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的有毒与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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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的有毒与无毒

叶铭

叶铭(福建省漳州市中医院药剂科福建漳州363000)

【中图分类号】R28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2)23-0413-02

长期以来,我国人民在预防、治疗疾病方面,中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众所周知,“是药三分毒”。对中药有毒与无毒的认识,可以上溯到远古时代。如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说明在原始社会,先祖通过生产和生活医疗实践,对药物的有毒与无毒已有了初步了解。

一、含义

在中药学中,“毒”或“有毒”的含义,即单指药物对人体的伤害,一般说,凡有毒的药物,大多性质强烈,作用峻猛,极易毒害人体,常用治疗量幅度较小或极小(即中毒量与治疗量接近),安全性低,用之不当,药量稍微超过常用治疗量,即可对人体造成伤害,轻者损伤人体,重者毙命。砒霜、千金子、巴豆、生乌头、马钱子等。一般说,凡无毒的药物,性质均比较平和,常用治疗量幅度较大,安全系数较高,临床应用时,只要合理对证,就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人体危害轻微,停药后消失。如粳米、山药、薏苡仁等药食两用之品。

二、“毒”的特性(有毒与无毒相互转化)

有些无毒的药物,因过量或不合理应用,即可毒害人体,转化为“有毒”之物。如:甘草无毒,若蜜炙后常量服用,可收补中益气之功;若恃其无毒而大量久服,即可出现毒副反应,使服用者脘腹痞满或水肿。人参无毒,若常量合理服用,可收补气强壮之效;若恃其大补而滥用久服,亦可毒害人体,轻则出现口鼻出血、烦躁不安等不良反应,重则导致死亡。有些有毒或大毒的药物,只要适量合理应用,则能化毒为利,去疾病而不毒害人体,转化为“无毒”之药。如:乌头有大毒,在使用常量与先下久煎等合理应用条件下,不但不能毒害人体,反而可收散寒、逐湿、止痛之功。

三、确定依据

1、含不含有毒成分:为什么中药有的无毒,有的有毒?毒的本质是什么?近代,医药学家运用化学手段,从许多中药里提取分离出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从而初步科学地揭示了“毒”的本质,为确定药物的有毒与无毒提供了可靠依据。即药物的有毒与无毒,是由其所含物质成分对人体作用的强弱、能否造成伤害而决定的。一般说,不含“有毒成分”的药物对人体无毒,即为无毒之物,如芦根、蜂蜜、山药、薏苡仁等;而含“有毒成分”的药物对人体有害,即为有毒之品,如马钱子有大毒,是因其含番木鳖碱;巴豆有大毒,是因其含巴豆毒素;砒霜有剧毒,是因其含有砷元素;斑蝥有大毒,是因其含有斑蝥素,等等。

2、整体是否有毒:中药大多是多成分的天然药物,每种成分又受到所含其他成分的制约,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也不例外,致使有些含“有毒成分”的中药,在整体上并不显示有毒。有人指出:有的中药在含有“有毒成分”的同时,还含有某些相应的拮抗成分,如人参皂苷B、C有溶血作用,但人参皂苷A则有抗溶血作用,故人参总体并不显示溶血作用。有的中药虽含有毒成分,但因含量微小,作为整体中药往往不显示毒性,如甜杏仁、桃仁、郁李仁等。

由此可知,中药的毒性成分与整体毒性,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差异。一般说,有毒的药物必含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而含偏性非常突出的有毒成分的药物,整体不一定显示有毒。故在判定某味中药是否有毒时,除注意研究其是否含某种偏性非常突出的(或称毒性)化学成分外,还应从整体角度去研究它是否能毒害人体。

3、用量是否适当:使用剂量是否适当,是确定药物有毒无毒的关键,未超过人体对药物的最大承受量,即为无毒,超过则为有毒。有毒药物的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比较接近或相当,因而治疗用药时安全度小,易引起中毒反应。无毒药物安全度较大,但并非绝对不会引起中毒反应,如人参、知母等皆有产生中毒反应的报道,这与剂量过大或服用时间过长等有密切关系。

中药的使用剂量适当与否,是确定中药整体有无毒性的又一依据。量变可导致质变,有不少中药在一定条件下随着用药量的适宜或超过,可对人体表现出无毒或有毒。如被2000年以前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错定为木通正品的关木通,近代以来的中医药著作对其并无有毒的记载,成人常用量为3克~l0克,但据今人临床报道,若一次用量达60克,即可引起急性中毒,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

一般说,使用中药治病,只要用量适宜,未超出人体对它的最大承受量,即不会对人体产生明显的毒害作用,即为“无毒”;若用量已超出人体对其所能承受的最大剂量,即会对人体产生毒害,出现中毒反应,称为“有毒”。故人体所能承受的最大剂量,就成为药物有毒与无毒的分界线。药量小而不及病,则无济于事;药过于病,则反伤其正而生他疾。

总之,中药的有毒与无毒理论告诉我们,中药的治疗效能与“有毒”反应,既是相对的,又是密切相关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于中药的有毒与无毒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认为其一概无毒,也不能认为其个个有毒,而是要具体药物具体分析。在一定条件下,药物的有毒与无毒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从有毒化为无毒,发挥治疗作用,是临床所需要的;从无毒转为有毒,不但不能疗疾,反而损害人体,是临床应避免的。医药工作者的责任,就是创造条件,促使有毒化为无毒,杜绝无毒转为有毒,从而提高疗效,将中药的“有毒”反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创造必要条件、化不利为有利时,既要考虑药物本身的各种因素对其性效的影响,又要考虑用药方法、人体状况等诸因素对药物性效的影响,还要认识到这一切都因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临床当随机灵活变通。既不能只见药不见人,惟药所用;又不能以偏概全,不顾变化了的客观情况而死守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