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勤医院空勤科业务建设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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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勤医院空勤科业务建设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周赤龙郭壁砖王清梅

周赤龙郭壁砖王清梅(解放军第422医院广东湛江524005)

【关键词】军队医院医院管理空勤科

【中图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2)02-0057-02

我院在筹建空勤科过程中遇到过不少问题,也产生过不少分歧意见,经过上下团结一致,齐心工作,都得到了解决。现将我们的经验总结如下。

1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搞好空勤科建设,做好医院的航卫保障工作,应从思想认识、组织领导上着手,在院党委领导下召开各阶层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学习文件,使大家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空勤工作无小事”的要求,从军事斗争准备的严峻形势出发,充分认清扩建空勤科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分别成立了空勤工作、筹建工作、健康鉴定、空中防线领导小组,院首长挂帅,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落实各自负责的具体工作。

2医院管理

2.1住院飞行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医院管理规定,禁止飞行人员私自到院外求医、用药、就餐、住宿;严禁飞行人员不请假外出;严格报告制度,及时向医院机关职能科室报告情况。

2.2医务人员管理制定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定、晋升和奖金分配上对空勤科给予政策倾斜,以保留和吸引人才。建立奖惩机制,约束医疗行为。强化健康鉴定的法规和责任,坚持按章办事、客观公正和廉洁行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人,给予奖励;对责任心差、掌握标准不严、违反医院医风规定的严肃查处。

2.3设备管理通用设备专管共用;航空医学专用设备、专科设备要专管专用、这样,既能保障飞行人员医疗诊断的需要,又能避免医疗资源的不适当消耗和浪费。

3医疗护理与健康鉴定

飞行人员常见病和疑难病的有效控制依赖于临床各专科的治疗效果。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是做好飞行人员健康鉴定的前提。诊断过度,影响飞行结论,影响飞行人员的发展前途;诊断不当或遗漏,忽略了病情,可能造成飞行安全隐患。因此,要加强医疗基础质量、医疗环节质量和整体护理质量管理。

3.1飞行人员疾病诊断要求首先要重视病史调查。一方面注意倾听飞行人员的主诉;另一方面还要仔细翻阅健康登记本:对不相符合的情况要进行核实。第二,对于一些发作性病症,如晕厥、眩晕、癫痛、头痛等,要收集本人对发病过程的自诉和旁证材料。第三,对于有争议的诊断,应认真研究诊断标准,注意三级检诊,必要时请专科医师或专家会诊。统一认识后才可诊断,不应以少数服从多数或行政命令的方式确定诊断。

3.2飞行员疾病治疗对飞行人员,要舍得采用最先进的治疗方法和技术,但也要注意成本一效果分析。对于功能性疾病,要注意做好心理测查,按照生物一心理一社会的医学模式进行综合治疗,医院要和部队密切合作,加强飞行人员职业和社会保障,促进婚姻家庭稳定,增强飞行信心。

3.3健康鉴定

做好健康鉴定是空勤科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需要处理好飞行人员个人愿望、身体状况及部队建设需要之间的关系。既要注意保护部队的技术骨干,又要保证飞行安全。一般讲,关于飞行合格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易于掌握;有关飞行不合格和个别评定的规定,则比较笼统,不容易把握,需要凭借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来确定。飞行人员健康鉴定应遵循的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是进行飞行人员健康鉴定结论的根本依据。标准内容虽然有几十条之多,但其基本原则是要确定飞行人员健康状况能否适合飞行工作的需要,是否会影响飞行安全,是否会发生空中失能。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①疾病的性质、程度有无发展的可能性,治疗效果、预后状况可能如何,有无合并症、后遗症等。②疾病对飞行人员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是否影响飞行任务的完成,是否影响飞行安全。③飞行对疾病有无影响,是否会加重病情,影响飞行人员的健康。④飞行工作及飞行环境的特点及其对身体的要求有无不相一致。如飞行环境变化与特殊情况下的应激对飞行能力的影响,不同机种、不同飞行职务对身体的要求等。⑤综合考虑航空工效学的要求与飞行人员身体条件的一致性。⑥患病飞行员的飞行经验和技术水平等。“飞行暂不合格”是一种过度性结论。当病症正处在矫治或恢复过程中,或需要在地面观察一段时间病情时所下的结论。下“飞行暂不合格”结论时,需指明确切的地面观察时间(一般一次最长不超过半年)、观察项目、观察期满后返回哪个医院做诊疗和结论等。地面观察期间,根据病情需要可安排到疗养院进行康复疗养,进行体能和功能训练等。

4建立周密的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医院的航空卫生工作,必须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包括:

4.1飞行人员治疗后的健康鉴定制度经治科室全体医师讨论,提出鉴定意见;医院飞行人员健康鉴定委员会审定,最终确定。鉴定过程中实行集体讨论制。科室讨论会必须有科主任、空勤联络员和科室3/4以上的医师参加;医院讨论会必须有飞行人员健康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3/4以上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院外的医学专家参加,以保证健康鉴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4.2病情通报制度对病情复杂、拟进行有创检查及手术的飞行人员,应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必要时请部队派人共同做好在院飞行人员的管理工作。对于做出飞行暂不合格结论、建议康复疗养的飞行人员,可由空勤科主任签字,空勤办公室人员通报部队,以便于部队掌握飞行人员情况,呈报上级机关审批。

4.3签字制度单科结论由经治医师提出并签字,科主任审查签字。最终的结论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签。未经审签的体检本及其它医疗文书无效,飞行人员也不得离开医院。

4.4出院制度诊疗和健康鉴定工作结束后拟令飞行人员出院时,经治科室应在体检本上填写住院病历摘要,由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对飞行暂不合格改为飞行合格者,应安排大体检;对结论为飞行不合格者,召开健康鉴定委员会讨论;对不更改结论或由飞行合格改为飞行暂不合格者,可不做大体检。未经审核盖章的体检本无效,飞行人员不得离开医院。

4.5征求部队意见的制度重要的、难以结论的飞行人员,由医院空勤办公室人员征求飞行人员所在部队的意见。一般应先用电话与部队联系,再发征求意见函,部队在回函上盖章后,方可视为有效,并将回函留于病历中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