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的创新思维与法治思维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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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的创新思维与法治思维探究

张远标

广南县莲城镇人民政府云南广南663300

摘要:社会管理是一门哲学,在共产主义模式下,社会的现有存在信息,与社会的意识相互作用,形成循环的辩证系统,社会管理由于涉及的范围广,面对的信息较为繁复错乱,管理中必然会存在很多问题,针对种种凸显出的社会管理问题,应结合人们的思维深度与广度展开分辨,透析法治环境下的社会内涵,充分认识社会管理的本质要求,借助社会意识的生成,推陈出新提出管理的措施,寻找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平衡点,使得管理更加趋于多元化,满足人们的心理诉求,基于已经固化的社会意识形态,展开层次化的探究,干预现有的管理模式,形成全新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思维;法治思维

引言

社会管理囊括了诸多的社会热点问题,涉及到诸多的拆迁、劳资、环境等不同领域的管理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维意识不断在进步,传统的单一化管理形式,已经不再契合时代的管理指标,应剔除传统管理中的糟粕,结合近年来法治管理的漏洞展开分析,填补管理的空缺,使得违规事件得到根本性的规避,扫清管理的障碍,不断开拓创新,运用健康法治调节社会管理的矛盾,减轻管理的负累,让社会的管理进入有序的空间中,形成持续推进的计划模型。

一、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应遵循的法治思维

1、遵循公权力有限性思维。

社会的体制不断的变更,将新出台的体制策略代替传统的体制措施,并非无限制性、无要求性、无目的性展开的,有关的参与决策人员均需要意识到,公权力是受到社会监督的,强制性的公权力使用不仅难以化解社会的矛盾,同时还有可能激化已经稳定的社会管理问题,公权力不宜单一化的承担公共治理、管理、监管职能,更不是社会问题与生活问题整改的载体,它只能配置在相应的职权范围内,在相关的社会管理范畴内消除不良影响,并使得原有的问题得到消减。公权力辅助国家的治理,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在市场管理与人文信息建设的基础上,契合市场的波动规律,固而建立起维护机制,在相关主体缺乏治理能力的时候,公权力及时的跟进管理的辅助与协调,真正的达到政治的清明,避免政治覆盖原有的民意,尊重民生发展的需求,同时为民生建设提供安全指引,社会管理的体制从原始政治的倾向指示,到现今的民生意图思考指向转变,使得法制思维更加切换人们的思想。

2、遵循公权力合作性思维。

公权力在施行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处于自身的能力与范畴内,制定单一的界限空间中的管理计划,而不与其他的范畴相融合,但公权力从总体上来看,具有普遍合作意义,公权力之间的协作调整,使得各种管理职责之间交叉补充,互相填补对方的漏洞,克服相关的难点,尤其社会的管理中,会出现一些难以制衡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单一化的管理模式中已经出现无从下手的窘迫,必然要借助与之相关的或者关联性并不强的某些公权力管理办法,进行问题的新视角归纳,公权力的合作思路应顺应国家的辅助智力计划展开,避免公权力在合作中的谋取思路,合作必然要浪费一定的资源,在资源的获取与利用中,应遵循国家的政策指标,构建良好的合作模块,互通有无的同时互相监督监管,紧密围绕社会的动态发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从法治的目标要求,整合管理的框架,让管理更加贴合社会发展的实际。

3、遵循公权力合法性思维。

法律条件制约下的公权力推进是必然的,法治建设中,任何一种公权力的提出与修正,都必然要获得法治认可与支撑,社会管理的创新中,并非执法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能够自发的展开创新政策推行,要提出创意的观点,并获得法治上的许可,方可循序的施行,尤其要避免政府机关钻法律的空子,潜在扩张自己的职权范畴,跨越界限不受监管形成自我的创新空间,这些不仅不会给社会的管理带来进步的依据,反而可能衍生新的社会管理弊病,法治是一个严格、严谨的监管体制,不得随意化的委托某一社会组织或者公民的管理权限,管理中必然要有理有据,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约束社会管理的权限跨越,使得社会管理时刻处于有序的状态中。

4、遵循公权力制约性思维。

公权力的责任属性虽然在社会的发展变革中,潜移默化的出现了种种的变化,但总体上来看,公权力的制约性始终如一,职责统一化,管理系统化是制约的需求,权利的施行中要主动接受监管与问题的排查,权利的施行要紧密的结合自身的权限,在特定情况下,可开展权限空间,主要以管理目标的推进为载体,强调社会管理的灵活处理能力,但后续应按照法治制度追责与评价,监督中应避免对管理施行的空白与停滞,时刻运转监督只能,权衡利弊展开公权力之间的互相制衡,监督管理中应尤其避免公权力的集中腐败,实践证明,人性经不起考验,不受监督的公权力必然存有腐败的根苗,无监督状态下应同步停滞权限。

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应遵循的法制思维

1、遵循决策开放性思维。

在民主民生的今天,社会管理是一个集中化的管理过程,社会的管理并非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决,而是全体人员共同协作,以职权部门为领导,以有关的法治要求为依据,以民生的力量为根基,全面化推进管理计划,要规避“独裁”状态,虚心纳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从封闭式主观臆测形式到新时期的开放性广开言路机制,借助网络渠道了解社会动态,管理中更加贴合民主原则,以参考民意替换代表民意,更加广泛的收纳民众意见,真实的了解民生诉求,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较大,间接选举的民意表述中,民主性的囊括信息不够充分,民主意见难以根本性的导入管理模式中。

2、遵循执法合意性思维。

遵循执法合意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者对治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过程中,要注意倾听相对人的正确建议意见、采纳其合理诉求、告知他们享有的法定权利,要避免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刚性手段,特别注意避免陷入命令与对抗的对峙困局。执法合意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现代行政治理“法律优先原则”。在传统高权行政时期,行政权以单方性、强制性为主要特征,拥有行政权的主体拥有绝对的、不可置疑的权威,相对方只是被管理的对象。然而随着现代民主、服务行政理念的普及,社会治理不再是行政机关(或治理者)一方独掌格局,而是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围绕行政治理事务进行交流、合作、协商、博弈的过程。

3、遵循执法合理性思维。

遵循执法合理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执法过程中,社会治理主体不仅应追求合法性要求,严格执法;也要追求合理性要求。对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处理,要进行“利益分析、权利排序、和价值平衡”,以谋求最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社会治理行为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治理者应该把这种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和幅度内,保持过与责的适度比例。这样可以防范社会治理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治理更高层面的公平与公正。

结束语

总之,在下步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只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除体制机制的障碍,一定能扭转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的各种困局,就一定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和谐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也将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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