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及措施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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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及措施探讨

李启泰

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510000

摘要:近年来装配式建筑的大力推动,质量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环保管控愈加严格,政府对在建工地的监督也形成多方面兼顾,监督手段实施多元化,监督管理方式与时俱进的局面。因此,要充分理清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形式和管理思路,实行持续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展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探讨监督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国计民生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旦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仅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还会使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危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时,由于建筑区域和建筑环境的不同,建筑施工的各个工作环节也可能因为这些因素影响发生很大的改变,要想使得工程质量安全达到固定的标准需要,其相对来讲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满足要求,必须要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实施推进多元化监督手段。政府监督部门应该明白自身除了要完成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之外,还应该细致地完成全过程安全监管工作,使得建筑工程项目创造出更大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同时,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国家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形式老套且效率低下

当前,政府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责大多数都是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其中住建部门将现场监管工作委托给类似于监督站的下属单位担当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监督人员主要以现场巡查,开具通知单督促工地落实整改以及闭环处理,其通知单上的内容都必须依靠监督人员到现场主动发现提出问题,而这种方法显然是传统老套,而且效率低下、效果不理想的。因为一方面对于监督机构而言,其人员编制有限,每一位监督人员所管辖的项目工地建筑面积庞大,甚至是监督管理规定关于人均监督面积的十倍之多;另一方面,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日常巡查时所发现的问题种类以及深度也不一样,在实际上工地许多隐患还没得以发现,项目管理人员心存侥幸、无动于衷,为日后的事故发生埋下不少隐患。

(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和不足

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向着更加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这也为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对某些具体问题作具体化,例如机构执法的独立性问题。据了解,目前部分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如市政路桥、医院、学校等基建工程,其项目业主或有可能是地方代建局、甚至是地方住建部门,而监督部门又是住建部门下属单位,这就形成了被监督单位是监督单位的上级部门,在日常执法中难免会出现监督部门犹豫迟疑、执法不坚定的情况。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变相扩大,监督工作顾此失彼

执法人员应该根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需求进行执法工作,这样才可以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然而,由于现在国家对环保存在问题进行执法督查、处罚力度十分大,环保问题又需要地方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协同推进,这无疑也是增加了监督人员的管理工作量;对于工地涉及环保存在问题的,一般情况下由住建部门责成违规单位落实整改,必要时采取处罚措施,但现行地方住建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对于环保违规问题没有明确,出现了执法人员发现违规行为之后却找不到对应处罚规定的尴尬情况,难以给予相关违规操作人员相应的处罚。同时,由于环保问题阶段性的高压执法,工程本身的质量安全监督在某种程度上容易被忽视。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效果的措施

(一)对监督管理方式进行调整优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所应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也越来越多,这也极大增强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难度,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有效提升监督管理的工作效果,必须应用更加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监督管理方式进行优化调整,从而使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都得到有效提升。因此,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开发监督一体化软件,将诸如混凝土追踪系统、深基坑(高支模)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等整合到一起,并且在系统上设置规定动作,例如将进场的分包单位知会、异常情况报送都在系统上体现,让项目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都反映到系统上,做到权责清晰,履职留痕;同时,将通知单内容、处罚扣分事项、监督抽查检验、整改落实的回复情况都在系统上报送,做到方便快捷、真实无误,无论是项目参建方还是监督机构在工作上都事半功倍。

(二)健全完善和监督管理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为了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政府部门应该不断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完善,提高相应的编制力度,对基层监督部门多调研、多渠道征求意见,以地方规章制度的方式对法律法规以外的重要环节明晰化,并试点运行、积累经验,从而推进监督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为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发挥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在面对多职能交叉时,有关部门应切实按既定方案及领导小组的指示执行落实,以主人翁的身份牵头会同各部门联合执法,杜绝各自为政,避免对工地项目参建单位重复处罚及不必要的搅扰。在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完善的过程中,可以向境外发达地区学习,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并根据自身实际特点进行相应的更新改革,真正地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加强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多元化组织培训学习

为了真正地发挥出监督管理人员的作用,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更大的保障,监管机构应该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理论知识作系统性梳理,充实他们的知识储备,优化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并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的使命感。除了理论学习,监督人员更应该加强实操培训,现行公开的培训多数是以观摩项目的形式去开展,监督机构其实也可以借鉴该类做法,邀请行业专家对具有重大、专业特点的项目进行实地教学,甚至是成立专项检查小组,专家担任检查组成员,让监督人员寓学习于工作,时刻保持虚心学习的心态,不断提升自我思辨总结能力。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旧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存在,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有序生产无法得以切实保证,为了遏制这种情况发生,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以踏石留印、抓铁留痕的决心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持续改革,更加高效地解决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而有效避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提供更强而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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