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贵阳市中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研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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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贵阳市中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研分析

冯敬

冯敬

(贵州民族大学)

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科研基金项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证研究——以贵阳市中院为例》的研究成果。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本文对这一政策在贵阳市中院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主要对受理刑事一审案件相关数据进行统计,以常见的八类罪名定罪量刑数据为主,重点对从宽处罚情节、从严处罚情节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一、从宽情形的分析

(一)对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从宽处罚明显

自开始少年法庭工作以来,贵阳市中院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树立起系统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理念,建立起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体系,探索出新型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方式,逐步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具有贵阳特色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机制,使贵阳市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不能一判了之,必须立足审判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促使失足少年的转化和回归。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犯罪从严处罚情形较少,重在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利益。

(二)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功能

近些年来,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越来越成为刑事案件缓和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刑事矛盾,妥善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成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贵阳市中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对缓解现实社会中的刑事矛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贵阳市中院在认真总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努力钝化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贵阳市中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附带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涉及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调解,正确处理赔偿与刑罚关系等各方面。

(三)探索并建立了有效的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机制

有效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保障。贵阳市中院在认真考察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的前提下,再做出是否给与被害人救助的决定,这样有助于合理利用国家救助机制,帮助到真正需要援助的被害人。贵阳市中院经过不断探索,反复实践,逐步建立了有效的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机制。

(四)改革并完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

贵阳市中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出台了减刑假释工作的相关审判指导意见,对减刑案件立案要求,减刑假释的幅度、间隔期、起始时间,听证程序,文书送达等相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规范性,切实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贵阳市各基层法院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地社情、民情的审理方式。

二、从严情形的分析

(一)严格执行死刑政策

贵阳市中院深入总结长期审理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审理死刑第一、二审案件的工作经验,确保死刑政策的全面落实。贵阳市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明显提高。近年来,贵阳市中院报送上级核准的死刑上访、闹访、缠访事件,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

(二)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规范裁量权和法律适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保证。贵阳市中院近年来在全国探索量刑规范化改革,稳步推进,进展顺利。效果良好,改革工作始终在全国处于领先位次。量刑规范化改革促进了量刑相对均衡,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了审判质效。量刑规范化对全市刑事审判质效整体提高了明显的正面促进效应。

三、两者相济的情况分析

(一)抽样案件具体调查数据中从宽与从严情形对比分析

一方面,在抽样案件的具体数据调查中从宽处罚情况中,反映了贵阳市中院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注意考虑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积极发挥这一刑事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以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认罪态度好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被告人,更是依法宽大处理。另一方面,从严处罚情况中通过对抽样案件的分析,折射出司法审判活动从严的特点,“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累犯、惯犯、首犯、主犯,对于依法从严打击的犯罪,在实体上“依法从重”,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判处。

(二)主要八类罪名处刑情形数据中从宽与从严情形对比分析

一方面,贵阳市中院抽样八类罪从宽处罚情况统计中,在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的从宽处罚情节中,只有一件故意伤害罪案件,均未涉及其他形式的犯罪,这说明,在现实司法情况下,认定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的情节比较严,并没有实际的从宽。在故意伤害罪中,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从宽处罚的重要条件,这也为犯罪一方当事人努力改过自新,弥补过错,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及争取被害人谅解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受害人挽回了一些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这样更能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抽样八类罪从严处罚情况统计中,根据这八类罪的抽样数据来看,在刑事被告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身份的从严处罚情节中,职务侵占罪显示为零,其他七类罪名涉及的案件量也较少,这说明,刑事被告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身份的从严处罚的情形在现实中涉及的较少。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的从严处罚情形中,只有毒品罪涉及的一起案件,其他七类罪名均为涉及,这说明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从严处罚的力度还不够,不利于对未成年的保护。这说明在打击累犯和有前科劣迹的犯罪中,从严情节适用的较多,这充分说明了贵阳市中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严格执行死刑政策,提高了死刑适用的准确率。

对上文综合分析来看,贵阳市中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死刑政策,提高了死刑适用的准确率;推进了量刑规范化改革,保障了政策的落实;深化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挽救和保护了大批未成年人;发挥刑事附民诉讼功能,有效缓和了刑事矛盾;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丰富了政策的贯彻方式;改革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本人还将进行下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以期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有建设意义的对策,那么本文的有益探索,将有利于贵州省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地运用与实施,同时,也希望能为其他省市法院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作者简介:冯敬,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刑法学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