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12-22
/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探析

顾国叶

关键词:第77条;减轻损失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该条是公约第五章第二节的最后一条,规定了减轻损失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负有减轻损失义务,要求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受害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首先,一方的违约导致损失发生。损失应包括利润损失,即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合同正常履行所能得到的利润。比如合同约定出售100台电视机,总价5万美元,由卖方负责生产,如果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减去支出的4万美元总成本,卖方将获得1万美元利润,然而在卖方开始生产前,买方拒收,则卖方的利润损失为1万美元。其次,受害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合理措施就是尽可能减轻损失的措施,确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主要应考虑受害人是否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得知对方违约后立即采取一切作为或不作为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当然,受害人不应承受过重的负担来防止损失扩大,比如受害人无须采取有损于其名誉的措施来减轻损失。再次,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比如一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受害人却继续支出各种花费甚至增加履行费用。再如一方违约发生后,受害人未妥善保管标的物,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最后,受害人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扩大的损失应从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中扣除。如果受害人基于违约行为同时受有损失并受有利益的,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还应扣除所受的利益。

第77条的规定体现公约同两大法系的立法实践相一致。第77条将减轻损失作为当事人的义务提出与英美普通法相一致。减轻损失义务源于英美普通法,是对损害赔偿的重要限制。在1912年英国上议院审理的威斯廷豪斯公司诉伦敦地铁公司一案中,法官指出:“基本的原则是应当赔偿那些因违约自然产生的金钱损失。然而这一原则受到第二个原则的限制,即原告有义务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减少由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普通法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失。因此,英美法系认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是受害人的义务。而大陆法系的违约损害赔偿以过失为前提,不直接规定减轻损失义务,而是把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归结为过失,由于当事人存在共同过失,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如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共同过失的,应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损害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另一方造成的来确定赔偿义务和赔偿范围。”再如日本民法典第418条规定;“债权人就债务不履行有过失时,则由法院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及金额。”公约第77条虽采纳英美法系的减轻损失义务,但与大陆法系的共同过失在实际效果上是一致的,当事人不能对他本来可以合理避免的损失获得补偿。

第77条的规定体现效益原则。公约的立法者追求效益,并将效益原则贯穿于整个公约包括损害赔偿。经济学上的效益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从法律角度看,效益原则要求合同的履行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对本来可以合理避免的资源浪费,而不去避免,那么法律就要让他承担不利的后果。在许多情况下,违约后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很不经济的。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加工10万个零件,用于甲公司制造某种机器,这些零件除了安装在甲公司的机器上别无他用。甲公司收到1万件后,该种机器在市场上已滞销,便立即通知乙公司终止合同,同时承认终止合同是违约并同意赔偿。收到通知后,乙公司还没有开始生产其余的9万件,但乙公司回信表示他们打算继续生产并开出了账单。从效益角度看,这些零件除了安装在甲公司的机器上别无他用甚至没有废料价值,而甲公司已经明确表示拒收,乙公司仍然支出巨额成本继续履行本应解除的合同势必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基于乙公司未尽减轻损失义务,不会对乙公司因继续生产遭受的任何损失给予补偿。

第77条的规定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使合同完全履行,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协作,以善意方式履行合同各项义务。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另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负责。比如在违约发生后,受害人应为违约方妥善保管标的物,而不能置标的物于不顾,使其遭受毁损灭失。再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买方明确表示拒收货物,卖方明知买方不可能接受货物,并且难以转卖。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诚信的卖方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停止生产和发运合同项下的货物,尽可能减少损失,如果卖方因故意或过失继续生产和发运货物,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文献:

[1]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

[2]李慧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3]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5]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