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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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落志凤

落志凤(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福善庄乡,山西朔州036000)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140-01

摘要:发展农村经济需要农村民主制度作为保障,因此建立健全村级民主制度十分必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村级民主运行的不足,提出我国农村民主选举制度的完善设想,对继续推进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完善

一、当前我国村级民主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

村级民主选举作为一种80年代产生于我国的一种崭新的乡村选举模式,尽管其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农村自身的内在原因和外部行政机关及其他原因,造成了我国村级民主选举存在诸多弊端,下面对此做了四个方面的分析。

(一)乡村宗族势力、“贿选”等现象存在。

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礼治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传统的中国是一个宗法社会。由于长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自然环境等因素,造成了我国广大农村的闭塞与贫困,农民与外界缺少经济联系,相对封闭的环境使得农民之间的结成各种姻亲关系。同时与城市相比农村的人口相对固定,流动速度相对缓慢,因此,在农村形成了一个血缘和地缘相结合的社会,各种宗族和姻亲关系交织在一起。在农村的交往中最看重的是情面,而不是法律与规则,情面大于法律的效力的农村社会现实也就造成了在选举村委会成员时,人们并不是选举可以胜任管理农村的人。而是以血缘或人情为标准,以这个人和自己熟不熟作为选举时的判断标准。“看面子”“讲关系”而不依从制度程序从而导致了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成员不能代表农民的意志。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许多乡村都拥有了部分企业一些人为了某种利益靠拉选票上台,造成了在选举村委会成员时不能按照规则程序去办事,造成了权力的非程序化运作,也造成了一些基层干部的腐败,严重的破坏了干群关系。

(二)乡镇政府行政权威的干扰。

传统乡村治理中的国家权威远离乡村本土,一般依靠乡绅来实施其影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权威开始深入乡村,乡村直接依靠国家权威来治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确立促使了村民自治的产生,村委会开始成为治理乡村的主要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我国是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的由村民自己投票产生。《村组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很明显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与乡镇以及以上的国家机行政机关并无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指导与被指导并没有明显的界限,这样就就给上级乡政府越权创造了空间,乡政府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干预村级民主选举的正常进行。在许多地方村委会俨然成为了乡镇府的附属机构或派出机构,村委会成员不是通过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任命。某些地方的村民选举、村委会的工作都是在乡镇政府的控制下进行的。同时国家权威的过分介入也使村委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拒绝承担国家任务,增加了民与官之间不和谐的因素。这些行为造成了广大农民认为村委会不是为他服务而是为乡政府服务选不选村委会都无所谓的认识误区,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背离了村级民主选举的本质。

(三)村党党支部与村委会职责不清。

在农村基层组织中一直存在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二元权力结构。但是由于两者之间长期的职责不清与职责不明,往往导致了两方争权现象的出现。村党支部主要是领导作用和支持保障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开展自治工作,行使职权。但在一些地方却是村党委下达命令,村委会去执行,干涉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选举形同虚设,村党支部俨然成为了村委会的上级领导,党组织本应是民主进程的推动者,而在基层中许多党组织却在成为基层民主进程的羁绊。同时在一些发达地方也存在村委会不尊重村党支部意见,忽视了党支部的重要作用。两者的职责不清给村级民主选举带来了诸多障碍如村党支部否定村长候选人、村委会“踢开党委”等现象,这些不仅给村民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同时也阻碍了农村的民主化进程。

(四)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淡薄。

近年来大量的在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村里的选举与其自身利益相隔太远,不能使其感受到村级民主选举带来的好处。农民政治参与热情不高,使农民认为民主选举只是“走过场”,抱着反正候选人也没有自己,谁上都是一个样子和自己无关的态度,即使参加选举的人也是带着随意的态度,一个人填写了其家庭成员所有的选票或者故意写无效票。这些由于农民政治参与热情不高造成的后果严重放缓了村级民主选举在农村发展的步伐,不利于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党的十七大指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所以我们要不断地寻找解决完善村级民主选举的措施与途径。

二、我国农村民主选举制度的完善设想

发展村级民主选举必须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构建服务型乡政府,理清村党委与村委会的关系,大力提高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为村民民主选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一)完善法律法规,规范选举的程序。

选举程序是村级民主选举的关键,程序的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选举的结果。农村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注重的是情而非法,因此加强对村级选举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村委会的选举程序,要做到选民有效登记、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等程序进一步减少和遏制选举中的贿选、宗族势力干预选举等丑恶现象十分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农民选出来的村委会是乡村的“精英人物”可以为农民服务,而非是为自己为家族服务。

(二)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转换政府角色。

服务乡政府应该把自身定位为服务者的角色,提高自身作为服务者而应该具备的素质,应在选举村委会的过程中扮演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责。乡政府是村级民主选举的监督者而非决策者,不应运用政府行政权力去破坏村级民主选举,而是坚决制止破坏村级民主选举的行为。乡镇府自身应该把握好监督者与决策者两者的区别,做好自身角色的转换。

(三)加强村党支部建设,协调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村级党组织应发挥党的先锋模范和堡垒作用,积极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开展自治工作,行使职权,充分调动村民参政热情,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村党委与村委会应对职权进行划分,明确职权界限,不越权去干涉村民自治,而是积极的监督村级民主的各个环节。同时,村委会要尊重村党支部意见,而不是“踢开党委闹革命”,必须正确认识村党支部在村级民主选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四)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度,提升农民的民主法制理念。

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热情的关键在利益激励。利益激励无非是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而在农村物质激励往往要比精神激励更具有效性。事实上存在私心是人的本性,只要个人私心的满足不会对他人合法的利益造成影响都不应该否定,因此每个人参与选举抱有个人的目的都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人的这种“私心”我们不应否定而是应该鼓励。另一方面,民主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农村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因此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观念意识不可能通过激进的方式转变,只能通过循序渐进的教育方式,通过加大农村的普法力度等方式来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使农民意识到参与选举是自己的权利,同时不仅参与而且要监督村级民主的进行。

作者简介:落志凤,女,1982年生,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福善庄乡干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在职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