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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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金琳(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作者简介:金琳,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避税,造成国际税收流失,世界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防范转让定价行为,我国的相关法规尚不完善,随着我国国际化程度逐渐提高,我国外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趋势日益明显。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制定适当对策,应对转让定价对税收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避税;转让定价;国际经验

1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对税收的挑战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国际关联企业内部交易迅速发展。进入21世纪,全球贸易总额的60%是由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货物、服务、资本和无形资产的国际交易所构成。内部交易在推动全球化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对相关国家的税收造成了负面影响,破坏了国际经济秩序,已成为跨国公司避税的最重要方式。

转让定价,又称公司内部定价,是关联企业间对内部交易的作价。转让价格不是市场交易的正常价格,而是关联企业内部认为的定价。国际转让价格避税是国际间的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和税率的差异,通过调节内部价格以达到避税的一种手段。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有形资产销售。关联企业间在购销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时,可以制定出背离正常价格的转移定价,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地区,从而实现避税。

②有形资产使用。指跨国公司通过租赁业务中租金的调整来进行避税。

③无形资产转让。跨国公司通过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收取高额的许可使用费和转让费,从而降低转让方的利润,实现避税目的。

④借贷业务。由于关联企业偿还贷款时支付的利息可作为费用扣除,在一定条件下,贷款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利益。比如,为了造成高税区企业的亏损或微利,收取高利率的利息,以提高其成本或费用。贷款与其他方式相比,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⑤劳务转让定价。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公司利润,减轻税负,规避东道国外汇管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转让定价具有跨国性、隐蔽性、连续性等特征,其已成为各国反避税的重点目标之一。

2应对转让定价的国际经验

加强转让定价的管理,防范避税历来是各国税收部门和国际组织所关注的课题,他们纷纷制定了相关对策。下面是一些国家的做法:

①美国。对有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行为,美国税务机关将按正常交易价格对其进行调整,主要有5种方法:可比较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可比较利润法、利润分劈法。对有形资产使用的转让定价时,美国税务机关可按正常交易租金对其进行调整,正常交易租金是指同一时期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的独立交易时所收取的租金。美国税务机关对无形资产转让时非正常交易价格的调整方法则通常有可比非受控交易法、可比较利润法、利润分劈法。

美国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货币——银行——企业”检查系统,监控各企业、银行、货币使用者的交易信息。当交易金额大于1万美元时,就必须申报纳税。此外,联邦税务局还设立了稽查选案管理系统,该系统存有有关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这两个系统是联邦税务局的“左膀右臂”,不仅方便了税务稽查,而且提高了税务征管的整体水平。

美国对税务稽查工作高度重视,美国税务机关由服务机构和稽查机构两部分组成,前者为纳税人办理日常事务和提供咨询,而稽查机构不仅在人数还是覆盖面上,规模都大于服务机构。税务稽查人员需持证上岗,还要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美国还对税务人员实行等级制度,各个级别的稽查人员承担相应的任务,享受相应等级的待遇。

②日本。日本的国际化程度很高,其进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总额均居世界前列。为了防止企业把所得利润向国外转移而减轻税收负担,日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避税税制。如1986年创设了与国外关联企业交易相关的征税特例——转让定价税制(TransferPricingTaxation)。日本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有可比较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预约定价法(APA)。前5种方法是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间不按独立价格进行的关联交易在调查审计后实施调整,使其恢复到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而预约定价法则是为了降低上述事后调整方法的征税成本,而将事后调整提前到事前对转让价格进行预测约定,明确责任和义务的一种方法。

其一般程序是:跨国企业在开始办理内部交易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过税务机关认真审查并与跨国企业就一些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协商讨论,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协议。实行预约定价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各经营年度报告书供税务部门审定检查。尽管预约定价方法的规定和操作比较复杂,但征纳双方都乐意采用它。预约定价法避免了复杂的事后审核工作,有利于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事后的矛盾,加强了双方合作,提高了税收征纳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2000年,日本进行相互协商的转让定价案件发生了62起,其中48件是APA,占了77.42%,可见预约定价法在避税中的地位。

③澳大利亚。作为OECD的成员国,澳大利亚在转让定价中基本遵循《OECD转让定价工作指南》,并总结和创造了不少经验,澳大利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被认为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澳大利亚税务局在内设机构中设立了大企业和国际税务部,并在其中设立了转让定价的专门机构,一批知识丰富业务熟习的税务人员,从事转让定价研究;同时,他们还经常参加国际税收论坛,出版有关刊物,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工作。

澳大利亚注重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前的风险评估和对企业的等级评定,对风险大的纳税人及时告之,立足于让其主动改进。

④英国和加拿大。英国和加拿大在转让定价的税务实务管理上,非常重视世界性组织颁布的规则,强调国际税收原则。在转让定价税收处理方法上,不断探索国与国之间新的税务行政合作方式,其中签署同期检查协议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由于转让定价税收一般依本国法律进行,往往难以与境外税务当局取得一致,形成单方调整,易造成双重征税。而同期检查协议的签订,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同一年度同时进行税收审计,不断协调双方观点并作出调整。与同期检查协议配套的还有检察官旅行协议与延迟纳税协议,都为国际范围的调查取证奠定了基础。

另外,英国和加拿大进一步加强了国际税收情报的交换和实施国际仲裁。英国和欧共体国家共同签署了多边税收协定,规定由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经济专家就转让定价税收纠纷进行仲裁,双方无条件执行仲裁结果。这一做法缓解了矛盾,已引起各国重视。

3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借鉴和完善

为了规范和控制转让定价问题,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规定得相对笼统,导致在实践中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

①完善我国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我国有关转让定价税制的法律法规已有很多,但立法层次较低,内容简单,缺乏系统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应借鉴国际反避税法的制定经验,制定一整套包括转让定价行为的认定、适用范围、纳税人提供情报义务、处罚规则等的反避税法规。

②拓展关联主体的认定范围。我国现行转让定价制度对关联关系的主体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应将其拓展到自然人个体,同时有必要加入避税地判定法,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内,建立起我国避税地反避税规制。

③异议举证责任。我国在涉外税收实践中,最棘手的就是不了解跨国投资在国内外的经营财务情况,以致往往对避税活动束手无策。因此很有必要在涉外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义务。税务机关在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企业要负举证责任,对于涉及关联企业见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税务的决定。

④建立统一的纳税人数据处理和查询系统。我国应建立一个以税务机关为核心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税务情报网络体系。与银行转账系统联网,加强税务部门与海关、商务、商检、统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即使掌握市场行情,将管理重点从“征收”转向“稽查”,杜绝税款流失。

⑤提高反避税人员素质。国家在战略层面利用高等院校教育平台设立税务相关课程,尽快培养出新一代的税务专业人才。我们还可以聘请国外专家,对我国税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同时采取有效地鼓励、奖励措施,使国际税收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反避税队伍。

⑥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坚持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加快国际税务协定的签署,形成防范跨国公司避税地协定网络,最终形成世界性的多边协定;呼吁成立常设的国际税收组织或国际税收法院,以解决世界税收问题;举办世界税收论坛,交流税收经验;探索和研究国际税收管理的新动向,借鉴和吸收行之有效的国际税收惯例,不断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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