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准则对商誉的性质、外购商誉以及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不足,应予以改进:根据商誉的无形性和不可分割性,对外购和自购商誉都不予以确认;对购并时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分别作为递延资产和递延收益处理;而商誉的价值体现,则通过中介机构定期评估并对外披露来实现。并通过此种对商誉会计理论的“破”与“立”来弥补现行商誉会计理论的缺陷及在实际操作处理中的不足。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