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环境监测工作在新《环保法》实施后如何更好开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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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环境监测工作在新《环保法》实施后如何更好开展

周亚红1陈国华2王峰3

1大荔县环境监测站;2大荔县环境监测站;3白水县环境监测站

摘要: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环境保护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县级环境监测如何做好监测工作进行简要分析,以便用快速、准确的监测结果为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关键词:县级环境监测;如何更好开展

随着国家法制社会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环境下相继修订出台。那么县级环境监测工作在新《环保法》实施后如何更好开展,笔者就基层实际工作从以下几方面浅显谈起。

1近两年新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4月24日修订颁布,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2015年8月29日二次修订通过,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许多条款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新要求。

2法律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新《环保法》针对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新《环保法》把监测数据的重要性摆到了突出位置,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撑,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监测数据来验证。在大框架的基础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对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工作程序有详细规定,其中包括2015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在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通过规范环境监测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

3县级环境监测工作现状

县级环境监测站,大部分从八十年代初期开始建设,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体系运行记录、技术文件齐全,资料归档、技术报告内容及格式都基本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原始记录和对应的技术报告,结果基本一致。

县环境监测站实验室,都能建立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予以实施,基本能够有效运行。能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任务,监测报告基本规范,能够满足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需要,具有质监部门核发的出具数据资质

但还尚存在的缺陷:一是制度不完善。相关部门监测职责划分不清、监测系统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一些瓶颈尚未突破。二是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三是独立性有待提高,数据公正性声明有待进一步落实。四是监测信息公布有待进一步建设。五是质量体系运行中,从细节入手不够,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4如何更好的发展

4.1制度要不断完善

近期,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文件进行换版修订,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国家从基本法律和配套的法规条例,已经为基层工作指明了方向,所以,今后的工作主要在落实方面,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当结合实际的编制适合自己实验室的《质量体系文件》,目前,全省各个检验检测机构,已在省技术监督局的统一要求下,与六月底前基本编制完成,正在运行和不断改进中。同时,主管部门,也印发了《机关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从纪律、卫生、请销假、车辆等实际出发,规范了管理。

4.2业务水平要全面提升

加强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借新法实施的东风,进一步更加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环保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提升环境监测的法治意识。同时业务素质的提高要贯穿于整个工作。县级站在市级站的统一业务指导下。先后参加了全省总磷、总砷能力验证活动,全市化学需氧量比对实验。参加了全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和全市环境监测百日大练兵活动。另外市上还组织了环境事故应急演练,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质量管理知识竞赛等活动,全市环境监测四大活动,暨大培训、大练兵、大演练、大竞赛的开展,对人员素质全方位的进行了提高。

4.3环境监测任务不断增强

2016年在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统一要求下,在原来的工作基础上,增加了饮用水监测频次和项目,增加了功能区噪声监测频次,并在组织实施对扩建后的县城噪声区域的重新划分和技术认定。大气自动站的投入运行,加强维护,下一步将组织人员对省控空气站开始远程联网工作

4.4环境监测主体要明确

新法规定了环境监测的责任主体为政府和排污者。政府具有开展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工作的责任;排污者具有开展法律规定的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

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分为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排污单位。政府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可辅助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参加部分政府环境监测工作和其他排污单位的委托监测;排污单位可据情况自行监测或邀请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测。

4.5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数据的公正

新《环保法》规定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关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这就要求我们遵守《质量手册》责任要求,严格执行《程序文件》,按照《作业指导书》,详细记录《质量记录格式》和《技术记录格式》。杜绝监测数据伪造、篡改等现象。牢记质量方针,树立质量意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环境监测服务水平。

4.6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开,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新《环保法》第五章单独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要求,规定了环境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公开内容。环境监测信息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污染源如实上报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由环保主管部门如实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环境监测站要对企业做好技术指导,并为管理部门提供可靠依据。

总之,县级环境监测站只有以《环保法》为准绳,树立自信,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自身管理,遵守各项法规条例,规范操作规程,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才能更好的为人民、企业、为环境管理服务,实现环境监测工作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浅谈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影响》2016年第九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作者简介:

周亚红,女,34岁,陕西大荔县人,大荔县环境监测站工程师,毕业于渭南师范学院化学专业,从事环保监测工作16年。陈国华,男,36岁,大荔县环境监测站助理工程师。王峰,男,42岁白水县环境监测站助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