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启示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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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启示录

韩国中小企业约占其企业总数的95%,提供着80%的就业岗位,是韩国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坚实根基。韩国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与我国很相似,在创业、成长、发展的过程中,也被“融资难、研发难、销路难”等问题困扰。但韩国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创造出了新的模式,演绎出了一幕“韩国启示录”。

四点经验

经验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

韩国政府于1986年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支援法》。1995年,韩国政府将已有的各类中小企业的基本制度综合为“中小企业创业振兴基金”和“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基金”两个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制度,这些法规条例对中小企业主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能及其服务辅导的范围方式、中小企业的融资与保证、税捐减免、公共工程的配合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以中小企业共济制度为例,该制度按照相互保证、风险分担的原则,借助成员之间互助的力量,在无须动产及不动产担保下,取得银行贷款。

经验二:“官民合作”推动中小企业融资

首先,适时改变政府扶持策略。当前,韩国政府根据企业面对的不是区域市场或本国市场,而是全球市场的经营环境,为强化本国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改变政府单边扶植政策,加大了民间机构的参与力度,充分发挥它们的资源和能力,使中小企业通过市场调节功能,自主提高自身竞争力。

其次,“官民合作”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韩国政府为了不影响民间机构的能力和自律性,不采取直接干涉的方式,而是扮演支持者和合作者的角色。截至2008年7月末,已有3000亿韩元来自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以民间技术评价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向技术创新型企业进行了投资,大大加强了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技术能力优秀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经验三:“大小企业合作”推动中小企业技术研发

一是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合作。自2002年开始,韩国政府与三星、浦项制铁等大企业及公共机构签订了民官合作的“MOU”计划,促进“以购买为前提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即以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取得成功时,大企业就要购买该企业所研制的产品为条件,同时,政府向中小企业支持部分研发费用,推动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二是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携手。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研发,韩国政府大力引进海外技术,并在其资金及资源方面予以援助。同时,从2008年开始,韩国推行了国际产学研联合技术开发事业,由韩国的大学与研究机构共同参与。

经验四:借助机构力量推动中小企业拓展国外市场

一是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韩国经济发展部设立中小企业署,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和政策,并设立“创业基金”;成立非赢利性政府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国际化提供有效支持。

二是成立专门政策性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成立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及健全财务管理;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向缺乏担保品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三是建立海外支持网络。指定国外具有丰富当地经验和坚实网络的优秀民间咨询公司和营销公司为“民间海外支持中心”,帮助推广中小企业,寻找购买方,调查海外投资的可行性,协助技术合作。

中国的不足

首先,中小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我国中小企业立法较为滞后,有关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法规均未按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制定,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定做”的法律,对中小企业的作用仍然定位在“补充”上,没有把它作为一支重要力量来看待,造成中小企业同大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其次,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向大企业倾斜,中小企业虽然采取了差别利率、两免三减或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中小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往往实际最终无法实现。

第三,银行贷款与直接融资不足,现行金融体系对中小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的活动控制过于严格,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一是中小企业与国有银行在所有制上的差异,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制度障碍,导致四大银行只愿给国有企业贷款。二是银行逾期、呆账等不良贷款实行终身追究制,造成银行方面对中小企业放贷过于谨慎。三是现行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要求严格,“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针对家庭式企业,尤其是非国有科技企业的“二板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加之基金组织及其他形式的融资尚处于初建阶段,中小企业很难通过直接融资渠道实现融资。

第四,缺乏统一有效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我国现行管理模式是按所有制及部门组成的“条块分割”管理模式,有关中小企业机构设置重叠,职能重复。迄今为止尚无一个统一的专门机构管理中小企业,这样不仅不利于中小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规划和协调,也不利于政府对它们进行宏观指导。

第五,缺乏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我国目前的银行组织体系中,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虽然我国已有遍及城乡的中小商业银行如农村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但由于它们没有得到政策性融资权,自身问题还没有解决,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要。

重要启示

首先,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议借鉴韩国经验,出台专门针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明确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保护其合法权益,明确鼓励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其次,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的政策扶持。政府应制定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规划和具体计划,建立民官携手、企业共同推进的机制,为政企合作、企企合作、企校合作搭建平台。同时,政府部门还要通过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和贷款风险补偿等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一是在金融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利率的杠杆作用,对市场的金融贷款进行市场调节。二是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状况,适当调整货币政策,运用货币工具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项目,提高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府机构。建议借鉴韩国经验,政府出面进行适度干预、支持,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宏观指导,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技术、信息和管理等方面的困难。

最后,建立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和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议设立国家中小企业银行,营运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同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