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法律制度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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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法律制度构建

杨丽娟张瑞峰周文强秦继华

杨丽娟张瑞峰周文强秦继华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省南京市210093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的损害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成为我们日益关注的话题,救济生态损害的货币化表现形式为生态损害赔偿金,在控制污染、消除污染的过程中都会产生一些费用,诉讼过程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目前一些省市建立了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法律制度,但是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应该从各个程序上进行完善。

关键词:生态损害赔偿金;生态损害;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法律制度

引言:现阶段,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关于生态功能损害的法律救济也被国家日益重视,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的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都属于赔偿范围内,在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在方案落实过程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生态环境损害求偿的主要形式,环境保护组织主为主要的求偿主体。因为我国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面对着诸多挑战,所以为立法提供支持依据是我们迫切需要。

1.生态损害赔偿金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辨析

现阶段,虽然相关法律部门和决策性文件中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指导,但是在理论实践中,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界定范围仍然不清晰。

1.1生态损害的概念界定

在文字层面上,“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字面意义相对应,“环境损害”强调的是人为损害环境从而对人的身体和财产造成的负面影响的,“生态损害”注重的是人的不合理行为对环境本省造成的伤害。在很多时候,“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都被混为一谈。本文讨论的是“生态损害”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概念,仅限于对环境的本身的破坏。

在国际标准中,也没有对生态损害有一个正确的概念设定,但是达成基本的共识是,以环境因素为主要载体所导致财产、人身损害区别于生态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颁布,其中就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内容给出了明确定义,因为破坏生态、污染环境造成的环境要素的污染,对动植物造成负面影响,重要因素改变导致生态系统功能的减弱。方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和本文阐述的“生态损害”定义相同。

1.2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内涵

以货币形式弥补生态损害的一整套法律手段为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生态损害赔偿金建立目的是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环境原有的生态功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现阶段,在我国的立法语境和现行政策的环境下,“赔偿金”包括了恢复环境原有生态功能的要求。在欧盟建立的《关于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中,把补充性修复措施、基础性修复措施和赔偿性修复措施统称为修复措施,将受损的服务功能修复和受损的自然环境修复至基线条件采取的措施称为基础性修复措施;因为采取基础补救措施难以修复的自然资源,采用补充性功能修复自然环境,称为补充性修复措施;弥补补充性措施和修复性措施产生的费用,称为赔偿性修复措施[1]。很容易看出,欧盟建立的法律条款,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统称为修复措施。

总而言之,救济生态损害的货币化表现形式为生态损害赔偿金,是在生态系统损害后,后续的修复产生的费用,诉讼请求应该包括赔偿经济损失、恢复环境。对此要求不同区域的称呼各不相同,但是根据总定义而言,统称为生态损害赔偿金。

1.3确定赔偿范围

生态系统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但是,修复生态系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仅包括生态系统损害的鉴定、诉讼费用和本身环境的修复费用,生态系统的损害赔偿金应该包括生态修复每个环节的费用。

总而言之,在各国条约和我国的落实中,不仅要求求偿过程中的调查鉴定评估费用纳入赔偿金,而且各种修复性措施产生的费用,也需要责任方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功能丧失损失费用、防止污染扩大费用、消除污染采取的合理措施所支出的应急等费用,都应该纳入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范畴。

2.我国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法律实践

2.1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与监督

我国的一些省市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实施环节,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出相关规定,例如:云南省颁布的《云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将政府的非税收入包含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其资金被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无锡市设立的《无锡市环保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由环保公益金专项账户管理,其受理人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不难看出,各个地区在收取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过程中,都采用设立专户的办法,由各个区域的司法机关进行统一管理,由当地的审计部门对生态损害赔偿金进行监督。

2.2生态赔偿金的来源

相较于各个省市对赔偿金来源的规定,昆明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损害环境被告人的赔偿金,法院判决的人为损害环境的赔偿金;在绍兴市,生态环境赔偿金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判定没有固定受益人的补偿金,企事业单位资源缴纳的费用;对违法污染环境的企业缴纳的赔偿金等。

现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三点,第一点,在法院判定中,无特定受益人的生态环境赔偿金,这种赔偿金的来源是赔偿金的主要来源,主要是由环境民事诉讼的方式被社会组织起诉,并由生态系统的损坏程度进行赔偿;第二点,部分地区把追缴环境违法主体的资金也纳入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构成中,与我国颁布的《生态环境顿还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相融合;第三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来源被专项财政拨款和社会捐献资金所丰富,解决了没有专人负责的生态系统修复问题[3]。

2.3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和审核

在部分省市中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区域明确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主体使用范畴。但是在范围内的资金使用中,可以大体判定出使用主体,在进行各个环节监督的过程中,每个区域规定都不同。

第一点,使用范围。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不仅可以救助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还可用于支付诉讼费用和环境修复。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使用,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中的紧急修复费用和环境基础修复费用。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除了修复的费用之外,还包括鉴定、监测等费用。由此可见,各个地区资金的使用范围都不相同。

第二点,使用主体。在各个区域不同的立法中,仅泰州市把使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修复费用的使用主体,其他区域并没有对使用主体进行规定,这种不清晰立法技术不利于有效管理生态损害赔偿金,所以在使用过程中,各个省市均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材料,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使用主体。

第三点,审核程序,其中昆明市的是由环保部门申请资料填写完时候进行意见提醒,然后进行资金的下发。泰州市西安市环保部门受理申请资料,然后经政府部门同意后,进行相应的拨款,资金下发之后需要在中级法院进行备案。各个区域的共同点都是环保部门为审核主体,然后由市政度或者财政部门决定资金的拨付。

3.总结

生态系统功能的健全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在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法律环节,要以科学为准则,对赔偿金的各个环节依法公开,保证赔偿金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1]爱德华?H.P.布兰斯:《2004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下损害公共自然资源的责任———起诉权和损害赔偿的估算》,戴萍译,《国际商法论丛》第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2]竺效:《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

[3]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通讯作者:董迎雯,dong@njuae.cn

作者简介:杨丽娟,1982.03.25,女,汉,浙江湖州,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环境保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