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贸易规则谈判新进展对深圳的影响及应对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 6

国际投资贸易规则谈判新进展对深圳的影响及应对研究

焦慧莹

深圳市公平贸易促进署广东深圳518035

摘要:近年来,在TPP、TTIP和TISA等谈判协议中关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取得了一些新进展,这些进展对深圳金融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极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就如何应对国际投资规则变化带来的影响,结合自贸区和“一带一路”战略,基于深圳经济现状,尝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投资贸易规则;深圳企业;挑战和机遇

Abstract:Inrecentyears,TPP,TTIP,TISAandotheragreementson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traderuleshavemadesomenewprogress,thesedevelopmentswouldhaveanenormousimpactontheinvestmenttraderulesofShenzhenfinancialservices,high-techindustryandsoon.CombinedwiththeFTAand“OneBelt,OneRoad”strategy,thisarticletriestomaketargetedrecommendationsbasedontheeconomicsituationinShenzhenregardsonhowtodealwiththeimpactduetothechangesof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traderules.

Keywords: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traderules;Shenzhenfirms;opportunitiesandchallenges

近年来,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状态,多边体制下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发展缓慢,而现有的投资贸易规则框架已经无法满足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利益需要,也无法帮助欧美各国走出经济危机阴影,抵御来自亚太和其他地区的贸易和产业竞争。同时,亚太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拥有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使得这一地区成为大国经济角逐的重要地区,经贸合作需求空前高涨。因此,建立新的区域合作机制,树立高标准的国际投资贸易规则,成为欧美、亚太等多方共同利益需要。在这一背景下,以TPP、TTIP和TISA为代表的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应运而生。

一、对当前国际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概括

当今时代,随着世界性合作的增加,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众多国家共同关注的政策问题,熟知国际服务贸易规则能够为国家带来新的发展机遇[1],在当今时代,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只要是以以下三种协定为代表,TPP的全称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PartnershipAgreement),是美国在亚太地区主动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TTIP是美国与欧盟之间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ransatlanticTradeandInvestmentPartnership)。而TISA是由少数WTO成员国组成的次级团体WTO“服务业真正之友集团”(RealGoodFriendsofServices,RGF)展开的,致力于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radeinServiceAgreement,TISA)。目前,TPP协定文本已经形成但面临政治换届带来的不确定性,TTIP谈判因为美欧对于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的争议而搁浅,TISA谈判则在秘密谈判中,但是作为未来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发展趋势的代表,TPP、TTIP和TISA仍然值得关注。根据目前公开的情况看,上述三个协定代表的高标准投资贸易协定有以下特点:

(一)强调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自由化

1.对投资定义的进一步宽泛

以TPP为例,该协定所规定的投资形式包括:企业、企业中的参股,债券和其他债权文件,期货、期权以及其他衍生品,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特许权、收入分享以及其他有形类似的合同,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允许及其他国内法所赋予的其他类似权利,以及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相关财产权利。

2.负面清单模式

以TISA为例,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面清单不同,TISA采用了以负面清单对本国有关服务部门进行开放。如今负面清单模式不仅仅在TISA中出现,在双边投资协定(BIT),TPP和TTIP中均有阐述,负面清单的开放模式已经成为国际主流,这在中国以往加入的协定中均未使用,对我国的服务业部门和政府监管提出更高的挑战和要求。

3.自由贸易机制

以TPP为例,TPP将大幅度削减或免除大多数领域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关税,并承诺消除一切非关税壁垒,这些措施覆盖了大多数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领域,将为TPP缔约国的经济活动参与者及消费者提供更广阔的机遇和更多样的利益。

(二)提高金融、电信等敏感行业的开放性

TPP缔约国相互为其他缔约国提供跨境投资及市场开放的机会,同时也承认各缔约方对本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具有监管以及危机时刻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TPP协定对于缔约国规定了众多义务,使得缔约方金融服务提供者享有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优惠待遇,特别是在市场准入上,通过跨境服务的方式允许缔约国金融服务提供商在为其他缔约国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而无需在其领土设立运营机构,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商业存在方式。此外,对于缔约国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种类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并通过“负面清单”形式对于缔约国承担的义务进行约束。这意味着缔约方将金融服务市场向其他缔约国予以开放,大大突破了WTO体系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此外,TPP协定在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跨境数据交换、电子支付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规则谈判的议题更加宽泛

