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起欧盟通报案例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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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起欧盟通报案例的解析

于智勇李少平余磊

于智勇李少平余磊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欧盟“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idAlertSystemforNon—foodProducts,简称RAPEX),于2004年1月15日正式实施以来,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一旦确认消费品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产生危险时,都会通过该系统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信息,以便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限制该类产品的市场销售。各国对不安全的消费品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禁止/停止销售、撤出市场、消费者告知、召回等。本文在欧盟2010年对轻纺产品的通报案例中,选择了三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三起案例中的产品都是中国生产出口的,被通报的原因分别涉及儿童服装绳带安全、仿真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质富马酸二甲酯的限制等问题。对案例原因进行分析,介绍欧盟相关技术法规、标准,提出对策,以期帮助我外贸出口单位了解相关法规要求,规避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减少出口风险。

一、儿童服装绳带通报案例

(一)案例简介

儿童服装绳带通报案例(通报号0988/10),通报国家:匈牙利,通报日期2010.7.2,被通报产品名称:儿童服装套装。该套装上衣为带风帽的夹克,在风帽的脖颈处伸出两条绳带,并且在绳带的末端有打结;裤子同样在腰头部位伸出两条末端打结的腰带。通报原因:由于在风帽和腰部存在绳带,该产品造成了对儿童的伤害和勒杀的风险,不符合欧盟标准EN14682。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为撤出市场销售,并对消费者已经购买的该款产品实施召回。

(二)相关欧盟标准介绍

在该案例中,涉及到欧盟标准EN14682。EN14682标准的全称是《儿童服装安全细则-儿童服装绳带》(Safetyofchildren’sclothing-Cordsanddrawstringsonchildren’sclothing-Specifications)。该标准系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在2004年11月22日首次颁布,并于2007年10月21日发布了新的版本。

这里所谓的绳带是指由各种纺织材料制成的绳状物的总称,包括束带、链带、条带、细绳等样式。服装中的绳带除了起到固结的作用外,还兼具装饰作用,如腰带,搭扣带,衣领带,蝴蝶结等。对成人服装而言,通过绳带的点缀,可以活跃款式,增加服装的卖点;但对儿童服装来说,不适当的绳带则可能给儿童造成伤害。儿童作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的特殊人群,其生活用品的设计和生产均有特殊的要求。儿童服装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除了考虑威胁儿童安全的常规因素外,还要考虑儿童的行为特点和心理特点。儿童服装上绳带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头、颈部的绳带可能因无意识的缠绕或意外的勾挂,对儿童特别是婴幼儿产生的勒杀窒息危险。二是胸部、腰部及其他部位过长的绳带在儿童玩耍过程中可能因意外的勾挂造成对儿童的身体伤害。如服装背部过长的蝴蝶结被家里的门把手勾住,或在下公共汽车时被车门夹住,或在游乐场玩耍时被同伴意外的拉扯;又如伸出裤子脚口的绳带,在行走过程中被卡住或踩住,造成重心不稳而跌到,都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在欧盟EN14682标准中详细规定了儿童服装的风帽和颈部区域、腰部区域、腰部以下边缘区域、袖子及其他部位区域的绳索的具体要求,适用于14岁以下各类儿童服装,包括化妆服和滑雪服等。该标准的总体要求是:束带、功能性绳索、打结腰带或装饰腰带等绳带的自由末端不能有立体装饰或打结;绳套扣仅能用在没有自由末端的束带或装饰性的绳带上;儿童服装的背部不能有露出的绳带,也不能在背部系着打结;束带要缝合在服装上,比如至少在两出口点中间处有一个固定点;固定在服装上的绳套收紧后,在服装上突出的周长不能超过75MM。

在该通报案例中的儿童服装套装,上衣风帽处的绳带违反了幼童服装的头部和颈部区域不允许使用任何束带或绳索的规定;裤子腰部伸出的腰带违反了绳带自由末端的每端伸出长度不能超过140MM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绳带的自由末端不能有打结的要求。

二、出口毛巾上装饰品通报案例

(一)案例简介

出口毛巾上装饰品通报案例(通报号0819/10),通报国家:法国,通报日期2010.5.19,被通报产品名称:酒店客户用毛巾加上仿真草莓。该产品为一个酒店客户用毛巾和一个红色硬塑料制成的草莓,草莓上有硬塑料制成的梗和绿色的环状果柄。有一个磁铁安装在一侧。该产品的形状,颜色,外观及尺寸类似于真正的草莓。警告显示在产品包装上:“包含小零件,不要吞咽,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通报原因:因为该产品中的塑料草莓从形状,颜色,外观及尺寸类似于真正的草莓,可能存在因误吞食而造成的窒息和伤害,该产品违反了欧盟指令87/357/EEC。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为撤出销售。

(二)相关欧盟法规介绍

1987年6月25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87/357/EEC指令《各成员国有关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产品(仿真产品)法律的协调与统一》(ontheapproximationofthelawsoftheMemberStatesconcerningproductswhich,appearingtobeotherthantheyare,endangerthehealthorsafetyofconsumers),该法规是有关旨在预防从使用某种类似食品的产品而造成的风险。

该法规中针对的所谓仿真产品,指的是看上去象其他东西、危害健康或消费者安全的产品:主要包括仿真食品,他们虽然不是食品,但具有与食品相似的形态、气味、颜色、外观、包装、标签、体积或大小,这样很可引导消费者,尤其是儿童,将它们与真的食物混为一谈,而误将它们放在嘴里,或吮吸或吞下它们,这可能导致严重的危险和后果,会导致例如窒息、中毒、穿孔,或消化道梗阻的危险。欧盟87/357/EEC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根据该指令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禁止销售,进口及生产或出口上述仿真产品;各成员国尤其应确保开展对该类产品的检查,以确定没有属于本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同时各成员国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其授权机构有权对本指令所覆盖的所有产品实施召回或从市场上撤柜。

