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常见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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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常见问题浅析

李晶焱(黑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

摘要:针对一些地区的公路建设监理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探讨。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以国际通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为基础,建立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了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参建各方的责权利更为合理、明确,有利于建设各方增强合同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突破建设单位“自编、自导、自演”的小生产管理方式的局限,有利于积累经验,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式转变。由于工程监理制度的引入,开始在制度上建立起一种比较科学的制约机制,工程管理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信合同、守程序、讲科学的依法管理的方向过渡。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正不断完善,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和先进国家相比,一些地区的公路建设监理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下面就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1存在的问题

1.1监理市场一些行为不够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等现象;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工程一个施工周期,会调换多个监理人员。有的监理公司,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有些人就解散或转移,影响监理效果。

1.2有的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低

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有一部分是半路出家,是从不同的专业转换而来,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实践经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社会阅历以及知识结构不等,学历相差悬殊,有研究生,也有初中毕业,且文化水平偏低的占绝大多数。

1.3有些工程项目存在着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问题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其它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有些监理人员该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在没确定工程是否合格的情况下就草率签字。

2意见或建议

2.1规范监理企业的管理。一是严格管理资质,保证市场良好秩序。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2.2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监理人员的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从监理在施工现场反映的情况看,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中标后及时、适时的熟悉图纸。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

二是适时的对监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当有新的规范、法规、政策及工程材料有重大调整时,及时学习,掌握新技术,新知识,跟上或超前与建筑市场的发展。

2.3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理旁站制度,尤其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必须实行现场跟班监督,做好现场记录。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重要级别,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旁站的工作范围和旁站部位,并上报旁站方案,监督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并应为监理单位正常开展旁站监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认可;监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旁站监理制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人员及监理员的职责,定期检查旁站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旁站监理记录和旁站监理工作质量。旁站监理人员对旁站监理工作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制定针对性强、符合所监工程特点的监理旁站计划,并在实际监理活动中予以落实,更好地体现监理企业综合水平和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良好素质。

2.4严格验收程序。监理是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无论从隶属关系还是从合同关系上,监理都不应为施工单位承担质检工作。不能让施工企业的自检流于只作资料的形式。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就不要继续往下进行验收,要求其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监理除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整改情况外,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验。以此类推,直到抽验合格为止。这样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只改正监理提出部位,而对其他部位不予检验及整改的弊病,从而督促其质检员认真验收。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实质就是对“质量、进度、费用”的有效控制,最终获得公路建设工作的最佳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公路建设进一步深入,与国际惯例的进一步接轨,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体制将会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