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联合方案治疗CVA的疗效评估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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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联合方案治疗CVA的疗效评估分析

郑玉琼连红李文尹洁李洪成

郑玉琼1连红2(通讯作者)李文1尹洁1李洪成1

(1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科四川成都610000;2西藏武警总队驻成都办事处四川成都610000)

【中图分类号】R25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2)48-0038-02

【摘要】目的从中医证候的改善情况以及治疗后复发率了解宁肺丸治疗咳嗽变异性哮喘(CVA)的临床疗效。方法本文采用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共纳入对皮肤尘螨过敏试验(++~++++)的CVA患者138例,随机分为研究组三组。研究组A的患者接受宁肺丸、必可酮、特异性脱敏疗法(SIT)治疗方案;研究组B接受宁肺丸、必可酮治疗方案;对照组接受必可酮治疗方案。每组疗程3月。观察治疗前及治疗3个月后的中医证候及1年后的复发率。结果治疗前后积分差值在研究组A与研究组B、对照组之间比较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A的总显效率及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其他两组(P<0.05),研究组B的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1年后研究组A、研究组B、对照组的复发率分别为46.5%、63.6%、74.4%。结论必可酮联合宁肺丸治疗方案可提高尘螨过敏的CVA患者临床疗效,降低其复发率,若再联合SIT,可进一步提高其临床疗效及降低复发率,甚至可以达到临床治愈。

【关键词】咳嗽变异性哮喘特异性脱敏疗法必可酮临床疗效复发率

咳嗽变异型哮喘(CVA)是以咳嗽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哮喘,其发病机理与典型哮喘的发病机理相似[1],CVA中30-40%的成人可发展为典型哮喘,故认为CVA是典型哮喘的前驱状态。从治疗上讲CVA与哮喘类似,西医主要针对以抗气道的慢性炎症为首要措施,以吸入抗炎药-糖皮质激素(GS)为主要治疗手段,虽然疗效快而可靠,但GS的副作用大。中药治疗可以止咳、平喘、清化宣肺,且不良反应少,价廉;但中药起效慢。如果将中药和西药结合治疗哮喘,其效果较好,有效率可达90%左右,但是对于有过敏因素存在的CVA患者,停药后如果再次接触过敏原则易复发[2]。特异性脱敏疗法(SIT)是目前CVA治疗中的主要辅助措施,它可抑制或减轻变态反应的发生和程度。必可酮喷雾剂的成分是丙酸倍氯米松,是一种强效局部用GS,可抑制支气管收缩物质的合成和释放,改善气道通气功能。宁肺丸是经临床研究具有显著效果的中药制剂,其寒温并用,宣降结合,具化痰宣肺之功效,是治疗咳嗽之良方,广泛应用于CVA患者。阿罗格(NovoHelisenDepot,NHD)是尘螨特制疫苗,可有效的阻断因尘螨过敏而致的CVA。本文以具有确切疗效的必可酮(丙酸倍氯米松气雾剂)作为对照,研究联合宁肺丸及NHD治疗CVA的临床疗效及复发率。

1资料和方法

1.1诊断标准西医诊断标准参照《咳嗽变异性哮喘的诊断与鉴别诊断》,中医诊断标准参照《中医内科学》(第六版)。

1.2纳入标准、排除、剔除标准及中止试验标准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郑筱萸主编)。

1.3试验措施共纳入对皮肤过敏试验尘螨(++~++++)的CVA患者138例,根据随机数字表分为研究组A、研究组B、对照组,每组46例。

1.4本文涉及的治疗方案有三种a.必可酮250μg/次,每日3次。b.宁肺丸1.5g/次,每日3次。c.特异性脱敏疗法(SIT):NHD皮下注射,起始治疗为1级浓度的NHD0.1ml,每周一次,逐周递0.1ml,共治疗4周,后开始2级浓度的NHD0.6ml常规治疗,每4周一次,共治疗2次。研究组A的患者同时接受a、b、c联合治疗方案;研究组B同时接受a、b联合治疗方案;对照组接受a治疗方案。每组疗程3月。纳入满1年时再观察各组复发率。

1.5中医证候观察指标及计分:中医症状①咳嗽:0分为无症状;3分为咳嗽间歇、短暂发作,不影响睡眠和工作;6分为经常咳嗽,呈阵发性,轻微影响睡眠和工作;9分为频繁阵发性咳嗽,严重影响睡眠和工作;②咽痒:0分为无症状;1分为轻微咽痒,不引起咳嗽;2分为咽痒较重,忍不住咳嗽;3分为咽痒严重,痒即咳嗽;③气急:0分为无症状;1分为咳嗽时偶有气急的感觉;2分为咳嗽时经常有气急的感觉;3分为咳嗽时气急胸憋,影响休息和工作;④咯痰:0分为无症状;1分为痰少,痰易咯出;2分为有少量痰,咳后尚易咯出;3分为痰黏,咳后仍不能咯出;⑤鼻塞:0分为无症状;1分为咳嗽时偶有鼻塞;2分为咳嗽时经常有鼻塞感觉存在;3分为咳嗽时伴严重鼻塞,影响休息。中医体征①脉象:0分为脉搏有力、规则;2分为弦滑、滑数;②舌象:0分为舌淡红、苔薄白;2分为舌红,苔黄厚、白腻。

