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信用社现行产权制度模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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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信用社现行产权制度模式

仪雪

仪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武汉430074)

摘要:本文试图通过对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三种产权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出既适合农村信用社发展,又有利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较佳的产权制度模式。

关键词:信用社;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585(2009)12-0000-01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模式现有的学术观点

自从农村信用社建立至今,它的产权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三大流派观点。

第一派的观点是应该坚持合作制下的农村信用社模式。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农村信社没有达到初期的合作制的构想,但是从合作制的目的来看,这种模式可以兼顾社会公平,扭转市场经济给农村金融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现有欠规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基础上进行改革,实现规范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派的观点是应该发展股份制形式下的农村信用社。认为中国50多年来的合作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根据现在的发展环境作者认为农村信用社不具备实现真正的农村信用社的条件,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才是最好的出路。

第三派认为我国应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因地制宜的实行信用社的合作制或股份制形式。认为,我国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宜采取股份制银行的形式,中西部传统农业区在继续保留合作制的基础上重组,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广大中西部传统农业地区,建议继续保留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的重组。对问题严重或老少边穷地区的农信社实行市场退出或改为政策性银行基层网点。

二、农村信用社现有三种产权制度模式的比较分析

经过多年的改革,中国农信社的产权制度基本形成了3种模式:股份制的商业银行模式、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及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合作制模式。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不同,采用的产品模式也不相同,下面笔者从这三种模式的优缺点角度来分析这三种模式。

(一)合作制

优点:

1.在这种制度下能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机构,能使农村信用社摆脱追求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束缚,立足农村服务农民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

2.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缺点:

1.合作制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2.在国家没有政策补贴的情况下实行合作制产权制度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非常困难。

3.合作制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农村信用社风险最终承担者仍然是国家。

(二)股份制

优点:

1.股份制具有明晰产权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问题。

2.股份制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的问题。

3.股份制具有与生俱来的吸纳资本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

4.股份制具有权利制衡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难以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的问题。

缺点:

1.改为股份制的模式,对农村信用社的资本资产及运营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广大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难以达到要求。

2.出于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和商业经营利润的考虑,农村信用社原有三农方面的业务和机构均面临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转型,有可能使信贷资金从农村向城市逆向流动。使得农村信用社失去为支持农民的作用,导致农村经济发展迟缓甚至衰退。

3.实行股份制难以取得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支农义务之间的均衡。

(三)股份合作制

优点:

1.股份合作制并不完全否定和抹杀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

2.股份合作制一方面保留了合作制的性质,可以顾及农户农村个体及私营企业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入股金额少的小股东意志,从而从股权结构治理架构上确保了改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不偏离服务三农的方向,能够达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另一方面,有利于系统管理业务经营的协调,指导金融业务的开发金融工具的创新,以及资金拆借融通和清算;同时也解决了单个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同时也更有利于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水平和同业竞争能力。

3.避免了股份制产权体制设计方面可能出现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对弱势产业、农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缺点:

1.难以有效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2.难以有效解决民主管理不易落实的问题。

3.难以有效解决抗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建议

(一)以县为单位组建农村信用社,取消各乡农村信用社法人资格,改县乡两级法人为一级法人。传统行政色彩的县联社掌权式管理体制为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提供了心理准备,统一法人后农村信用社能统筹全辖,名正言顺地对产权制度进行完善,减少改革阻力,改革成本很小,有利于减轻改革成本,减轻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复杂性。另外,各农村信用社联为一体,资金统一调度、人员统一配置,容易取得规模效益,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在现有的“三长”分设、“三会”分立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的责权关系,逐步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想制衡、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有着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市场主导型(而非行政主导型)的企业法人。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需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权力制衡机制,落实风险责任,%改革和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独立理事制度,严格实行理事长与主任分设,以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应独立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制于理事会和主任。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应做好以下安排:(1)进一步明晰产权,确保股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改善股权结构,增加机构投资者,培育理性的股东代表。(3)淡化当地各级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1,1

[2]罗润年.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问题,武汉金融,2005

[3]龙海明,林胜.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及治理机制改革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