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政策下路桥施工企业成本管控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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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政策下路桥施工企业成本管控对策

陈小娥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摘要: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愈来愈趋成熟,国家税务政策“营改增”的推行,于路桥施工企业而言,政策的学习及管理水平需提高到一个更高的高度才能保证效益。如施工企业仍停留在过往的经验及理念,使之所做项目不但不盈利反而亏损的局面比比皆是,其中成本管控更是路桥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点。本文即是在“营改增”政策系列改革下,对路桥施工企业在成本管控中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施工企业;成本管控;税务策划;“营改增”;对策

路桥施工企业不但要在保证路桥工程的质量而且要规避税务风险的基础上,最大化的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其中施工企业需在符合一般计税方法的标准,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以营利为目的经济实体,施工企业在路桥工程的施工过程成本管控中,现需在合同的谈判、策划、签订中将现行税收政策考虑全面,如何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合理降低成本,提高施工企业项目利润,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是现行施工企业面对的一大课题。

一、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下路桥施工企业在成本管控中现存的问题

(一)在新政下施工企业在合同策划阶段因税务策划需重新做调整

路桥施工企业在标前利润测算阶段和标后利润测算阶段,每一清单(即每一业务)都表现为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与项目具体实施签订的合同(即每一业务)的表现形式存在较大差异清单的工作量,最终签订合同时可能表现为专业分包合同,也可能表现为机械租赁合同和材料购买合同,而不同类型的合同所涉及的税率存在较大差异,给项目利润测算需重新立足一起点。

(二)施工企业成本采购中,涉及营改增政策的业务广且税率不同,为规避风险增加各项合同签订上复杂性。

主要包括:运输、专业分包、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电信服务(标准税率11%);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劳务派遣、住宿、培训、快递(标准税率6%);地材采购(自产自销,标准税率3%)等业务。该部分业务从营业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政策或受营改增政策影响较大,市场比价不成熟,需结合合同内容实际进行有关策划。

(三)部分“营改增”行业仍处于政策实施转型阶段,增加了采购材料比价的难度。

对市场材料市场价格变化不易把控,是当前我国大多数施工企业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然而采购市场的复杂性和部分“营改增”行业仍处于政策实施转型阶段,单位一般计税项目的成本采购业务,存在可能取得标准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增加了施工单位采购比价的难度。

二、路桥施工企业在成本管控的对策

综上为问题,施工企业在成本管控应做出应对对策,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建立合理的施工企业内部统一税务策划起点及税务策划原则

1、税务策划起点

在施工企业在标前利润测算阶段和标后利润测算阶段,每一清单(即每一业务)都表现为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与项目具体实施签订的合同(即每一业务)的表现形式存在较大差异。在此阶段,在裸价固化的情况下,项目利润与增值税无关。因此,在标前利润测算阶段和标后利润测算阶段,项目利润测算的裸价计算为主。

施工企业在合同策划阶段,清单工作量汇总表现为合同内容,如某一清单的工作量,最终签订合同时可能表现为专业分包合同,也可能表现为机械租赁合同和材料购买合同,而不同类型的合同所涉及的税率存在较大差异,此时,为项目合同税务策划起点。

2、税务策划原则

1)原执行增值税政策的业务的税务策划原则

施工企业成本采购中,涉及原增值税政策的业务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主材、地材(非自产)、周转材料、办公用品采购,碎石加工,设备修理(标准税率17%);自来水、热气、煤气采购,书报杂志采购,农产品采购(标准税率13%)等业务。该部分业务因原已执行增值税政策,行业税率稳定,市场成熟且市场报价可对比性高。

税务策划总体原则:无需对采购价格进行调整,只需实行价税分离,并要求对方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为标准专用发票即可(即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执行营改增政策的业务的税务策划原则

公司成本采购中,涉及营改增政策的业务主要包括:运输、专业分包、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电信服务(标准税率11%);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劳务派遣、住宿、培训、快递(标准税率6%);地材采购(自产自销,标准税率3%)等业务。该部分业务从营业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政策或受营改增政策影响较大,市场比价不成熟,需结合合同内容实际进行有关策划。

税务策划总体原则:价税分离,“裸价”最低,针对补税,票据明确。

A、价税分离

合同清单(货物、劳务或服务)单价和总价,实行不含增值税价格(即通常所说的“裸价”)和增值税两项分离,以明确该项采购的真实成本为多少,实现项目成本清晰可控。

B、“裸价”最低

“裸价”指一项采购活动中,剔除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该价格仅剔除了增值税,其他税费仍包含在其中。一个单位或项目的所有成本采购的“裸价”之和,即该单位或项目的成本(这一点与原营业税理论存在较大差异;同时还隐含两个意思:一,含税价相同时,包含的可抵扣增值税越多越有利于降低成本,“裸价”相同时,成本也相同)。

在成本采购的质量、付款账期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裸价”最低的方案,即为采购方案。“裸价”最低,实现最大限度降低项目成本。

C、针对补税

针对成本采购合同对方的税务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出具的发票种类(标准专用发票、简易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具发票票面记载可抵扣增值税税率(17%、13%、11%、6%、3%或0)等情况,约定相应合同增值税税率,实现进项税额明确可控。

D、票据明确

针对明确的税率,与成本采购合同对方明确对方出具的发票与合同约定税率相匹配。实现纳入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与合同约定税率一致,且可全额用于项目抵扣。

合同税务策划后的项目利润与标后按清单测算的利润对比,项目利润增加了,则为成功方案,否则为不成功方.

(二)一般计税项目价税分离及价税分离操作方法

(1)原执行增值税政策的业务的价税分离操作方法

在原含税内部定额(或含税采购价)的基础上,按照公式(不含增值税价格=含税采购价&pide;(1+相应标准增值税率17%或13%))计算“裸价”和增值税,实现价税分离,并约定由对方提供与价税分离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执行“营改增”政策的业务的价税分离操作方法

在原含税内部定额(或含税采购价)的基础上,剥离相应的营业税(一般为3%),制订增值税模式下的内部“裸价”定额或不含增值税采购价;针对对方的税务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出具的发票种类(标准专用发票、简易专用发票)、出具发票票面记载可抵扣税率(17%、13%、11%、6%、3%或0)等情况,约定增值税发票种类和增值税税率。

(三)、施工企业在签订所有合同中增加签订税务条款

1、合同价格条款

合同的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元(大写:*元整),增值税*元(大写:*元整)。本合同综合单价以本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或货物、劳务、服务等)清单》为准,其中增值税按不含增值税总价的3%(或6%、11%、13%、17%)单列;本合同暂定总价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本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和不含增值税总价包括:[人工、小型机械、辅助材料……可替换]管理费、利润、除增值税以外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合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围防护费等),以及[施工点安全维护、保证自身人员安全设施的费用……可替换](以清单内容为准)。

2、发票提供条款

1)乙方应在每期结算确认后,在甲方资金支付前,根据合同内容和结算书内容向甲方出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条件不满足时,乙方不得向甲方申请支付款项,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且由乙方自身承担资金风险。

2)乙方出具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原则:

A发票金额

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的金额(价税合计)需严格依据“累计确认结算量与资金支付量孰高原则”。

B票面信息

发票票面记载信息需符合“三流一致”原则,包括:①销售方信息需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实际提供单位(即乙方)一致,并与实际收款人(即乙方)一致;②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等需与实际业务内容一致。③税率、税额信息与本合同单列的增值税税率、税额一致。④发票类别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提供的责任条款不变。

3、清单组成(增值税单列)

合同中所附的《货物、劳务或服务清单》表格中,需根据不含增值税清单的合计金额,按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金额,单列于清单表格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