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要维护法制须健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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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要维护法制须健全

佘秀芹

佘秀芹(东海县李埝中学,江苏连云港222300)

我的爱生亚男,今天是你去世九周年的纪念日。2001年7月14日,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你骑着自行车和同学一块回家,对面急速驶来一辆汽车,刺眼的灯光照得你们睁不开眼,这时,你感觉情况不妙,大喊:“注意汽车。”你用力把同学推到一边,而你却被车辆撞倒,肇事司机听到学生的哭喊声,看看躺在血泊之中的你,感觉事态严重,跳上汽车加足马力狂奔而去。你由于伤势过重又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就带着遗憾和怨恨永远地离开了这个让你充满幻想的世界……我们在痛恨交通肇事者,惋惜你那无辜的生命的同时,也不禁要思考我国当时的法律现状,截至当前我们那么大的国家竟连一部完备的交通法都没有,这实在是一大遗憾。让我们欣慰的是,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的配合下,一举抓到了逃逸的肇事者,我们本以为受害人家属也许在得到一定赔偿的情况下心里得到一点安慰,谁知这个车辆竟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且该司机家境贫寒无力予以赔偿。为此我受你的父母之委托,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为了你,我心爱的学生,我牺牲掉了我的暑假和平时的周末休息日,为你为你父母走访市车管所所长、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恶补法律知识,维权路上留下我的滴滴汗水和泪水。由于事发之时我国尚无完备的交通法,我苦苦搜寻到的是关于道路管理的分散规定,下面我们就来分析行政诉讼的诉求和诉讼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一、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定保险

1.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第49条、第48条第一项:

第14条: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

第49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请看第14条的释义。

第48条:“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机动车中包含拖拉机。

2.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经营运输业的拖拉机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家政策。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政策有其特殊意义,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为此我查找了当时政策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1988年7月24日)第七项:……研究制定运输工具、货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的法定保险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抓紧提出具体方案,上报批准后实施。

1995年4月14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7年7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3年4月21日第二次修正的《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条:

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

第十条:机动车的个体户和承包人,必须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联户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都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办处投保“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并积极参加“车辆损失险”,否则不准上路行驶,公安、农机部门年检、上户;到期不续保者,不予办理年度检审手续,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第五项规定:各地公安、农机监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保险公司做好拖拉机第三者法定保险工作,严格把关,不使应保拖拉机漏保……

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在不同区域,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50号《关于变形拖拉机保险费率的批复》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分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江苏省人民政府通过的《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1997年12月15日发布):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必须投保有效行使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1999年5月27日通过的《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处理办法》第12条:机动车辆应当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二、上诉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因果关系认定失误

本案中,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市车管所)和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以下简称市农机监理所)未依法行驶职权,即未强制肇事车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却允许其上路行驶造成了作为第三者的即上诉人获赔不能实现的财产损失,对上诉人的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认定了事故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的颁证、年检审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曲解了原告诉求,因果关系认定有误。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定保险,该险把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害赔偿的风险责任强制性的转嫁到保险公司的头上,且不论被保险人有无偿付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通过)第49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肇事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给于上户、年检审,允许其上路行驶,该行政行为意味着该肇事车辆一旦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该第三者就必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被上诉人未强制该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却允许其上路行驶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职责,两上诉人从保险公司获赔不能得以实现的财产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作为受害的第三者的上诉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好的保护他人、保护自己。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新交通法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不管是作为行人也好,驾驶人也罢,还是道路交通监管部门等都提高了要求,加重了处罚的力度。生命第一,安全第一,只有认真遵守了交通法才能彻底保护自己在交通中的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也使交通建设安全规范,井井有条。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及完善,使道路交通管理有法可依,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将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局面的形成,百姓的维权路也将不再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