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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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晏蓉婷

四川省交通管理学校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法律方法是法律实践与适用中所要应用的各种方法。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法律方法即把法律规范运用到裁判案件中所采用的方法。在这个层面上,法律方法具有双重属性,即知识属性与能力属性。而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纲领是法学教育为法学实践服务,并与立法司法需求相结合。因此,法学教育中法律方法的培养应居于核心地位。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实践

一、法律方法概述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将抽象性理论应用于具体司法实践并作出正确解答的方法。目前有许多关于法律方法的论述与学说,每种学说也都有着不同的内涵与特色,但是还是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结论,即法律方法是以法律适用(通常是法律裁判)为中心,将理论层面的成文法转换为实践层面的司法判决所运用的方法。

法律方法中既包含了法律方法的理论知识,也包括了将规范性理论转换为实践的法律技术,而这两者分别属于间接经验和直接经验层面的范畴。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法律方法其实可以归结为两个层面:知识层面和能力层面。通过上述对于法律方法两个层面的分类,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将法律方法区分为两个方面,即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学说与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些方法的能力。二者的关系表现为法律方法知识是获取法律技能的基础与必备前提;法律技能则是法律方法知识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和不断获取法律方法知识的源泉所在。

二、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1.法律方法的教学本身就是法学教育体系结构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一个完整的法学教育体系应是规范性知识与方法性知识的结合体。而当今我国法科学生的教育中,规范性知识具有绝对性优势。事实证明,以规范性知识为主导的法学教育存在诸多弊端,这也就要求我们将注意力放到法学教育中的方法性教育。

2.法律方法的领悟与掌握是一名法律职业者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法律职业不仅需要专业化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实践的法律技能。引入法律方法教育,将使得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适用的操作过程,在何种情况下运用何种法律规定和原理。

3.法律方法教育是贯穿于法学教育发展始终的焦点问题。如何才能实现训练学生法律技能的目标一直是困惑法学教育发展的瓶颈,也是各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个难题。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技能之于法律职业的不可或缺性;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技能属于直接经验范畴,它形成于法律实践这一具体化的、情景化的语境之中。如何将法律方法系统地传授给法科学生并提高他们的司法实践能力,是当今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

4.在法学教育中的法律方法可以加强和提高法律的人才储备。法治国家的普遍经验之一就是具备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并不乐观。特别是对于法官队伍来说,原来低门槛的准入制度、来源的大众化使得很多法官并没有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更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思维,而更多的是依靠经验进行裁判。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社会案件的复杂程度已经对原有的经验理性提出了巨大挑战。而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强调法律方法,实际上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进而为将来的法治实践提升人才的水平。

三、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1.培养法律职业思维。所谓法律方法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思维方式;(2)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3)一般的法律方法。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中外的许多法学家都有过精辟的论述。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

2.提高法律实践能力。法律的适用过程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从规范到事实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及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这种缺陷有时表现为由于立法者无法预见法律适用中的各种可能性,导致个案中的‘正义’无法实现;有时表现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日渐陈腐,从而导致‘正义’落空;有时表现为由于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法律规范在适用中歧义丛生,无法实现立法者所预期的‘正义’等等。”法律职业者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及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过程,通过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多次的目光的流连往返,最后给出一个相对公正和妥当的结论。法律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向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在法律与个案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第四,法律方法是保障法律自治的手段。

参考文献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