当前国际投资贸易规则除了传统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开放等传统议题外,更涵盖了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和人权标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跨境数据交换、国内市场竞争政策等新议题。这些议题在我国以往的谈判中涉及较少,也是压力较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自贸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在自由贸易区内取消他们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区域内的各成员国商品可以自由流通)[2]进行相关试点,使得国内尽快适应未来的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规则。

(四)边境规则向边境内规则扩张

过去十几年,国际贸易从传统的商品贸易向新型贸易模式转变。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和发展是新型贸易模式的主要特点,具体体现为生产过程的国际化,商品、投资、服务、知识及人员在全球生产网络中跨境流动,贸易更多地由外商直接投资(FDI)所驱动,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关联度加强,运输服务、商业流动、信息服务等新领域涌现,促使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从边境规则向边境内规则(behindtheborderbarriers)扩展,这些边界内规则主要规范对象涉及一国的国内政策,如国有企业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劳工环境保护等。

(五)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虽然以上述三个协定为代表的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规则是在WTO多边框架体系外达成的,但是可以预见,欧美等发达国家不会满足于将上述规则仅仅运用到现有的成员国,以中国、印度、南非、巴西、俄罗斯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也将被纳入到新的规则体系中,因此现在达成的或即将达成的协定将被欧美等发达国家纳入到WTO多边体系中,成为未来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

二、对深圳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对外贸易发达,进出口总额连续二十二年居内地城市首位,是典型的外向型经济体。正因为深圳经济发展的高度外向依赖性,因此对于贸易和外资的变动非常敏感。此外,深圳与TPP、TTIP和TISA成员国的经贸投资关系非常密切,以上述协定为代表的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在影响全球规则体系的同时势必波及深圳的经贸和社会发展。

(一)对深圳的直接影响

对深圳的直接影响反映在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领域。

1.对深圳金融业的影响

对深圳金融业的影响可以从金融安全和金融行业自身两方面来分析:

(1)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在高标准规则体系下,金融业高度开放和自由化,尽管有利于促进先进的金融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手段的传播,但是跨国金融机构全球投资组合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加快了对东道国金融控制力的侵蚀。金融领域的开放和自由化将使银行业暴露在利率、汇率波动风险以及政策风险中。此外,当前我国证券体制行政化严重,过度依赖政府行政干预。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增加了证券业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掩盖证券业不断扩大的潜在风险,甚至助长其他金融机构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这一切都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性。

金融信息流动的自由化和金融体制“去行政化”对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高标准规则体系中跨境数据流动(TransborderDataFlow,TDF)要求自由化,取消个人和金融数据交换的限制。很有可能威胁我国的隐私保护和国家安全。以TISA为例,TISA要求成员国锁定目前的自由化程度,将来不能施加新的限制措施。TISA也提倡政府减少对外国金融公司、服务或产品的限制一旦锁定就无法更改,否则所在国政府将被置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被投资者索取巨额赔偿,这些要求相比原来的GATS更为严格。

(2)对深圳本地金融机构的影响

在高标准规则体系下,外资金融机构将获得比原先更加优惠的进入他国市场的权利。以TPP为例,TPP协定不在以另一成员国设立商业存在作为提供跨境金融服务的前提条件,在提供金融服务种类上享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并通过负面清单形式对缔约国予以约束。而以TISA谈判为例,内容涉及对缔约国采取“负面清单”模式,扩大外国服务提供商享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大多数参与TISA谈判的国家已在金融、证券、法律服务等领域去除了外资持股比例和经营范围限制,同上述协定的规定相比,中国在这些领域仍有诸多限制外资准入的条款,金融领域的自由化意味着这些限制将减少甚至取消,深圳本地的金融机构将在全球市场包括中国本土市场同外资金融机构展开全面竞争。这对于相对弱小的本土金融机构来说,无疑是一场噩梦。当然对于这一影响需要从辩证的角度看待,金融自由化带来的市场竞争将倒逼深圳本地金融机构加快对金融技术、理念和尖端人才的引入,有助于改善深圳金融尖端人才的缺乏现状。

