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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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权

王洪忠

王洪忠(南京市胸科医院210029)

【摘要】对精神障碍患者患者拒绝治疗权,我国理论界缺乏认识,实践中缺少法律依据,不利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本文归纳拒绝治疗权的概念,研究拒绝治疗权保护现状与问题,提出完善拒绝治疗权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权益

【中图分类号】R7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4)35-0387-02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生活压力日趋增大,精神障碍患者的数量成倍增长。200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在1亿以上,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严重滞后。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立法》正式实施,这部承载着精神障碍患者厚重权利期待的法律,对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意义。但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特别是拒绝治疗权的保护,仍要继续探索。

1.概念

1.1拒绝治疗权

拒绝治疗权是指患者有权拒绝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所建议的诊疗行为。目前我国对拒绝治疗权无明确法律规定,在国外,拒绝治疗权早已明确。美国1973年通过的《患者权利宣言》规定:“患者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具有拒绝治疗的权利”,拒绝权源于决定权,美国法官卡多佐认为患者决定权是指:“每一个心智健全之成年人都有权利决定其身体要接受何种处置。”①,因此患者拒绝治疗权是为了对抗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对其身体单方面决定而产生的,是由医患双方原因共同导致的。

1.2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权

精神疾病具有特殊性,即“病人偏离理性,却又坚定地相信自己在追随着理性,就是发疯”②。病人一旦被确诊,即使其强烈否认,伴随他的往往是强制关押式治疗。大多治疗药物(如镇静剂)和治疗方法(如电击)都可能损坏人体机能,改变思维模式和行为样态,从而彻底改变一个人。③

精神障碍患者是否有拒绝治疗权利,一直是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在美国,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与违背其意愿的强制治疗,都有不少案例。但目前几乎每个州医院都对违背患者意愿使用精神类药物程序作了成文规定。我国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权保护起步晚,发展慢。《精神卫生法》缺乏对拒绝治疗权明确规定。实践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拒绝治疗权保护更不容乐观。

2.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精神卫生法》实施前后,笔者先后走访多家精神病院和多位医务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对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权保护现状有一定认识。实施前,被精神病案例时有出现,患者行使拒绝治疗权大多是空谈。实施后,对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权保护并未有实质改变,精神疾病诊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拒绝治疗权保护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无明确法律规定。在理论界,很多把拒绝治疗权与知情同意权等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行使拒绝治疗权的保护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2缺少相关管理规范。在精神疾病诊疗机构中,对拒绝治疗权保护无特别的规范,对拒绝治疗权保护基本沿用普通患者知情同意权。

2.3保护之现状堪忧。在精神院中,常能看到被实施约束、隔离、强制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案例,许多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患者被采取强制保护性医疗措施,有的长期使用“束身衣”限制人身自由,其中有些已经不在发病期同于常人的患者仍然在保护性医疗措施的限制下,对于这些患者,其拒绝治疗权更是形同虚设。

3、完善立法建议

拒绝治疗权是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为了更好地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拒绝治疗权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3.1要在《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中明确拒绝治疗权。对诊疗行为,患者不仅有同意权,更要有拒绝权。只有明确拒绝治疗权,民众才能充分认识到拒绝治疗的重要性。而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权。《精神卫生法》中有了精神障碍患者自愿就医权利,但无拒绝治疗权的明确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而言,明确拒绝治疗权对保障精神障碍精神疾病诊疗中各类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因此必须明确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权。

3.2精神障碍患者不同于普通患者,精神障碍患者行使拒绝治疗权要严格把握行使权利要件。首先行驶个体要件,患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在自愿情况下做出决定,否则视为无效。精神障碍患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受疾病影响,有时处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因此,对于其行驶拒绝治疗权要慎之又慎,要明患者是否有自我决定的能力以及是否处于可以自主决定状态。其次患者行驶拒绝治疗权不仅对其自身产生影响,更会对患者以外的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产生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理论上,精神障碍患者应该受到比普通患者更大的容忍程度,但实践中,精神障碍患者往往得到比普通患者更大的限制。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权的社会要件包括,一方面不能对其他人存在伤害或潜在威胁;另一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后果不能远大于治疗对其自身的损害。最后有些精神障碍患者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有抗拒心理,喜欢和医务人员对着干等。对于这样患者,只要认定治疗有益于患者,并采取保护性治疗措施的伤害远低于拒绝治疗对其造成的伤害,那么就可以从符合患者最佳利益出发,否定其拒绝治疗要求。当然,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特殊性,其行驶拒绝治疗权还要考虑到伦理、家庭、社会、国家等多方面因素。

参考文献:

[1]杨秀仪.谁来同意?谁来决定?—从告知后同意法则谈病人自主权之理论与实际:美国经验考察[J].台湾法学会学报,1999.20:367-410

[2]福柯.疯癫与文明[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94-95

[3]戴庆康.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