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问题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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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问题及对策

陈强

陈强/龙口市财政局

【摘要】在分析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意义的基础上,指出了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教育财政投入司法制度不健全;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最后,提出了加快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对策如何更好的提高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效率。

【关键词】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问题;对策

目前,教育财政投入的保障在实际生活中仍不尽如人意,“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造成这种状况的缘由固然很多,但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制度的缺陷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教育财政投入救济作为事后的补救与事前保障相对应,共同构成权利保障的完整体系。教育财政投入的保障除了立法、执法和监督的事前保障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救济保障。本文就此作粗浅的探讨。

一、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意义

(一)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利

通过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可以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是学校、师生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涵义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到侵害之后能够得到恢复和补救。实现这一点的要求,关键在于要为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在教育财政投入领域中也是这样。我国的学校及其师生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法人和公民,具有自己的多项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财政投入经费到位的权利,尤其是《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又赋予了他们一些独特的与教育财政投入相关联的权利,这些权利都需要得到保障。如果没有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那么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途径使其得到恢复和补救,有关教育财政投入法规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变得没有意义。因此,强化教育财政投入救济保障,能更好地保障教育财政投入相对人如学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教育财政投入法律的权威

通过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维护教育财政投入法律的尊严。教育财政投入法律的权威性是教育法治化、规范化的起码要求。教育法律权威的维护不是靠强制力威胁,而是民众的认同。取得民众认同的渠道在于公正的执法和司法。立法者仅靠诠释法律的公正性还不足以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政府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在财政投入和管理过程中的公正性是维护教育法律权威性的根本。通过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的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方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则是维护教育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措施。

确保其教育财政投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这对于督促政府依法治财是很有意义的。

二、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问题

(一)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受案范围太窄

我国对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理论研究还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体制上,对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救济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从理论上看,教育财政投入的性质和司法保护手段尚无定论;从实践上看,现行司法体制虽然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学校和相对方告政府提供了某种可能,但是行政受案范围不包括因受教育财政投入不足受到侵害而起诉政府的案件。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比如教育财政投入问题)进行审查。法院以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为由避开对教育财政投入的裁判,表明对教育财政投入的行政行为采取诉讼途径寻求救济有困难,立法范围对教育财政投入行为作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是起诉被驳回的原因。这就导致了我们的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理论不能很好地为实践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因此,我国亟需加强对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研究,以推动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程序不规范,职权划分不明确

我国的法律救济包括了内部救济、司法救济、权力机关救济和国家赔偿等多个部分。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之间如何衔接、救济的程序等并不是很规范,这也就造成了职权不明,甚至出现各个行政救济机关互相推诿的现象,使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程序不规范,职权划分不明确。

(三)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公正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而在我国,救济机关的独立性却难以得到保障。如在行政复议中,我国政府机构中没有设立相对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其分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由于行政复议机构设立的随意性很大,它很容易受到上级领导的影响,受理行政争议的公正性也就难以保障。主要领导的一个表态、一张条子,就足以使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救济扭曲变形。

三、健全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对策

(一)扩大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范围

为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监督政府教育财政投入行为,教育财政投入救济的范围应扩大。因此,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法定期限、诉讼管辖权及申诉程序,立法机构应健全诉讼制度,使诉讼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充分发挥诉讼对教育财政投入救济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入司法制度

要通过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入司法制度等措施,保证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规范尊严,维护教育财政投入法的权威,确保教育财政投入救济途径的司法制度。当前各国教育司法制度大体有以下值得借鉴:首先,建立教育系统内部司法制度。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有专门机构行使教育行政裁判权和司法仲裁权,负责对涉及教育行政人员的诉讼案件和教育财政投入违法案件的行政惩处和裁决。其次,建立教育系统外部行政司法制度。国家可设立单独的行政仲裁制度和机构,专门受理涉及教育财政投入违法行为的诉讼案件。这类行政司法机构有权对包括违背教育法律在内的一切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有权受理涉及包括教育行政人员在内的公务人员的财政投入诉讼案件。再次,对国家机构的财政投入活动的专门稽查制度。可借鉴国外独立设立国家审计机构,负责对包括教育机构在内的公共机构的财政活动进行监督、审计、裁定。通过以上方式,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司法制度,确保教育财政投入的到位。

(三)提高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效率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滥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应当讲,追求公正是其重要的目的之一。我国在最初构建法律救济制度时忽视了法律救济的效率问题。然而,效率与公正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效率低下,相对方为此将耗费大量的精力、时间,显然在经济上(主要是原告)付出的代价也是相当大的。这样,即使到最后达到了行政对方所期望的结果,成本与收益的比例也不会维护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同时,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效率的低下也会导致社会公共管理的目标不能实现。因此,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效率必须提高,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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