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房地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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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地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郑海鹏

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65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及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界定,对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分析,便于明确国有房地产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该承担的刑事、行政及领导责任。

关键词: 安全管理、职责、安全事故、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求中,基本上都会涉及到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现场违规操作者的直接责任,经分析,与国有房地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的领导责任原因多在于以下两类,一是主观方面原因,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重生产,轻安全。二是客观方面原因,主要负责人不知道从哪些方面出发,怎样才能管理好安全工作,容易造成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方向不对。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分析,相关分析如下:

一、国有房地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公司法》和《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谁担任。但按照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安全责任事故判例的归类,满足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方面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原则上由法人担任,但对于国有集团类公司,因经营生产的需要,存在政府领导人员兼任国有集团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等情况,并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应由真正全面负责及领导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而言,其母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负责的人为主要负责人;对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缺位,由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直接领导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实施决策。对于实际负责人外出学习、出差等长时间不能行使职务,授权或者委托他人临时主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工作,在授权期间,临时主持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人为主要负责人;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是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权责的主要依据,也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认定主要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的衡量标准。除《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外,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应该负有以下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在出现重大隐患失控时,禁止强令员工违反工作规程及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三、房地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负的领导责任

房地产项目建设开发过程涉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外包”单位,必须与主要负责人作用大小和事故等级结合起来分析。

1、在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强令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满足以下四种条件之一者⑴、造成死亡一人以上;⑵重伤三人以上;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者;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条件)。

2、向业务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压缩合理的合同工期“抢工”的,或者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按照《建筑安全条例》第55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在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基本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为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为主,附带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党纪处分;

4、在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基本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为由,房地产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承担行政责任,附带党纪处罚。同时,如果违反《建筑安全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代建项目中,因委托方(投资方)没有相关资质及专业技术力量,委托相关具有开发建设资质企业(建设方)代为现场管理的,发生重大事故后,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受托方主要承担刑事责任,附带行政责任和党纪处分;

5、在一般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事故界定,事故责任主要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除因特殊情况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承担责任,但建设单位负责安全部门、工程部门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6、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下称国发[2010]23号文)第29条规定,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母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经理。同时,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国发[2010]23号文作为行政法规要求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只能是扩大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范围。因此,在刑事责任方面,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需要追究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但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除追究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外,还会追究企业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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