2.对服务外包、运输服务等服务行业的影响

TPP规则体系下的服务贸易开放和资金转移自由化将使得TPP成员国及其潜在候补国比深圳更具有吸引力,推动外资向TPP成员国的服务外包领域转移,同时TPP规定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提供的优惠不适用于空壳公司或由TPP缔约方禁止交易的非缔约方控制的服务提供者,排除了深圳企业运用第三方规避的手段。同时以TPP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中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等将对深圳的加工贸易等产生较大影响,导致相关产业加快向东南亚其他国家的转移,从而致使深圳地区可贸易产品的数量减少,需要运输的货物相应减少,航运将受到最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将波及与航运有关的保险、仓储及其他服务行业,直接影响到深圳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

(二)对深圳的间接影响

1.对深圳投资的影响

根据对深圳外资来源地分布的分析,主要外来投资来自港澳地区。来自环太平洋的美国、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则相对稳定。但面对高标准的规则体系,深圳的外来投资多少会受到影响。以TPP为例,“TPP包含了其他投资相关协定提供的基本保护内容,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符合习惯国际法原则的最低待遇标准,禁止非公共目的、无正当程序、无补偿的征收,禁止当地成分、技术本地化要求等实绩要求,任命高管不受国籍限制,保证投资相关资金自由转移。”上述条件是深圳难以匹敌的。因此在吸引外资上深圳将面临TPP成员国更强有力的竞争,在具体行业上,出口加工业是最容易受到影响的,其中以纺织业、玩具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代表的轻工业面临更严重的流失困境,而深圳的经济优势恰恰是建立在强大的出口加工产业配套上的。出口加工业的转移对于深圳的产业转型升级可以说是利弊皆有的,既可以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空间,也可能因为产业配套的破坏而产生负面影响。

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对深圳企业的对外投资是利弊兼有。源于东道国的投资法律体系更加清晰明确,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使得深圳企业对外投资将获得更高的安全系数。但是目前的相关规则体系仅对协定成员国开放,我国尚未加入包括TPP在内的相关协定,东道国对我国企业并不承担行业开放的承诺义务,不利于深圳优势企业在海外的扩张,限制了深圳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2.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

制造业服务化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围绕电子信息产业的服务活动成为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以TPP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将推动发达国家与亚太新兴经济体在电子信息行业的一体化。发达国家在芯片、处理器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等核心领域,其他新兴经济体则是软件开发等服务外包领域,共同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两者形成强有力的优势互补。深圳现有的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在高端领域上与发达国家竞争中存在技术升级的瓶颈问题,在低端领域同其他新兴经济体的竞争则存在劳动力等成本过高的问题。这样的竞争格局将极大地削弱深圳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的优势地位。因此政府有必要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全面摸底,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应该过度满足于已有成绩。

3.对企业运作的影响

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高标准的规则体系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应遵守法律、伦理和道德规范要求;确保产品和员工安全,保护劳工权益,反对雇佣童工;维护环境质量,分享环境技术,共同应对环境问题等社会责任。事实上,环境保护条款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劳工保护条款有助于提升工薪阶层的社会福利水平。在促进技术改革和创新方面,环境和劳工保护压力不但迫使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来改进生产技术或开放新产品,而且还将促进核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劳工保护条款直接影响了工人获取专用技能的激励,进而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力水平。根据调查研究表明,在劳工权益保护程度较高的企业,在专用技能密集部门具有较高生产力水平。因此对于环境和劳工条款的影响应该辩证看待,短期内会增加企业在相关领域的开支,但是从长期来说,企业和社会将获得双赢的局面。

(三)深圳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改革开放实质是对国际规则的引进、吸收、消化和运用的过程。我国曾经历了入世的挑战,在过去十几年里,经济不但没有因此沉沦,反而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证明了中国对于国际规则并不是完全不可接受的。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实质上是促使经济发展模式升级的机遇,通过推动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建设,转变已经被实践证明难以为继的发展模式,确立新的发展模式。因此深圳应以开放务实的角度看待高标准的国际投资贸易规则。

当前存在的挑战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劳工与环境、知识产权、透明度等。对于上述挑战,有必要进行分析,对于哪些目前难以接受的,制定路线表和实施计划,为未来的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应紧抓国家自贸区和一带一路战略带来的机遇,以更加积极有为的行动,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打造自贸区前沿阵地,提升深圳在全球范围配置资源能力、经济辐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国家新一轮改革开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政策与建议

基于上海自贸区和深圳自贸区现行政策及深圳经济的具体现状,本文尝试从多个角度提出如下一系列符合深圳发展特点的政策建议:

