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2P网络贷款法律问题的若干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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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2P网络贷款法律问题的若干思考

姚小燕

(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1000)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超前消费观念开始改变了我国大多居民的生活方式,借贷成为众多企业和群众选择了借贷这种方式,由此各种借贷平台应运而生,尤其是在网络技术的影响下,网络借贷平台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持续力。但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还有待完善,尤其是法律层面还存在不少漏洞,本文主要探究网络贷款各方存在的风险和责任及对完善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P2P网贷;责任;风险;法律问题

一、前言

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并因其极大的市场和需求群体越演越烈,已经成为我国群众选择的重要的一种借贷方式,发展线上线下共存,集信息、资金、签约、担保等基于网络平台的一揽子金融服务。网络借贷平台借助网络科技,在时间、空间上比起传统借贷平台有了极大的突破,能够更好地满足借贷双发的需求,进而可以帮助企业筹措资金,促进个人消费,因此得到了不少地方政府和金融行业的支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网络平台借贷至今还存在不少问题,相关金融监管不到位,隐含着不少金融风险,而且法律界对网络平台借贷的运作规律和相关法律问题还不是很清晰明了,所以有必要对P2P网络贷款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也是对借贷双方的负责。

二、P2P网络贷款的基本概念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托于互联网,其发展和稳定也依托于互联网,互联网便捷、迅速、海量化、信息化等特点给网络信贷带来了传统借贷难以比拟的优势,也让互联网信贷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长。但同时互联网的匿名性、监管不到位、技术无限性也给网络信贷带来了不可控性,尤其是在法律监管上。

三、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现状

P2P网络贷款平台首先起源和发展与国外,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2005就在伦敦成立了,到现在已拥有超过25万的注册会员,还有成立于2006年的Prosper网贷平台,发展到现在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于2007年,之后全国各地都有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成立,这几年间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但同时各种保障和规范还尚未跟上网贷的发展步伐,导致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上一直是“三无”状态的,无严格的行业准入门槛、无有效的监督组织、无标准的行业准则,其模糊的法律界限导致缺乏法律监控。

这些不到位造成当前网络借贷平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而且这种情况还会持续一段时间。要想P2P网络贷款平台健康持久地发展,必须大浪淘沙,完善法律制度,依法打击掉一批躲在互联网背后干着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这样才能引导网络借贷平台朝着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并且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链接网贷行业的上下游,优化产业链,形成一个巨大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保障系统的不稳全性

我国网贷平台发展迅猛,但是完善的法律体系一直没有跟上,某些法律层面还是空白一片,尤为重要的是网贷平台还存在跑路现象,这给群众资金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性和不稳定性,这突出体现了国内P2P法律保障系统的不健全性。很多网贷平台钻着法律空子,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欺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现象,进而损失了投资人的财产。归根结底,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目前国内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保障系统的不稳全。

(二)法律监控不标准不严格

目前国内频繁出现的P2P网络借贷公司跑路现象,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标准、准入门槛不统一的设置存在密切的联系。P2P网络借贷行业运作的法律监控标不严格不全面也是造成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其监管不到位、监管执法主体的不明确使得P2P长期处于法律空白、监管真空的状态。再加上网贷平台虽然发展迅速,但是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企业与企业间关系并不融洽,难以形成有效的统一的行业标准,所以进一步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作的法律监管标准势在必行。

(三)行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够

P2P网络借贷行业人员自律意识有待加强,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着高额投资收益、操作简单、无空间限制的特点,所以越来越受到普通大众的青睐,其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模式区别于传统借贷模式,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导致其迅猛发展,规模迅速扩大,这使得民间闲散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配置。网络借贷平台频频发生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行业人员自律意识不强。其中包括:P2P网络借贷行业中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体现在往往为了完成个人业绩而篡改客户信息,放低借贷门槛,不顾行业规则,只为完成任务;第三委托方借贷信用和真实信息反映度不强,这体现在为了完成借贷任务而刻意隐瞒客户的信用信息和个人信息;投资者的风险控制意识不强,大部分投资者为了求得利益而不顾风险,一味的进行投资,忽略了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并不小。

(四)为了平台业绩而忽略法律风险

有的网贷平台为了完成业绩,一味放低放贷要求和标准,破坏行业规则。因为国内使用网贷的用户多数还是首先考虑传统的借贷方式,这与传统借贷更加稳靠安全有关,只有急需资金但是又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才会考虑网络平台借贷。一般信用较好的用户都是选择从银行等传统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或者从亲戚朋友处借钱,所以网络贷款主要是针对信用等级比较低,被传统金融系统排斥在外,亲戚朋友处又不好接钱的客户。这也决定了贷款者的信用比较低,必然存在贷款者和网贷公司收冋本金的风险性。

五、完善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建议

(一)以立法形式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但是在法律上却没有个明确的定位,当下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金融机构还是相通的,但又与传统借贷平台有所不同,传统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则也不能全然用到网络借贷平台上,所以要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和功能确定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网络平台的稳定性,纳入系统权威性的监管体系,这才有稳定健康的金融秩序。以立法形式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不仅能从法律上确定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定义和概念,以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合法的地位,这也会弥补金融机构贷款,尤其是网络借贷的各种缺陷。

(二)以行政执法为首建立多方位的监督体系

安全可靠的网贷系统仅仅依靠法律条文要求企业进行自律还是不够的,还是需要依靠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主体,比如银监会就要充分发挥监管执法的职责,要想打破网贷平台缺乏监管的真空局面,银监会必须做到执法到位,不能存在执法不严、执法推诿等问题,这样才能对平台进行规范而有效的监管。其次,要建立健全网贷平台的监管体系,比如统一征信系统,录入和完善平台和平台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鼓励行业对各网络平台,尤其是新成立的网贷平台,要格外注意平台相关的资质与风险评估,在征信系统上就能对各种信息进行比对和核对。

(三)完善社会化外部的监督评估体系

除了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还要注意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和,督促网络借贷平台尽快形成行业协会,协会尽快制定统一的行业规定,督促行业协会内部自我监督。网络借贷行业协会不能仅仅是小范围内的,因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受众是全国各地的,只有建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才能形成更加准确和细致的评估,也才能真正打达到行业监督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各成员之间也要起到相互监督作用,相互以行业规章制度自我约束。另外,还要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相关组织对平台的外部监督,社会各组织要善于自己手中的监督权,社会大众也要形成强大的人民监督体系,这样就能以内部外双管齐下的完整监督体系。

(四)严格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贷款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发达国家已经有相对比较完善的,还有比较专门的网络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互联网借贷纳入民间借贷范畴,这为网络借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先进完善的立法经验,并且从实际出发,综合我国综合国情,考虑我国平台发展的实际需求,然后再充分调查研究之后,再以法律形式明确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样,我国需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责任保证制度,把P2P运营中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通过法律规制的手段如提供保证金或进行抵押担保等相关机制,使其相关的风险从一开始就有相应的措施予以保障。

(五)提高网络借贷行业人员的风险意识

网贷平台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是稳定网贷平台的基础,很多网贷平台负面事件的发生都是因为相关从业人员法律风险控制意识低,踩着法律的红线前行,所以还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各项意识,行业和社会都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提高降低风险的能力,将相关风险控制到最低。有必要的话,相关政府部门还要组织借贷人和相关从业人员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各自享有的法律权利。让所有参与者在法律的监管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六、结语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市场经济的繁冗发展也是极好的助力,国内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完善必要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设计出一套完整的平台运营制度、P2P平台的准入机制,从法律上助力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发展,也能促进加快民间资金的有效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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