1.6中医证候疗效判定标准:疗效指数=(疗前积分值-疗后积分值)/疗前总积分值×100%。①临床痊愈;②显效;③有效;④无效。

1.7统计方法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x-±s)进行统计描述,方差齐者用t检验/方差分析,方差不齐者用非参数检验;计数资料采用非参数检验。应用SPSS17.0forwindows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与处理。P<0.05被认为所检验的差别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一般资料的比较全部住院病例源于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变态科和呼吸科就诊的门诊病人,以及呼吸科的住院病人,共138例,因合并结核或肿瘤误纳入3例,中途退出者5例,最后剩130例,研究组A43例,研究组B44例,对照组43例,三组病例性别、年龄构成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疗效评价

2.2.1中医症状积分及疾病疗效对咳嗽、咽痒、气急、咯痰、鼻塞、舌苔、脉象在治疗前三组间进行比较,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提示上述七项症候均具有可比性。治疗后治疗组A及治疗组B的咳嗽、咽痒、气急、咯痰、鼻塞、舌苔、脉象均较治疗前有所变化(P<0.05),治疗后对照组除咽痒症状外(P>0.05),其余6项症候均较治疗前有所变化(P<0.05)。

表1中医证候积分(x-±s)

注:*表示与对照组比较

表1表明,治疗前三组积分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78)。治疗后三组之间进行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治疗组A与对照组之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2)。三组中医证候积分治疗前后组内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前后积分差值组间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治疗组A与对照组之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4)。

2.2.2三组总显效率分别是81.39%、65.91%、48.84%,三组总有效率分别是93.02%、86.36%、72.09%。三组总显效率、总有效率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对总显效率进行两两比较发现,治疗组A分别与治疗组B、对照组比较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总有效率进行两两比较发现,治疗组A与治疗组B比较、治疗组B与对照组比较、治疗组A与对照组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复发率对130例纳入对象进行1年期随访,其中治疗组A有20人复发,治疗组B有28人复发,对照组有32人复发,三组复发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且复发率分别为46.5%、63.6%、74.4%。

2.4安全性评价试验中尚未发现明显的不良反应及激素使用后的副作用。

3讨论

CVA在中医上属于“咳嗽、喘证”范畴,初起多为感寒而发,但因患者体质原因或调治失当,肺气失宣,痰浊内伏,咳嗽常缠绵难愈,且易转为哮证。本病之病位虽涉表里,但以肺气失宣为主要病机,故治宜宣降肺气为主,解表、祛邪为辅。CVA急性发作期,用药时都不能偏用温药或凉药,因温热太过,易伤阴灼液;而寒凉太过则易耗损阳气。

宁肺丸是我院名老中医的经验方,其组成为:炒麻黄、前胡、橘红、制天南星、朱砂、冰片、天竺黄、僵蚕、荆芥、桔梗、薄荷、茯苓、钩藤、木香、皂荚、甘草。该方以辛温之麻黄为君药,宣肺止咳平喘,兼以疏表散寒为主药;辅以桔梗、橘红、前胡宣降肺气、化痰通络,皂荚以加强祛痰的作用,天南星、天竺黄以清热、燥湿化痰,朱砂、冰片清热解毒,八药俱为臣药;僵蚕、荆芥疏在表之邪,桔梗、薄荷以利咽、疏散风热,钩藤以息风止痉,木香以行气,茯苓以健脾,七药共为佐药;甘草润肺止咳,调和诸药。诸药相配,寒温并用,宣降结合,以清化宣肺为主,诚为治咳嗽之良方。现代药理研究证实,麻黄中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等多种有效成分,可对支气管平滑肌有明显舒张的作用,木香,钩藤有舒张支气管平滑肌的作用,桔梗、天南星、皂荚、前胡、天竺黄有镇咳祛痰的作用,朱砂、冰片、桔梗、茯苓、薄荷、荆芥、皂荚有抗菌、消炎作用,甘草有糖皮质激素样作用。可见,本方通过宣发肃降、止咳平喘、抗菌消炎、缓解支气管痉挛等作用,对CVA有较好的治疗作用。

GS加中药治疗支气管哮喘疗效较好,但停药后如果再次接触过敏原则易复发,我们在临床工作中,在此治疗的基础上,如果加用SIT哮喘取得了较好的疗效,有可能达到临床治愈。

本研究结果显示,三药联合方案证候积分改善情况优于其他两种方案,从临床治疗效果看,三药联合方案可使81.39%的CVA患者主要症状、体征明显缓解或消失,达到临床痊愈或有效,两药联合方案可使部分CVA患者主要症状、体征好转,达到临床显效,但较三药联合方案稍差。从复发率看,三药联合方案的1年复发率最低。综上,对于尘螨过敏的CVA患者,必可酮联合宁肺丸可取得较好的临床疗效,再联合SIT疗效更佳。

参考文献

[1]黄少丹,钟南山.咳嗽变异性哮喘的支气管炎症及变态反应特征[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1997,20(5):283-286.

[2]林丹曦.蛤蚧定喘胶囊治疗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观察[J].广西中医药,1999,2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