(一)跟踪研究以TPP、TTIP和TISA为代表的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重点关注TPP和TISA,积极开展前瞻性的政策研究。

当前的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同当年的WTO体系相比更进一步。一方面,应加强对相关规则的学习研究,了解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建议同有关方面开展前瞻性系列专项跟踪研究,积累相关政策研究经验。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介绍协定条款,使深圳企业了解、熟悉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具体内容。同时,注重发挥智库作用,建立研究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专业智库,增加研究经费和研究力量,制定专门的研究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研究工作。注意收集国外投资贸易环境信息,促进对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研究与运用,推动外贸新业态,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以新的要求和标准更新人才选拔机制,根据需要培养和引进大批专业能力突出的人才队伍。其中,针对TPP和TTIP等国际事务变动,尤其需要大批知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为深圳市在国际舞台上的加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为指引,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规则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纽约、伦敦、香港等地之所以能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与其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分不开的,前海作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自贸区,承载着为国内探索现代服务业发展经验的历史使命,应充分利用好毗邻香港的区位环境优势,学习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商业规则,培育有助于促进创新发展的生态环境。结合前海的实际情况,建议当前重点需要在下列两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服务体系。跨境优势是前海吸引许多企业入驻的重要因素,但是跨境经营就会涉及到境内外不同法律的适用问题,这对开展实际业务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最高法院前海巡回法庭以及前海法院等探索基础上,前海应充分利用国务院批复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的带来的政策契机,继续在民商法领域学习和借鉴英美法系民商事经验,在争取中央的支持下,依托特区立法权,融合推进涉外与涉港澳台的审判和仲裁机制模式改革,包括扩大适用外国与港澳台地方法律的范围,建立港澳台及外国法查明机制,建设允许外籍陪审员、调解员参与制度,放宽境外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方式,探索与境外司法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方式以及互相承认执行体系等,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司法成果和经验,建立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法律服务体系。

二是加快推进自贸区政策的落地。上海自贸区是我国经济发展领先者,积极构建自贸区的法律政策,进行相关的金融改革,并且利用竞争中立制度推进健康有序体制的建立。[3]借鉴上海自贸区已有经验,以落实CEPA为落脚点,进一步提高开放层次。按照国民待遇扩大服务业开放的先行先试,进一步在自贸区推进金融、法律、会计、文化等行业领域的对外开放,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认定范围,间接实现对外开放,按国际高标准增加在教育、物流、信息通讯、医疗等服务业领域的国民待遇承诺,鼓励和引导各类境外资本投向服务业。借鉴上海金融改革细则,尽快明确自贸区金融业开放的具体方案,包括资本账户开放的目的和细则、利率市场化的实施方案,离岸金融的开放尺度、如何有效运用离岸金融的资本等。建设真正为实体经济服务、提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服务业。充分发挥深圳制造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对生产性服务的需求效应,通过增加价值链条,在服务业增加值与出口商品增加值之间形成循环。

(三)在自贸区积极探索竞争中立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里旗帜鲜明地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明确提出应该将拓宽对快开放的深度广度作为促进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重要方式”,体现出国家对于自贸区的高度重视。[4]这体现了竞争中立理念与我国的体制改革目标是一致的。

竞争中立理念可以说是针对企业行为的新标准,主要关注点在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竞争中立理念的优点在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的缺陷,保证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投资,经营等各方面的公平竞争。[5]

对自贸区内的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区分竞争性国有企业(业务)和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业务),并向社会公开。

提高国有企业运行的透明度,在自贸区内政府可以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披露其运作成本,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和商业运作的成本,防止国有企业利用对公共服务的补贴政府补贴与民营企业竞争的商业行为。

开展竞争合规(特别是政府合规)的尝试,明确实施竞争中立的法定机构,并明确其对于自贸区法规政策评估的权限,对公平竞争可能产生作用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评估。根据竞争中立原则制定评估规则,如透明度问题、政府产业政策的审查、垄断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等,尽可能的为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的运营提供公平环境。

在制定自贸区产业整体发展政策时纳入竞争中立理念,协调好产业扶持政策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关系,调整对国有企业在政府扶持、税收优惠、融资贷款等方面的政策倾斜,推动政府产业扶持政策向普惠型发展。

(四)以一带一路为契机,调动整合政府公共资源,帮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优化国际市场格局。

