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德育大事记(续)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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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5~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决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第五至七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