入,而且在置入过程中会增加子宫壁的刺激,引起子宫收缩挤压,从而节育器会顺势下移;另一方面,施术者没有掌握好子宫深度和屈度,并且放置操作不熟练,也可导致宫内节育器未抵达子宫底部,节育器不容易固定容易发生下移。或者施术者操作不熟练、粗暴,都会对女性的子宫造成损伤,引发节育器因为子宫的收缩下移甚至嵌入肌层。此外,年轻女性的子宫比较敏感,所以子宫内压的微小变化即可发生收缩,引起节育器位置移动或下移,甚至脱落。还有部分妇女缺少节育器相关知识,在置器后不注意休息,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引起节育器下移、脱落。

2.1.2宫内带器妊娠二代节育器带有活性物质,在置入的时间段内,可以释放药物,有效地而改变了宫腔内环境,提升了避孕效果,将不良反应降低到最低。据相关研究表明,元宫型节育器、TCu节育器、MCu节育器使我国优先的节育器,妊娠发生两次的概率小于1%[1]。并且元宫型IUD各项性能较优,可能与释放吲哚美辛,且能随子宫收缩而变形的特点有关[2]。此外,节育器的下移,余下的子宫腔可以提供囊胚着床,从而发生妊娠。

2.1.3节育器脱落一般是由于操作者放置不规范,节育器选择不当所致,宫口过松、体力劳动过强或者放置后经血过多也可引起脱落。所以在置环术后应该定期进那个行随诊。同时,临床中应该不断改进操作,规范操作步骤,并且根据受术者的子宫大小、位置,选择合适的节育器型号,有效地预且防节育器的脱落[3]。

2.1.4疼痛、出血在宫腔放置节育器属于手术的范畴,可能会引起感染,造成患者发热,下腹部压痛,肌张力增加。置器后,阴道出现不规则出血或经期延长,促进了细菌的生成和繁殖,可能引起盆腔炎。故手术应该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并且术后还要应该使用抗生素,注意个人卫生,避免感染的发生。

2.1.5其他因素节育器的年限与妊娠、脱落、移位等都有一定的关联。宫腔内放置的越久,其药物活性会逐渐消耗,抗生育的作用逐渐降低。如果不在一定的年限内及时更换,会引起更多不良事件的发生。

2.2防治措施

2.2.1不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和熟练度。在选择置器型号、时间等方面,应该综合考虑受术者的子宫条件、月经史、生育情况以及自身的健康条件,选择合适的型号,适合受术者的子宫大小和子宫收缩时的宫腔形态。

2.2.2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之前,应该开展健康教育,使女性受术者明确节育器置入的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尤其是强调术后的注意事项,可以有效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也使妇女消除对节育器的怀疑,接纳节育器,促进手术的顺利进行;不仅可以提高妇女生殖保健意识,而且可以帮助妇女准确识别节育器不良事件及时就诊。

2.2.3在节育器置入后应该应该定时进行随访,通常是植入1、3、6、12个月一次,之后每年都进行1次随访。这样有利于对节育器的观察,是否存在脱落、下移等不良事件,为补救提供早期的时间。如果在置入3个月发现早期节育器下移不良事件,应该及时进行补救。对于其他因素(如年限过长、变形、活性成本消耗)也可以通过随访及时发现。

参考文献:

[1]吴尚纯,李丽,邹燕,等.月经期间放置7种宫内节育器的临床效果比较[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2,16(9):552一556.

[2]乐杰.妇产科学[M].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836.

[3]董艳.宫内节育器脱落相关因素的研究[J].国外医学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分册),2012,25(2):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