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的争议如何解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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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监察管辖发生了争议,应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