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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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张戈

张戈(河源市东源县林业局)

摘要:“杠杆”可以四两拨千斤。发展经济要用经济杠杆,林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也要用好它。尤其在市场经济和入世之后的背境下,我们更要用经济的、发展的眼光去调整和激活林业经济中的各个生产要素。当然,在调整各个生产要素的过程中,若能让各种经济杠杆充分发挥作用并形成合力,势必对林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经济杠杆林业经济生产要

Forestryeconomygreat-leap-forwarddevelopmentofeffectfactors

ZhangGe(heyuandongyuancountyforestrybureau)

Abstract:"leverage"canfourtwodialonethousandcatties.Economicdevelopmentwitheconomiclevers,forestrytothenationaleconomyasapartofanaturalalsowanttouseit.EspeciallyinamarketeconomyafterChina'sentryintothewtoanditsback,wehavewitheconomicdevelopment,theeyetoadjustandactivatetheforestryeconomyinofeachfactorofproduction.Ofcourse,intheadjustmentofeachfactorofproductionprocess,ifcanmakeallkindsofeconomicleveragebringintofullplayandformacohesiveforce,membersofforestryeconomygreat-leap-forwarddevelopmenthaveapositiveimpact.

Keywords:economicleverageforestryeconomicproduction

一、运用经济杠杆的必要性

首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政府靠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的范围和力度较计划经济时代已弱化很多,而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和调节经济的广度和强度愈来愈大。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经济秩序。

其次,经济规律本身告诉我们,发展经济要学会运用经济杠杆。从我国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经济的市场化水平越高,经济规律的作用在经济生活中体现的就越充分。如社会生活中的基本经济规律、价值规律、物质利益原则等无处不在并时刻发挥着作用。林业作为整个社会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调节各种经济关系,即使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照样也显得力不从心。

其三,经济杠杆作用的灵活性和不可替代性要求我们运用好经济杠杆。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经济是一种互利式调节,它克服了用行政手段调节经济的随意性和强制性,是调节者和被调节者均在自愿状态下实施。所以,比较容易发挥各方面的主观能动性,也可使劳动者的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激活和释放。

二、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林业经济发展的紧迫性

一是经济激励不够,致使非公有制形式在林业产业中的比重在很多地方不升反降。国家正在实施的六大重点工程,不仅标志着我国林业产业真正开始了以产业为主向公益事业为主的过渡,同时也表明了我国由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的历史性转变。近年来,尽管我们已对“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达成共识,也认为投资主体应该多元化,并且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经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真正的能让投资者看得见摸得着的鼓励优惠措施还不是很多,甚至还有不少林农弃林从商或外出打工。非公有制形式在不少地方拥有的林地面积不仅没有增加而且还有所下降。就目前实施的六大工程以及其他的大型林业工程而言,与其说是社会办林业,不如说是政府办林业。据有关部门对我国30个省市的统计,到2001年1月底,国有和集体拥有的林地面积是30万,占其总林地面积的4#5678,而其他非公有制包括股份、联营、家庭、个体、外资及其他仅占其林地面积的75!08,蓄积量也仅占459$8。

二是由于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的出发点不同以及利益差异,致使上级的行政监督效力在基层被弱化。近几年,政府投资数百亿元用于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以及各种防护林建设的生态公益工程,总体效果不错,但从对各种建设资金的稽核、审计结果看,挤占、挪用、套取、虚报等不良现象还时有发生,有些地方或部门还相当严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作为项目的最终实施者及基层林业部门认为,项目是我们报的,钱是国家给的,不要白不要,不挤白不挤。当然,不良现象的出现与项目末端的实施者、项目中间的组织者和最终项目的审批者之间的信息通道不畅也有一定关系。

另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在项目的中间层和末端层认为,既然钱是国家财政给的,有些还是无偿的,即使有些属于贷款范筹需要偿还,但它和其他贷款相比具有很多的优惠条件,具有利率低、期限长的特点,尤其在资金短缺的地区,地方政府对这些资金特别感兴趣,要回去就能派上用场,如果上面下来检查,就千方百计设法应付。这些都与我们的投资监管渠道不畅和监管力度不够密不可分。目前国家虽然投资很多,社会办林业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但也仅仅是对生态公益林和少部分经济林的输血式搭建,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全民造林的造血机制。而良好的社会办林业造血机制的建立,就必须让物质利益原则、价值规律得到最大的体现和充分的运用,让财政、税务、金融等多种经济手段在调节国家与投资者的利益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投资主体不是靠政府去安排,而要靠利润去吸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使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又由于资本具有自由转移的特性,竞争又使产业之间的利润趋于平均化,作为多数的投资者其投资方向并不重要,投资回报率的高低才是左右投资方向最重要的因素。我国之所以自上而下开展对经营加工木材行业的清理整顿,就是由于投资者看到了经营加工http://www.51lunwen.com/ly/2011/1125/lw201111250757484998.html木材有利可图,进而导致经营加工户数暴增、网点过滥,并对有限的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才加以清理整顿的。而对林业基础产业的投资,尽管政府也号召鼓励,为什么没有得到积极的回应,说到底是投资回报率过低导致的,当然与投资周期长、地方行政干预多、不可预见因素多有直接关系。在我国,农民是非常淳朴的,要想山川秀美,就必须把八亿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宜林地区的农民改农从林后有饭吃、有钱赚。总之,作为投资主体,农民也好、外商也罢,没有效益的投资谁都不会干的。