在本起通报案例中,毛巾上的仿真草莓,并且每个草莓完全可以进入小零件测试器,可能威胁使用者的安全,特别是儿童(窒息,消化道梗阻)。需要注意的是,87/357/EEC指令禁止所有食品仿真产品,不论是否为小部件;如仿草莓、樱桃、苹果、面包等的塑料制品,仿蛋糕的纺织品等。

三、富马酸二甲酯通报案例

(一)案例简介

出口童帽富马酸二甲酯(DMF)通报案例(通报号0295/10),通报国家:保加利亚,通报日期2010.2.19,被通报产品名称:儿童帽子。该帽子呈桔黄色,毛绒布制作,看上去像一个动物头部造型,有眼睛、鼻子和耳朵。在产品的标签上有标明产品的纤维成分,产地,进口商和产品型号等信息。通报原因:该产品存在化学风险-因为在该产品的香料袋中检出了1.7PPM的富马酸二甲酯。富马酸二甲酯是一种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物质,根据欧盟委员会2009/251/EC决议,禁止销售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为禁止并撤出销售,同时对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产品实施召回。

(二)相关欧盟法规介绍

2009年3月1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9/251/EC决议《关于要求成员国确保含生物灭杀剂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不在市场上投放或销售的决定》(requiringMemberStatestoensurethatproductscontainingthebiocidedimethylfumaratearenotplacedormadeavailableonthemarket),该要求从2009年5月1日起,欧盟各成员国应保证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被禁止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同时应保证已经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的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从市场撤销和消费者那里召回,并且使消费者被充分地告知这种产品造成的危险。

富马酸二甲酯(dimethylfumarate,DMF)是一种抑制霉菌的灭菌剂,防止在潮湿的环境下储存或运输产品的变质。富马酸二甲酯最早是在家具或鞋类产品中被发现的,多见诸于家具内部的小袋中,或放在鞋子等产品的包装盒里,由此挥发并深透到产品中,防止产品生霉。但是,同时也危害到了与该产品接触的消费者。由于其强渗透性,富马酸二甲酯通过衣服渗透到消费者的皮肤上,引起接触性皮炎,包括发痒、刺激、发红和灼伤等,甚至有个别报告说出现了急性呼吸障碍。这种皮炎特别难以治疗,因此,产品中富马酸二甲酯的存在成为一种严重的危害。在欧盟决议里,产品或产品部件中富马酸二甲酯的含量的最大限量为0.1mg/kg(0.1PPM),超过此含量的任何产品或任何产品的部件均被认为是“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

在本起通报案例中,童帽的香料袋(同时也起到防霉作用)中被检出含有富马酸二甲酯1.7mg/kg,是欧盟规定限量的17倍。香料袋中的富马酸二甲酯渗透到童帽中,有可能对使用者产生健康危害。因此对产品所使用的防霉剂应慎重选择。

四、积极应对欧盟技术壁垒,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

国外对不合格产品的通报,包括本文提到的欧盟RAPEX通报,已经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积极主动地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对维护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安全,树立中国产品乃至国家的良好形象,可持续地拓展国际市场都具有重大且现实的意义。

第一,熟悉掌握欧盟技术法规。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实现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各不相同,差异较大,给生产者和进出口商造成困难,极易形成国际贸易障碍,目前我国遇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确是非常繁多。但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在维护健康、安全和环保方面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最迫切的任务,就是要熟悉、掌握各项技术法规、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形成的障碍,减少进入国际市场的盲目性。应当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国家层面建立对欧盟等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研究和公开发布机制。采取各项具体措施,如加强信息沟通,开展培训教育等,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国外法规、标准动态,及早采取应对措施,从而减少甚至避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强化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直面国际市场。企业要想在与世界各国的企业共同竞争中取得成功,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是根本。在这方面,国内外都出现过许多惨痛的负面案例。因此,必须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内部管理,特别是出口产品,必须要注意遵循目的国的产品标准,通过加强产品评审和首件确认,避免盲目接单,盲目生产,严格控制质量风险,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积极完善我国的产品技术标准体系。争取逐步实现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法规的同步和接轨。一方面应及时将国外标准法规转化为我国标准,争取做到同步。如本文提及的儿童绳带安全标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在2004年就颁布了,我国相应的国家标准则在2008年才颁布,晚了四年时间,这也是我国出口童装近年来屡屡因绳带安全问题被欧盟通报、召回的原因之一;而前文涉及的仿真食品安全要求、富马酸二甲酯的限量要求,至今我国仍然没有相关的标准出台。另一方面应改进我国标准体系,争取做到接轨。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体系多以原料或工艺划分的产品标准为主,一个产品往往对应制定一项产品标准,该标准囊括了对产品大部分的技术要求,包括外观质量和产品的内在理化质量要求,某种产品的生产企业只要一本标准在手即可。而欧盟技术标准和法规通常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产品,而是针对某一种危害,如本文提到的绳带、仿真产品及富马酸二甲酯导致的安全危害,因此针对某一种产品可能涉及到的法规、决议、标准有许许多多。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产品的研发、原有产品的升级换代越来越频繁,为适应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可以考虑参考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改“点”到“线”,完善我国标准体系,促进我国质量管理水平向国际水平靠拢,为确保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