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水行政执法的常见问题与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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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水行政执法的常见问题与对策

李恺黄岳陈鹤林

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江苏南京210036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社会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水行政执法队伍得到了全面加强,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和纠纷案件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尤其在基层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环境差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一、基层水利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难点

(一)执法体系和力量有待集中统一

《水法》颁布以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一批涉水法律、法规,基层执法人员仍然觉得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含意模糊,指导性、普遍性和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基层水行政执法人员的需要。广义的水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主管机关执行水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了制定水法律、法规外,政府管理各项水事活动的行为都是水行政执法。新《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虽然明确了执法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于专业特点和专业技术种类不同,执法力量被分割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各内设机构,无法形成执法合力,无法把执法力量集中到水政监察大队这个执法主体上,执法程序不统一,导致社会影响力分散、变弱,执法效率降低,从而消弱了执法影响力和执法效果。

(二)水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差

目前,各级水利部门的水行政执法队伍专业知识水平低、缺乏执法办案经验、整体素质差的问题也是客观存在,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水行政执法。一是水行政执法工作重心偏移,造成水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实践少。二是缺乏水行政执法办案经验。对水事案件发现、报案、立案、办案少,使水行政执法人员办案的机会减少,因而也就缺乏执法办案经验。二是整体素质差。水行政执法人员懂技术知识的多,懂法律和社会科学等方而知识的少,尤其基层水利执法人员,文化知识水平偏低,平时又不注意学习新的业务知识,整体素质比较差。

(三)公众的水法制意识淡薄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颁布时间短,人们对此知之甚少。加之又是专业法律法规,很多人都不去接触和学习。导致有的人成为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的“法盲”。有些同志整天忙于工作和事务,顾不上学习水法规,水法规知识缺乏。水利部门对水法规宣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摆到重要位置来抓。由于对水法律、法规宣传的少,广大干部群众对水法规学习的少,因而社会公众的水法制意识比较淡薄。

二、完善水行政执法的对策

(一)加强领导,转变作风

切实把水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水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关键所在。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进一步提高对水政执法在水利事务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把行政执法提到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深入调研,摸清现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直接领导、参与、监督水政执法工作,在经费、人员、机构保障上予以支持,要设立专项执法经费,配备完善的执法装备,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使水政执法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水行政执法队伍

为搞好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可着力采取以下一些措施:一是提升队伍的道德素养。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努力培育严格依法办事的素养和公正执法、敢于坚持正义、刚正不阿的品德。同时,还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心,注重自身形象,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二是提升队伍的执法水平。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学习制度,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和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的学习,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水政执法队伍。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水法律法规意识

水行政执法是否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否到位。只有宣传到位才能社会认识到位,才能领导支持到位,才能执法工作到位,才能人民群众遵法守法到位。宣传要分三个层次,一是水利系统内部各级全体人员特别是水政执法人员首先自己到位,才能较好地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才能去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宣传。其二是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宣传到位,只有使他们了解了水法律法规,才可能来理解和支持水政执法。其三是努力拓展宣传的深度、广度和社会各界的参与程度,不仅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时间进行集中宣传,更关键的是要在日常工作中宣传。除了采取传统的电视、报纸、宣传车、横幅、气球等形式外,还可采取知识竞赛、群众访谈、学校宣传。同时,要着力查办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的水事违法案件,以案件促宣传,以宣传办案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依法治水、管水、用水的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加强对水行政执法的监督

有权力就应当有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水行政执法活动理应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要本着执法与监督并举的原则,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这是搞好水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保证水行政执法的公平和公正,保障依法行政,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五)积极协调,加强部门配合

水政监察机构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来执法,还需要多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来推动水利法制化进程。水行政执法在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支持的同时,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如公、检、法、司等法制部门,还有林业、土地、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在他们的支持协作下保证依法管理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到位。主动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配合,在违法水事案件的查处上给予大力支持,既可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当事人或行为及时采取强制司法措施,又可起到必要的震慑和保护依法行政水政执法人员安全的作用,取到较好的执法效果。要主动与政府法制办、优化经济环境办等机构沟通,争取他们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监督。同时,要与新闻单位注意联系,让他们对水行政执法多进行宣传报道,在宣传水行政执法的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改善水行政执法条件,完善执法装备配置。

水资源矛盾突出,加强基层水行政执法势在必行。当前基层水管单位执法装备配备不全的问题,须要加大资金投入,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成立水行政执法专项资金,购置符合标准的、符合水行政执法现实的装备。更新落后的执法装备,扩充执法交通工具,做到专车专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水行政执法效果,提高执法质量。

(七)基层水行政执法须重视日常管理。

水行政执法应该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只有坚持日常管理,才能够有效地规避违法行为。要明确突击执法是必要的,但是绝不能代替日常执法和管理。要坚持突击执法和日常执法并重。各个基层水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充分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建立一个完善的基层管理网络,实施日常管理。

(八)基层水行政执法中必须重源头管理。

源头管理是一种治标治本的管理办法。在基层水管部门的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破坏水资源、违法建设水工程的案件,对这些案件,仅仅依靠经济处罚是不够的,无益于隔靴抓痒。只能达到惩的目的,无法实现戒的效果。因此,必须注重源头管理。追查这些违法案件的源头,并注重恢复原状,注重消除隐患,加强对违法源头控制。避免违法案件的发生。重视源头管理,就是为了实现基层水行政执法从事后处罚转移到事前控制上来,有助于树立基层水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结束语

通过采取上述主要措施和对策,解决好在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水行政执法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从而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加速发展和壮大,使水利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郭立秋,解静.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略论[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1(4):60-61.

[2]吕芳芳,岳明华,庞树林.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分析[J]海河水利,2011(01):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