四、利用经济杠杆,实行综合调节,提高投资回报,促进林业发展加强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以及当前开展的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无不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以及未来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关系。所以,改革原有的生产关系,调节经济利益、广纳投资主体已经成为跨越发展林业经济的当务之急,而综合运用财政、税务、金融等经济杠杆也显得十分必要。抓住建立公共财政的契机,争取尽量大的提高对林业产业的转移支付水平。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由原来的消费财政、建设财政逐渐向公共财政过渡,预算体制也有原来的基数预算转为零基预算。所谓的零基预算,是指它不考虑以往的财政支出水平,以零为起点编制预算,不受前期预算及其执行结果的约束,根据未来一定期间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在对有关项目逐个加以研究、分析后,按照效益原则分配经济资源,确定预算数额。而我国近几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干旱、洪涝、沙尘暴、泥石流等灾害性天气频繁出现。而且广度和强度也在不断加大,对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已经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经济损失动辄上百亿元。同时,由于环境恶化造成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因此,治理沙化和水土流失已刻不容缓。所以,国家理应对难以寻找投资主体且没有经济收益的生态公益林的投资尽量多地作为一般性财政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对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经济生态林等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基础林业,国家财政还要利用重点建设债券、国债资金等方式作为有偿使用的启动性资金予以安排,从而吸引众多的投资主体从事林业产业。虽然,国家目前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改善生态环境的紧迫性,也加大了对治理环境的投资,但是,就投资的总量与要达到的目标相比仍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我们要紧紧抓住财政体制改革和国家决意治理环境的双重良机,充分发挥财政的调节、支持和激励作用,促进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对经营加工业的税率应该提高而不是降低,财政应把增加的税收返还给林业的基础产业。目前有种观点也是有关部门倡导并且积极实施的是:“争取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省份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统一执行12的农业特产税率,争取对锯材按初加工产品对待,执行$#2的增值税率”。我看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它不利于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试想,如果对这些初级产品实行低税率,作为后续加工业或最终消费者便可以较低的含税价格购进,就会减少购进单位的货币支付量并降低生产成本,进而使终端产品价格的降低有了可能。价格一旦走低,就会刺激购买者的消费欲望,全社会的消费总量就会增加。对现有的资源保护就会更加困难,乱采滥伐现象就会加剧。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成果就得不到巩固,各种违法经营就会反弹。所以,现在税率不应该降下来而是应该争取升上去。同时,还要象其他矿产品一样,对木材的初加工环节再征一道资源税,使最终产品的售价提高,进而抑制消费。使经营加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盈利水平降低甚至无利可图,被迫停产或转产,最终达到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目的。财政部门对经营加工企业多征的税收应以转移支付的形式返还给基础林业产业的投资者,可以“补偿基金”、“投资基金”等形式予以返还。总之,通过财政和税务的共同配合,可以削减投资者的部分风险,降低投资成本,增加投资的信心和决心。至于返还多少,资源税率应该是多高,要本着审慎原则,在开展大量调查和测算之后,以投资于林产业者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而经营加工者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为标准,并以法规、规章的形式贯彻执行。这样一方面通过税负增加限制采伐,另一方面投资主体由于财政的支持得到实惠而积极性提高。经过一增一减的变化,将使我国在若干年以后木材供求矛盾得以缓解,生态环境也将得到进一步改良。

信贷调节最为灵活,但投放的贷款要绝对安全,金融部门才肯贷款。由于我国金融业的不良资产随不少企业有意逃避银行债务等多种因素而迅猛增加,致使近几年银行的惜贷心理越来越强,信用放款的数量急剧减少,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的比重大量增加,在抵押贷款中对有价证券的质押贷款尤感兴趣。同时,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嫌贫爱富的心理和行为表现的淋漓尽致,对于信誉差,资金周转慢,还贷无保证的单位,银行是不愿贷给的,而对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的单位银行会追着放给你。作为经营货币这个特殊商品的银行,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其行为完全可以被社会理解和接受。作为林业部门,在新的形势下也应快速调整思路,寻找对策,尽可能多的取得金融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在全社会自上而下形成一种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金融支持结构。当然,对原有的本国及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长期、低息或贴息贷款的渠道也决不能放松,并且还要继续加大争取力度。

因为,这些贷款毕竟期限长、利率低,不仅可以减轻林产业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和林业产业的生产周期相近,是一种最实用、最经济的贷款。但仅靠这些有限的贷款和我们这个泱泱大国相比,和我们要实施的六大工程相比,和我们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相比,实在是杯水车薪、微不足道。总之,林业要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只有取得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共同积极支持,形成全社会的金融支持氛围,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才会形成,已经初步搭建的社会办林业的框架才会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