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合作银行如何加强案件防范工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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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合作银行如何加强案件防范工作

张彦辉

张彦辉(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

摘要:案件防范工作是农村合作银行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分析了当前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案件的主要原因,从加强思想、制度、技术防范方面入手,提出了建立“自控、互控、监控”的立体防范体系,这势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案件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业务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健词:农村合作银行案件防范

案件防范工作是农村合作银行稳健经营、提高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农村合作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如何有效推进农村合作银行案件防范,笔者以为,要树立审慎经营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加强思想、制度、技术防范方面入手,建立“自控、互控、监控”的立体防范体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从而达到全员的思想与业务经营工作同向,规范管理与业务经营同步,使案件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业务发展提供卓有成效的保障。

1当前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案件的主要原因

1.1重利润轻管理,制度执行力不够。部分合作银行的管理层,尤其是基层行的管理层过分强调业务拓展,片面追求业务指标,放松内控防范,少数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以信任代替制度,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忽视制度执行,对违规行为采取“大事化小的态度,致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基层网点忽视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对案件防范教育有抵触情绪,法制教育不到位,部分一线员工不照章办事,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1.2检查监督手段落后,内控效能逐级弱化。合作银行对支行、支行对网点检查监督方式归纳起来有“五多五少“:现场检查多,对存在问题进行辅导的少;对一线人员检查多,对客户经理和二线人员检查监督少;对操作员工处罚的多,对管理者责任追究的少;追究领导责任避重就轻的多,重罚的少;对基层网点的违法乱纪规违章行为提出整改的多,持续有效进行整改落实的少。有了这“五多五少”,势必造成检查监督流于形式,内控效能逐级衰弱。

1.3业务培训滞后,产生操作“盲点”。目前,农村合作银行普遍处于业务繁忙,人手紧张的状况,员工脱产进行系统性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的机会较少,多数网点仍沿袭“师傅带徒弟”的原始培训模式,一些员工不能精准把握业务规范的细节,同样的问题或类似的问题屡查屡犯,而作案人却都是些“有心人”,他们往往会利用同事执行操作流程的疏漏点乘机作案。

2针对当前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案件,我们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全省各县(市)联社都实行了由社员入股而成的统一法人改革,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为主体的法人治理架构已经建立,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加强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管理行为逐步规范。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仅仅是形似而神不似,最终造成各方面监管不能真正到位,如监事会应是一个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由监事长负责行使监督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监事会成了农村合作银行的一个下属部门,监督审计工作由农村合作银行指派,而不是监事会主动去做,从而使监事会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工作也十分尴尬。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参与了农村合作银行相当多的经营决策,对已经决策的事情不可能再起到监管的作用;二是监事会中的社员监事目前根本不可能履行监事职责,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介入能力也极其有限,很多情况下,监事长都鞭长莫及,有心而力不足。三是监事长虽说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但也同时是农村合作银行党委成员,按组织原则必须服从一级党委领导,因此,对农村合作银行党委的决定无论正确与否,只能服从,不能有异议。

要想真正让监事会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对理事会的决策情况及管理层的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笔者认为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让监事成为专职;第二,监事长不得介入经营决策,应维护制度的执行力,专司监督之职;第三,监事长实行上挂一级,其人员及工资待遇由上级联社直接管理,让监事长脱离农村合作银行其它工作,确保其独立行使监督权。

2.1进一步明确内部控制职责

从现实情况看,一是各职能部门对各项业务制定的政策、制度没有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制度缺乏科学性。二是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真正实施事前防范的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认为风险防范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事,从而形成自身尽责不到位,将实施内部控制的任务推给内审部门,甚至在有些制度中明确规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都是内审部门稽核审计不力而形成的。与此同时,内审部门作为综合性部门又承担了过多的审计任务,做了很多业务部门应做而未做的内控工作,最终形成的结果便是顾此失彼。要想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权责分离、纵横制约的监督机制。主要是业务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随时防范和化解发现的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事项及时向内审部门传递相关信息,以便监督部门有针对性的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查处。

2.2进一步完善内控岗位设置

目前,农村合作银行前台柜面业务岗位基本按主管授权、综合柜员、库管员的“三员”模式设置,唯复核员缺位,传统业务双人临柜还可相互监督,现在实行柜员一手清,加之农村合作银行人员对操作综合系统业务在技术上先天不足,极易形成操作风险,而事后监督缺失,往往等出现了问题或案件发生后才去查处,根本无法及时纠正。究其原因,还是事中复核监督缺失而造成的。因此,必须建立事后监督制度,设置事后监督岗,建立复核制度,确保每一笔交易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切实解决业务操作与监督存在空间的问题。

2.3进一步理顺内控管理体制

当前,农村合作银行内审部门除稽核监察部门人员属专职外,各乡镇支行的内部稽核审计均由各支行主管会计兼任,其工资待遇均由所在支行负责,这种情况既不符合银监部门关于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岗位的相关规定,也注定兼职稽核员不可能对其自身业务尽职尽责检查,从而使得农村合作银行的监督功能失去了有力支撑。因此,现实情况下,为使各乡镇兼职稽核员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唯有变更其管理体制,实行上级授权的垂直管理模式,实行稽核员委派制,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农村合作银行直接考核,解除所在支行的牵制,使其尽心尽力履行监督职能。

2.4进一步细化内部控制措施

从实际情况看,支行内部控制最薄弱的一个环节就是计算机系统的内部控制,由于支行从业人员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再加上现阶段临柜人员年龄结构又普遍偏高,大部分员工对计算机的相关知识相当匮乏,目前的柜面服务只能做简单的业务操作,稍微遇到一点意外情况,根本无法及时进行修复,更无法及时进行相关应急处置,而农村合作银行电脑管理员受人员、精力所限也无暇顾及太多的故障排出,极易形成数据泄密及丢失的风险,同时也由于内部监督部门的能力所限,很难对柜员操作进行及时有效监督,风险的控制仅仅依靠的是操作人员的道德素质。因此,加强临柜人员的素质教育与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应引起高度重视。

2.5进一步提高内部风险识别能力

金融机构的风险来自很多方面,既有操作风险,也有道德风险,既有市场风险又有政策风险,既有信用风险还有法律风险,风险既可能来自内部,又可能来自外部。因此,对风险的类型、来源及影响范围的识别与评估极为重要。目前,内审部门人员的有关教育程度、相关工作经历、所受技能培训还不完全符合条件,只能机械地照搬相关的规章制度去硬套,满足不了对内控制度的风险控制要求。因此,要建立相关专业培训制度,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安排内审人员有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以造就一批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精、职业精神优的内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