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 2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刘鹤

(河北传媒学院,050071)

摘要: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两者缺一不可,但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一直存在。随着经济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两者的冲突日益升级。本文分析了两者的关系,以及互联网带来的影响,并对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从立法、建立新闻行业自律体系和加强记者自身建设三方面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关系;建议

第一章新闻自由阐述

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新闻自由,各国的新闻媒体都会受到政府、资本基于国家利益、集团利益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使本国的新闻媒体和新闻报道呈现出其“不自由”的一面。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真正的理解新闻自由的内涵,也可以说是对真实的世界和真实的新闻环境不够理解,导致存在一些思想上的误区。这种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西方世界的新闻自由盲目崇拜,一味地认定西方的新闻自由是纯粹的;二是以为新闻自由是绝对的,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是想怎么报道就怎么报道。

为了防止滥用新闻,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也对新闻报道有一定的限制。因为新闻报道尺度的把握是实现新闻自由的重要阶段。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媒介的立身之本。马克思指出:“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新闻要产生影响力,就必须真实,必须取得受众的完全信任。否则,新闻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就不能称其为新闻了。因此,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以其真实性为原则和界限,不能肆意的报道客观世界没有的事实。另外,新闻自由在法律制约下是远远不够的,人性道德和社会伦理的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章网络环境带来的改变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以及低成本性,某些网民素质不高,导致虚假、侮辱诽谤、不健康等垃圾信息充斥网络之中。这种自由高度化的垃圾信息的出现,会阻碍正常的信息传播,扰乱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进而抑制网络新闻自由。

新媒体是在网络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交互性特征明显,打破了传统媒体现行的传播方式,例如电子阅读器、网络媒介、手机应用平台。微博、微信、QQ等社交网络平台根据受众需求不断创新,使数字媒介的交互性越来越即时化、人性化、体验化。由于越来越操作简便的国际互联网络,其管理机制比较松散,匿名登录、不留痕迹的上网方式和丰富而多样化的网上资源,为道德败坏者的侵犯他人隐私权提供了极好的条件和可能。

第三章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第一节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

新闻传播活动通常分为两大部分:新闻采访与新闻报道。如果记者没能把握好这个尺度,就会在这两个阶段做出侵犯隐私权的新闻。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是必然的,因为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之间存在界定模糊的区域。新闻媒体在采访时,会将注意力放在社会大众感兴趣的新闻事件上,并将这些新闻事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传播,而这些事件中会包含对他人信息的披露。有些新闻媒体为了迎合社会公众兴趣会想方设法搜集一些当事人的信息,就会出现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二者冲突的出现既与权力自身界定的不明和法律规范的缺失有关,也与整个社会环境和媒体不够自律有关。香港杂志《一本便利》就发表了在一个音乐会上钟欣桐在后台更衣时偷拍下来的照片。自那以来,著名演艺界人士、妇女团体和政治人物都大声谴责这份以报导香港夜生活和娱乐业知名的杂志。生活在香港这个人口稠密城市里的知名演艺界人士多年来与那些窥探的记者一直在玩猫捉老鼠,现在他们表示受够了。功夫动作片巨星成龙在内的100多名知名人士参加了支持钟欣桐的集会。他们要求民众停止购买那些以偏激方式收集耸人听闻材料的八卦杂志。

第二节隐私权阻碍新闻自由的发展

媒体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那就是媒体监督。因为新闻自由的普及,媒体会将镜头转向一些违背国家法律和道义的官员和机关。而且媒体对于政府人员的监督是其他渠道不可比拟的。但是,有时候为了掀起舆论和制造话题,一些媒体会夸大官员犯罪的行为,甚至是获得新闻途径的不正当,这就给了犯罪者反击的机会。因为对新闻报道的法律限制,国家设立了诽谤法和隐私法。这样被揭发者就可以群求法律依靠,以诽谤罪或者侵犯隐私权的罪名状告作者以及新闻媒体。

第四章权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建议

第一节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尽管国内现有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以及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均未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这就使得中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力度遭遇极大的削弱。尤其是国内现行法律以“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具有很大的缺陷,这就要求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明确隐私权的内涵、外延以及侵权的责任形式。

第二节切实建立起一整套行业自律体系

目前我国一些法律虽然涉及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比较零散,也缺乏法律位阶比较高的法律,还难以形成严密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网,这就容易使不法分子钻空子。因此,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关规定,完善中国网络传播的行业自律势在必行。现在,欧美等西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保护电脑个人数据的法令,这些法令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安全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国内,虽然有一些网站已经宣布和出台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条款或政策,但是,制定个人隐私权政策的网站,在国内众多的网站总数中还只是少数,而且这些声明大都由网站单方制定,用户几乎没有机会参与;内容也比较简单,只有基本的条款,并且几乎所有的声明都注明了解释权、修改权在于网站本身,因此,要想彻底摆脱网络个人隐私权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基础上,切实建立起一整套行业自律体系尤为重要。

第三节加强记者自身建设

新闻业应该认识到新闻环境的好坏与新闻从业人员的自身建设有着紧密联系,在健全外部机制的同时,也要加强新闻人的职业素养教育。新闻从业人员注意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新闻业务水平与道德修养水准,以免出现误用、滥用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现象。

一篇报道要想做到既保障新闻自由又不侵犯隐私权,那么就要求记者应具备以下几点业务素养和写作准则:1、正直,有肝胆,有悲天怜人的情怀,有改变和促进社会进程的想法。没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记者,绝对平庸。2、对于社会体制及报道对象,要有一种理性和建设性的关注态度。不要有边缘心态和敌视心态。3、采访作风要扎实,不要走捷径。好的采访绝对有助于写作。4、整个报道要用事实说话,要强调报道的现场感,但记者自身尽量不要跳出来,所有判断和推论还有观点,都应该自然显现。5、培养诚实职业态度,忠于自己的内心,任何新闻首先要过自己这一关,否则不要发表。6、在进行隐形采访时要遵循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不做违法的事。

结语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然而新闻自由思想之风的普及,受众对于知情权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这就造成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必然矛盾,二者之间的冲突愈发强烈,这就要求新闻行业要完善行业体系,新闻从业者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媒介素养。

参考文献

[1]蔡建.浅论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权冲突及解决原则[J].宿州学院学报,2009,24(02):21-23+156.

[2]赵双阁,韩啸.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6(01):40-4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