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的司法独立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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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司法独立的思考

莫健翔

莫健翔

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条件条件,这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本文分析、探讨了我国新形势下司法独立制度存在的难题,对如何更好实行司法独立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政府机关

所谓司法,也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遵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详细科学地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而所谓司法独立,我国宪法和相关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同时由于社会形势不断变化,使得后天的矫正难度也不断增加。

一、司法机关的现状分析

(一)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地方政府的关系

首先,在我国行使职权,不可以脱离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属于大政方针的全局的领导,十分多的决策由党的方针经过全国人大上升为国家有关政策的。党方面的管理干部的原则是我国十分主要的组织原则,不管是司法机关依然是行政机关全部的领导干部基本属于党的成员,所以其受党的领导和方面的管理是必然的难题。如此一来,即便是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是不能脱离政党对其的干预。

另外,我国并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和行政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立制约,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一切机关的权力全部由他赋予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居于人民代表大会下面且属于同一层面的机关。看上去互不干预,但实际中依照政府统一方面的管理财政权的原则,同级法院的财政预算是有同级政府的财政单位赐与筹划的,这不但包括司法机关的日常经费开支,更包括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实际的开支,再者,遵照官员级别划分,同级行政机关的级别高于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一定程度上,使得地方政府有能力干预司法。

(二)司法机关与媒体网络的关系

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多媒体的继续升级,更加多的新闻传播本领被大众所应用,对我国的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相比民众监督司法活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国的实际法律法规,提升全民的法律方方面面意识。其他方面,因为众多未结案的案件被媒体大肆的报道,且肆无忌惮的施加主观臆断的评论,极易误导广大人民群众从而使得对包办的法官使得无形的审判压力,从而使得使得了干预司法的后果。其次,网络的发达,是十分多未能达到诉讼目的的当事人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发帖“进行宣泄,使得多数不明真相的网友跟风和炒作,从而使得需要上升到猜疑现行的司法是否公正的高度,毫无疑问又给承措施官的心里和身体使得十分的巨大的压力,进而影响了他们独立判案。

二、司法独立的几点思考

(一)处理好司法和政党的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均是政党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利,政党领导国家是无可厚非的,可是更多的需要是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从而让其顺利的展开,并为司法活动创造十分好的外部环境,即便是详细的指导意见也一定经过正当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假设一味的特别代表了司法机关的法官,那么司法独立基本是不行能实现的,所以一定在宪法中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干预司法的原则,在国家的根本制度上确定司法独立的原则。为了确定保障机制,一定并且有如有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直接领导和方面的管理的机构,专门进行法官独立的监督,一旦个别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干预司法的违法行为,法官可以直接向该专门委员会举报,以维护司法活动的公正。当然,因为我国现行的特殊环境,司法工作人员毕竟不可以脱离党的领导,由于毕竟在党内并且要服从上级的安顿,只是因为特殊的双重职能使得了后果。

(二)处理好司法系统财政问题

如前所述,地方行政机关因为对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的掌控,才使得了对司法活动的无形压力,为了处理该难题,一定保管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独立,建议由财政部统管全国司法系统的财政拨款,由地方政府负责配合。大家都知道,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每年所收取的诉讼费用十分可观,都上交给财政,再由财政拨付给法院作为日常开支,其实由财政部直接方面的管理,直接将大量的诉讼费用上交给财政部专门方面的管理机关,再由财政部的专门机关进行调研筹划拨付给地方式院的方法完全可以绕过地方政府,并且也不会给财政增加包袱,可谓做一件事得到多方面的好处。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大概就不可以从诉讼费这笔可观的收入当中取得任何的好处了,地方政府势必不会答应,但为了不让地方政府再在财政权利上压制和干扰司法机关,如此做法,是应该被提上议程的。

(三)处理好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媒体监督是监督司法的一种十分主要方法,但也不可以肆无忌惮的胡乱评论来误导群众。应该尽快制订媒体监督方面的管理条例,凡是各大电视台的司法节目和网络上的有关司法的评论都需要是适用的对象。详细来说,原因是对于两种状况,首先一种状况是相比人民法院未宣判的案件不可以仅凭主观臆断的乱加评论和报道,所谓的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需要有所制约。其次一种状况,对于网络上的乱发帖子和人肉搜索等行为,也需要制订相关的实名体制,从而可以追究相关的责任人。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独立是个大难题,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处理,特别是涉及一些敏感的难题,要想实现司法独立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