巩固和扩大美国、欧美、日本和中国香港等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市场。挖掘我市与境外双边公共资源,推进与优化城市的任务交流和实质性合作,配合各级对外高访和接待来访工作,拓展对外经贸合作网络。跟进重要会谈成果、合作协议、合作意向,加强与境外投资贸易促进机构、商协会、展览机构等的广泛联系与合作,组织针对性强、符合企业需要的专场经贸推介会和交流洽谈互动,为深圳企业争取机会。

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合资、股权并购等途径,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和人才引进。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本土跨国企业抓住自贸区和一带一路发展机遇全球布局,为重点企业建立对口联系机制,协调解决跨国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倾斜力度,增强中小微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在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布局下,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与谈判过程中,掌握谈判的内容,紧跟国际潮流,认清经济市场的发展态势,完善对外经贸合作服务体系,推进贸易与投资的协同发展,为“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做好应有的准备[6]。搭建海外贸易与投资信息咨询公共服务平台,定期收集、发布重点国别投资贸易环境、产业指引和海外风险提示等信息,为深圳企业特别是深圳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公共信息服务。

(五)推进重点创新平台发展,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落实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行动计划。

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技领域,新建一批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实施一批基础研究计划、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实现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突破,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适应未来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潮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提供相关法律的执行效率,约束企业侵权行为,也限制跨国公司研发机构低成本获取深圳科研机构、企业已有的研发成果,保障所有企业的创新收益,提升企业创新和技术转移意愿。加强创新制度环境建设,简化对外直接投资审批手续,利用市场机制培养深圳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创新体制建设,通过自主创新提升深圳企业在国际产业链中的竞争地位,实现自主创新价值最大化,加快创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加强对相互兼容的专利群及其技术标准的保护,尤其要加强深圳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专利群的保护,防止跨国公司以技术专利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方式申请知识产品保护将公共物品性质的技术标准私有化,弱化竞争,阻碍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

(六)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探索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新模式,加强金融监管、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工作。

当前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从边境规则向边境内规则扩展,因此有必要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督手段。重点围绕保护投资者权益、产业安全和反垄断等内容,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制度,构建事中、事后监管基本体制,打造安全审查机制、反垄断审查机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信用管理体系、综合执法体系和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六大机制,构建高效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实现全方位事中、事后监管。除了确定监管制度体系外,对于监督管理体系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考虑,比如政府职能分配和定位、部门机构设置、监管手段和方式等细节。加强对经济、金融运行的监测和管理,提升预警机制,加强联合监督,信息共享,全面细化监督内容,通过最小化干预与最大化服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与高效服务的有机统一。

(七)在劳工、环境和消费者保护领域大胆尝试,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以特区条例形式引入国际高标准。

以劳工为例,应依据我国法律及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原则和工作权利(如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消除强制或强迫劳动、消除童工和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来明确劳工标准。对于已经明确有法律依据的,如工时、工资、社会保障、消除强制或强迫劳动、消除童工等,积极采取执法措施,同时纳入到企业申请政府补贴的考核体系中;对于结社自由、集体谈判等立法尚未规定的,制定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交流和学习,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涉及违反保护劳工权利的企业,实施责任处罚。配备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使国家责任和私人责任相结合。

以环境为例,依托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健全扩大碳排放交易体系,将节能减排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评价体系。鼓励绿色产品的研究和推广,健全绿色产品补贴机制。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来改进生产技术或开发新产品,促进核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战略信息产业的发展。提升公众参与机会,确保公众获得相关信息、发展与公众就环境事务进行沟通的程序,向公众征求意见、为书面意见提供回执与反馈意见等,纳入特区环境立法中。

以消费者保护为例,依据我国现行的消费者保护法,参考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域外经验,制定金融服务方面的消费者保护条例,设立单独的金融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对金融服务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金融数据的监管。促进在金融服务政策制定、规则制定、检查、报告要求及执法行动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和协调。

参考文献:

[1]田祖海,高明,苏曼.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一种博弈框架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4):496-500.

[2]陈同仇,张锡嘏.国际贸易:第2版[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3]负面清单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上海自贸区的启示[J].孙婵,肖湘.重庆社会科学.2014(05)

[4]杨军红.中国自由贸易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6):29-32.

[5]项安波.借鉴竞争中立原则应对TPP国企条款挑战[N].中国经济时报,2016(005).

[6]王光,卢进勇.投资规则新变化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与应对措施[J].现代管理科学,2017,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