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综合治理商业贿赂要釜底抽薪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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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综合治理商业贿赂要釜底抽薪

王爱华

王爱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医院山东东营257055)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21-0434-02

【摘要】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管理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滋生的商业贿赂对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极具破坏性;必须从源头上依法综合治理,运用釜底抽薪之策。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商业贿赂釜底抽薪监督遏制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不成熟、资源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以求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等形式来获取交易机会一种负面经济现象。目前有呈潜规则之势,小到导游带团购物商店按人头给的“提成”,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大到外资公司给官员的“考察费”,它常常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其中,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形式也越来越隐蔽。

商业贿赂的产生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又有各种个体原因。商业贿赂之所以盛行,其深层次的原因:其一是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不合理,权力对市场经济规则粗暴干涉所导致的运行不畅等原因是引发商业贿赂多发的真正病根。其二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管理上的脱节和空当,以及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产生的混乱,给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思想的存在,经营者唯利是图,以及社会风气的恶化都为商业贿赂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其三相当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发生商业贿赂的诱因。

商业贿赂对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是致命的摧毁。市场竞争的正常形态,是在经营者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得到“好处”。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市场腐败盛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加大贫富差距,其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治理商业贿赂意义重大而深远,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效举措,是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和时代要求。

治理商业贿赂须从源头上治理,运用釜底抽薪之策。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斗争中,如果我们只注意解决已经发生的具体事件,不从源头上抓起,可能一时见效,但往往是查不胜查,纠而复生。治理商业贿赂如同治病,“良医治未病”,最有效的就是要加大预防力度,止于初起之时。

一、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

古代有这样一则故事:扁鹊是春秋时期的神医,但一般不知道,扁鹊兄弟三人的医术都挺高明。有一次,魏文王问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医术谁最高明?”扁鹊答道:“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魏文王不解:“那为什么你名气最大?”扁鹊解释:“我大哥治病,是治于未发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根,他的名气也就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些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传于乡里。而我治病,是在病人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认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传遍全国。”扁鹊阐述的“良医治未病”的哲理,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

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够,从而给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困难。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其中的有关规定,通过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完善资格刑设置等。但是,从长远来看,关键还是要制定出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在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中作出专章规定,以填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陷。同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结合以上情况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进一步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

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一方面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快建设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的企业信用服务和评价体系,研究制定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纳入“黑名单”,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平台。及时有效地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三、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实权人员的预防、监督机制建设

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行政监督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同时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

四、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依法保护好举报人的权益,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发挥举报网络作用,积极拓宽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来源,强化案件线索的收集和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奖励制度、大案要案报备制度和查办案件定期通报制度。

综上所述,防治商业贿赂工作任务是繁重的,要针对商业贿赂产生、发展的原因,不断研究和分析滋生商业贿赂特点、形式,开展源头治理,运用法律、行政和纪律等多种手段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曹毅.新医改形势下对医院治理商业贿赂的思考.基层医学论坛杂志2011.01.

[2]李明旭,姜洁.以院务公开为根本积极探索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机制.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