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与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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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与对策

陈富强李晓鹏

陈富强李晓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000)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11-0000-01

摘要: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统称“两个证据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每个新规定的出台都会有一个阵痛和适应的过程,特别是对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工作而言,“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必将在一段时期内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将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三大部分对“两个证据规定”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与对策进行阐述。

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解读;影响;挑战;对策

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既简单又不全面,在刑事诉讼法的225个条文中,只有区区的8个条文,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办案对于证据的需要。两个规定起草者立足中国的国情,立足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立足于审判实践,借鉴了国外刑事证据的一些有益的规则,其中有很多表述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据法的提法,也借鉴了国内刑事法学专家在刑事证据这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重大发展,它涉及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架构,从某种意义来说也决定了下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

一、“两个证据规定”的解读

(一)对《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1、确立了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国家法治的必然要求。它一方面强调程序规则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以避免在执法中剥夺或限制法律预先设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当今世界普遍承认的一项证据法原则,甚至被视为证据制度的“帝王条款”。该原则在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被普遍奉行,在证据法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它强调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据证据来判断,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可以确保案件的客观性,是对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一种规制。

3、明确了未经质证不能认证的原则

《规定》第4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这说明任何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都必须过堂,这就避免了少数公诉人和律师为了能够取得理想的案件定罪结果,在审理的过程中把证据留一手,有的在庭上出示,有的不在庭上出示,而是开完庭再给法官,让法官作为证据使用。这一原则的明确体现了诉讼的公开透明,也增强了司法裁判的社会公信力。

4、量化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规定》第5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需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何把握“确实充分”这四个字,长期以来都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此次规定给出了具体的标准。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明均已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第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第四,共同犯罪案件当中被告人的地位是否均以查清;第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笔者认为,规定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它其实是规定了所有案件定罪的一个标准。

(二)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1、确立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及提供原始证据的要求

《规定》第7条,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2、详细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方式和程序

《规定》第3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规定》的第8、9条对于证据出现疑问时如何进行调查核实、补充侦查和延期审理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3、明确了存在疑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规定》明确,在法院审判阶段,开庭审理前或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4、赋予法院在对证据合法性存疑时的主动调查核实权

《规定》第8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二、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果

1、增强了反贪干警的程序意识;

2、增强了反贪干警的证据意识;

3、增强了反贪干警的人权保障意识。

(二)短期内带来一些不适应和挑战

1、旧的办案方式和侦查模式受到冲击;

2、询(讯)问难度增大,嫌疑人供述易反复;

3、对办案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三、对策研究

这里对“两个证据规定”的对策研究立足于反贪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并非研究如何对付、应付“两个证据规定”,而是探讨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反贪部门应当如何尽快适应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追求办案效果,更好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一)加强初查及前期取证工作

初查是反贪突破案件的基础所在,要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就必须将侦查工作的重心前移,更加重视初查和前期取证工作。在初查阶段,要对案件线索进行客观、全面的审查,严格按照“两个证据规定”,注意发现取证的缺陷和证据之间的矛盾,把一些妨碍侦查取证活动的消极因素和不利条件在立案之前就加以消除。只要充分发挥初查的优势,就既可以提高案件的质量,又可以降低办案的风险。

(二)以抓证据作为侦查的重心

反贪侦查要适应法律不断充实和完善的需要,更新侦查观念、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以“抓证据”而不是“逼口供”作为侦查的重心和方向。虽然贿赂案件的证据通常是口供,但并非只有口供,除口供外还有日记、台历、帐册、银行记录等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且证明力远远高于单纯的口供。

(三)合法获取并固定嫌疑人口供

就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而言,口供“证据之王”的地位难以撼动。我们始终强调不依赖口供,但必须牢固树立一种观念,即合法获取并固定嫌疑人的口供,此乃反贪侦查之王道。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服务侦查,如重视和用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心理测试辅助审讯等。同时应当全面收集嫌疑人的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既忠于事实,也有利于使办案人员的公正执法行为得到嫌疑人的认可,促使其真心悔罪,防止翻供。

(四)加强培养反贪侦查专门人才

相对于其他犯罪,职务犯罪通常具有高智商化、高隐蔽性、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因此作为专业性很强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专门人才的培养亟待加强。对于专门人才的培养,不仅要加强侦查理论知识的培训,更要注重侦查实践技能的提升和社会经验阅历的积累,随着时代的进步,也要不断更新侦查人才的知识储备,提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服务办案的能力。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我国反贪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深入开展,必须长抓不懈。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中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评两个证据规定》,载《法学家》2010年第05期;

2、陈卫东:《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1期;

3、樊崇义:《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实体公正—学习“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规定”》,载《法学杂志》2010第07期;

4、宋英辉:《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贯彻“两个证据规定”的几个问题》,载《反贪工作指导》2011年第02期;

5、刘玫郑曦:《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评析》,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