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学生观念的培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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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学生观念的培养

臧家明罗玉敏(通讯作者)

臧家明罗玉敏(通讯作者)

(东华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051)(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100053)

【中图分类号】R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550-1868(2014)11

【摘要】安乐死一直备受医学界以及全社会的关注。在社会中存在很多分歧,就医学生而言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仅论述一下医学生对安乐死是否合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做一论述。

【关键词】安乐死;医学;法律;人文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sia,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安乐死是指身患患有不治之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而现在,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各种争论,有持肯定意见的学者,也有持否定意见的学者。消极的安乐死在医疗实践中大量存在,早已普遍被接受,而积极的安乐死在法学界颇具争议。

1安乐死的历史演变过程

不同时期对安乐死的定义、理解、以及争论不同。中世纪以前安乐死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当时生产力极为低下,仅有的生活生产资料难以满足所有个体的需要。到了中世纪,由于宗教的发展,人们认为生命是神所赋予的,只有上帝才有权决定生命。因此,安乐死被看成是对上帝的违背而被禁止。文艺复兴后,神学对人们思想的禁锢逐渐被打破,因此,主张实行自愿的安乐死,但是,关于安乐死的讨论还是相对沉寂。20世纪60年代,医疗技术飞速发展,使绝症治疗的过程变得缓慢,无形中增加了患者痛苦的时间。许多患者因为不堪忍受痛苦的折磨而选择自杀,出现了一系列关于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

2关于安乐死的几点看法

2.1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几个基本条件就是可以实行的,一是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二是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三是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四是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五是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六是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在符合这几个基本条件之上,他们认为人的权利生来平等,安乐死是人权的重要体现。

2.2既然存在正面的观点,必然也有一些学者是持否定观点的,他们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为他人选择死亡的方式,这是不人道的方法,它违背了自然的客观规律,况且生命也不仅仅是属于自己的,而且他们还认为尽最大的努力去挽救每一个需要挽救的人,不是价值衡量所能理解的范围。相对于生命,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与其相互衡量。没有了生命,何来其他各种存在。

2.3以上就是正反两方面的学者观点,而我听过这两种都有一定道理的观点之后,我更加推崇安乐死,但是不可否认安乐死还是存在着很多弊病的。首先,现代社会正逐步发展着,身处于这个社会之中的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了很多自己的权利,什么选举权,什么消费者保护法,什么上访制度一类的。所以现代人更加推崇自由平等,更加看重人权。我国宪法中就写到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生命的自决权更是人性尊严的内涵之一。死亡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一样,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活着要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死亡也应该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从这里就可看出我们对人权的看重,而安乐死就是实现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安乐死是先让患者以麻醉剂沉睡,再注射凝血剂,堵塞静脉,或是口服安眠药品,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或是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等方法,来达到安详死亡的效果。经荷兰,日本,美国等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的临床实验表明,每个去世的人都是安详的离开的,这个难道不是我们生者最大的愿望吗而且每个人都有死亡的一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去选择自己的死法,不知道现在健康忙碌的人们有没有想过自己死亡的一天,如果你不在属于你自己,你成了疯子或是得了什么不治之症,你选择痛苦无知的死去,还是安安静静的离开

3结论

安乐死是一种痛快的死法,虽然医生的责任是“救死扶伤”,但是前提是生命存在着希望,然后才是不丢弃不放弃。如果靠着维生仪器延续着毫无希望的生命,对病患还是病患的家属那都是一种巨大的折磨。如果不能给病人生命的希望,却延长病人惨绝人寰的痛苦。而且现代社会中为什么会出现“久病床头无孝子”的现象?那是因为绝症患者失去了生命的希望,忍受着身体上和心灵上的双重痛苦,长久以往性格脾气会变得暴躁,常常会伤害到家人。有些家庭更因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而陷入了深度的矛盾中。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儿女孝顺父母的本来目的是让父母享受快乐。但是反对安乐死的所谓孝顺却违背了父母的选择意愿,加重了父母的痛苦煎熬。请问,这种借口孝顺来长期摧残父母身心的儿女,还真的是孝顺吗?从这些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安乐死是一种不错的方法,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当作唯一的方法。虽然我支持它,但是它实行之时还是要满足之前提到的六个条件。

安乐死合法化是很多痛苦中的人们所需要的,我个人认为,实施安乐死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过的一个阶段,只不过在法律方面还有待完善,所以它的出现应该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比如说,让人们在生前先选择好是否需要安乐死,或者让人们授予自己子女自己安乐死的权利等等。这样的话,安乐死的合法化将更进一步,我们现在头疼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篇关于医学院校2000多学生安乐死观念的调查,调查包括2011届、2012届、2013届,性别男女约各半,结果表明,仅有10.9%的学生对安乐死非常了解,赞同安乐死的仅有45.5%。届别、性别、学科都会影响学生对安乐死的认识。对安乐死不赞同的主要原因是安乐死的标准是否可行以及会不会因为某些利益关系导致患者被安乐死。

总之,对安乐死的认识仍然存在各种差异,对安乐死的立法需要更完善。医学生更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去对待脑死亡的患者;从各方面去看待安乐死的提法。

参考文献

[1]聂立泽.安乐死案件的法理及司法适用对策.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5:92-94

[2]刘三木.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初探.法学评论.2013,2: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