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青霉素皮试假阳性的影响因素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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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霉素皮试假阳性的影响因素

刘卓君

刘卓君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集团医院浙江东阳322118)

【摘要】青霉素作为一种常用的抗生素使用范围较广,在很多疾病的治疗中都有显著的应用效果。但是青霉素使用的最大弊端就是过敏,因此,在使用之前对患者进行皮试非常重要。皮试反应决定了青霉素是否适用,但是在观察皮试反应的时候经常出现假阳性情况。所以,探究青霉素皮试假阳性的影响因素,对皮试结果的科学判断,对青霉素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青霉素制剂因素、患者自身因素、皮试液配置因素和护士皮试操作因素出发,对青霉素皮试假阳性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究。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8231(2015)11-0173-02

【Abstract】Asakindofcommonlyusedantibioticspenicillinwithwiderrangeofuse,inthetreatmentofmanydiseaseshasasignificantapplicationeffect.Penicillinusingoneofthebiggestdrawbackisallergic,therefore,isveryimportantforpatientswithskintestbeforeuse.Determinesthepenicillinskintestreactionisapplicable,butatthetimeofskintestreactionoftenproducefalsepositiveresults.Therefore,toexploretheinfluencefactorsoffalsepositivepenicillinskintest,scientificjudgmentoftheskintestresults,thereasonableuseofpenicillinhasthevitalsignificance.Frompenicillinpreparationfactors,thepatient'sownfactors,skintestsolutionconfigurationandnurseskintestoperationfactors,theinfluencefactorsoffalsepositivestopenicillinskintest.

青霉素具有价廉、高效、适用广的特点,在基层医院青霉素广泛应用于临床上的一类抗生素。基于青霉素制剂的特性,在实际应用中,由于操作技术的原因及患者个体差异等各种因素,导致青霉素皮试假阳性从而使患者失去此类药物治疗的机会。

1.青霉素制剂的因素

目前青霉素类抗生素,品种各异、生产厂家、批号不同,其皮试结果往往不同。故一种青霉素皮试阳性者,无青霉素过敏史者,条件允许可更换批号,重新试验。

2.患者自身因素

2.1年龄及性别因素婴幼儿和女性假阳性比例较高[1]。

2.2当患者体质较差、睡眠不足、空腹、精神紧张及真菌感染者,皮试阳性反应可能性大。

3.皮试液配制的因素

3.1青霉素的分解速度受酸碱和渗透压影响,宜用生理盐水配制,而不宜选用灭菌注射用水。

3.2配制皮试液时,未充分摇匀,导致剂量、浓度不够准确。

3.3皮试液配制后,放置时间不宜过久,宜现用现配;并不宜高温过久保存。

4.护士皮试操作技术及心理因素

4.1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不规范。

4.2未正确选择注射部位及选用合适的注射针头。

4.3正确选择注射用消毒液

皮肤消毒时动作应轻柔,常规使用75%酒精消毒皮肤后再用生理盐水擦拭以降低酒精对皮肤的刺激有效降低皮肤假阳性。皮肤娇嫩的婴幼儿及对酒精过敏的患者可采用0.5%碘伏消毒注射部位,皮试的假阳性率显著下降[2]。

4.4注射时皮试液量过多或过少

皮丘过大或过小;皮试针头刺入皮肤过深。

4.5操作者个人主观因素

因青霉素发生过敏反应较为严重,医护人员过于谨慎,“宁松勿紧”放宽皮试阳性标准,宁愿错判为阳性也不判阴性[3]。

5.结论

护理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树立严谨的工作态度。如果对皮试结果不能确认或怀疑假阳性时,在充分做好急救准备前提下,做好解释及宣教,在对侧做对照试验,排除假阳性。青霉素皮试结果关系到患者一生是否能应用此类药物,准确判定皮试结果是护士的职责。

【参考文献】

[1]龚晓,辛欣.青霉素皮试假阳性原因及预防对策的探讨[J].吉林医学,2014,4(11):35.

[2]陆伟伟,郑慧静,袁永兰.两种皮肤消毒液对青霉素皮试结果的影响[J].上海护理杂志,2006,11(6):10.

[3]朱庆兰,贺海英.预防青霉素皮试假阳性结果的护理对策[J].临床护理杂志,2005,4(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