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之我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18
/ 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之我见

李琦

霍邱县淠史杭指挥部办公室安徽省六安市237400

摘要: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效益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行稳定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新机制,是当前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工作重心。

关键词: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1、工作指导思想

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探索建立投资主体多元、产权制度清晰、养护责任明确、使用效益显著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养、用一体化的新机制,构建新型的农田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包括用水协会和水利合作社)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形式多样、管理高效、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养机制。

2、工作基本原则

2.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2.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2.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2.5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及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3、改革范围与内容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各级政府投资、村集体投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筹资筹劳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即除国有水管单位管理范围以外的小水库、小泵站、小水闸、渠道、堤防、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机电井、末级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符合改革范围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3.1明晰工程产权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有、自用、自管”。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织维护管理的,其产权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所有。单村受益的工程,其产权属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跨村受益的工程,产权属受益村共同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跨乡镇受益的工程,其产权按部位分别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额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属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有;其参与投资建设的工程,按投资比例拥有部分产权。

3.2完善管理机制

①转换运行机制。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发包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中标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委托管理。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管理。

②明确管理责任。工程所有者、使用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管护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工程使用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水利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管护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责成工程所有者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安排。

3.3健全配套政策

①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相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②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市、县物价、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供需双方在县物价部门和水利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县水利部门审核,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③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

结语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作。建立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及各有关乡镇大力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大力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一定能够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