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心理学与印度哲学中的“自我”观念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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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心理学与印度哲学中的“自我”观念

李亚南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

摘要:本文旨在对比西方心理学中自我观念与印度哲学中的自我观念。西方心理学的自我是基于自我的概念。而印度哲学人格的文化方面是“法”梵语,其中有许多各种含义,例如法律,宗教,义务,或者仅仅是人与物。

关键词:西方心理学 自我 法 印度哲学

这几年西方有关自我主题的研究和出版物在包括哲学,心理学和神经科学在内的许多学科中都有显着增长。不同学科中的许多因素促使人们对自我概念产生了兴趣。在哲学和认知科学的某些领域,对体现式认知的强调引起了人们对重新思考笛卡尔的心身二元论和自我概念的兴趣。对主观的传统形而上学概念的后结构主义解构,引发了关于是否有任何理由来重构自我概念的争论。最近对佛教无自我概念的兴趣引发了关于自我之类的事物是否存在的疑问。根据对大脑中动态和分布式处理的新认识,哲学家和神经科学家正在提出类似的问题,即自我是否可能是一种幻觉。关于被理解为主体的自我,在实验心理学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发展心理学的进步已经提出了关于自我体验的个体起源的第一个问题,而对心理病理学的研究表明,诸如自我和代理这样的概念对于解释重要的事物至关重要。心智分析哲学,现象学,实用主义,佛教研究,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神经科学,女权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这些不同的分析不一定具有相同的目标。 一些人批判性地关注了自我概念,因为它是在社会和文化安排中构建的; 其他人从心理连续性的角度考虑自我; 其他作为身体的体现。 一些作者探讨了自我的某些方面是如何构成的。

西方心理学对于自我概念的探索是基于西方哲学传统对这个概念的探索。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从笛卡尔到黑格尔,从康德到叔本华,西方的哲学传统一直都在关注自我这个概念。在古代西方哲学中,关于自我是否是虚构的问题并未出现。 洛克的观点使它脱颖而出。 随后,尽管灵魂的概念在宗教思想和伦理理论中继续存在,但出于科学目的,它几乎已经死了。 它被一个统一的自我的概念所取代。在心理学科学中,当自我的概念出现时,它趋向于扮演着许多连带的角色之一,例如自我形象,自我观念,自我发现,自信,自尊,自我知识,自我接受,自我参照,自我塑造,自我意识,自我兴趣,自我控制,自我否定,自我欺骗,自我叙事和自我实现。在某种程度上,身份的概念也有类似的命运,因为种族身份,种族身份,性身份,性别身份,社会身份,政治身份等概念甚至在科学背景中就已经引起人们对个人概念的重视。

在印度,与西方不同,最相关的是关于人格的文化方面是“法”梵语,其中有许多各种含义,例如法律,宗教,义务,或者仅仅是人与物。在佛法的许多含义中,其法学观念为责任或行为准则在这里最相关。法可以定义为特权,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个人 在雅利安人社区,作为其中一员的成员,在特定人群中生活阶段的行为标准。它的重点是男人而不是女人。这种用法传达了男人的特权地位,而妇女则缺乏特权。

在印度和其他地方一样,权利和义务是针对各种按年龄和社会类别或“种姓”划分的社会阶层。按传统定义的生活阶段是四个asramas:第一,专门从事学习的青年时期;第二,成年时期,一个人扮演户主;第三,半退休长者成年后期牧师,战士,商人;第四,一个年纪大的公民传统上,印度教传统强调个人的职责胜于权利(Sathe,1967; Talghatti,1974)。根据这一传统,purusa(或人)是奉命追求生活中的四个主要目标:(1)履行个人的种姓和生活地位(佛法)所规定的职责,(2)追求财富(artha),(3)满足自己的(合法)欲望(kama),以及(4)从出生和死亡的周期中获得释放(moksa)。我想在此重点讨论的是人格心理,这是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制度下承担个人责任的必要前提。

印度思想中的个人作为行动的基础及其后果无论概念上的区域,公共和时间变化如何,印度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与错出现了一种世界观,在这种世界观中,道德应该被维护受宇宙法管辖的秩序。宇宙合法性的概念有后来被称为“业障法”。这个定律被认为是宇宙定律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适当后果的原则他或她的所有行为,无论是好是坏。印度的观点人格与信仰由法律定律所界定的道德密不可分业力在这样的已知历史中,对这种法律的信仰几乎是普遍的;它是印度大多数正统派和非正统派所共有的思想。确实,它的影响力扩展到大多数印度教徒,耆那教徒和佛教徒,而且甚至在印度次大陆以外的任何地方都有佛教传播扩大影响。

业力法则也是关于个人,自我和身份的观念的一部分。凯恩(V. Kane)追溯了因果报应法中人格与责任的个人主义观念的历史根源。凯恩(Kane)将个人责任的概念追溯到印度传统最古老的著作,即Veda。业力的严格学说将要求,善恶业不会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人不能为别人的罪受苦。”为了支持这一结论,他引用了史诗般的摩诃婆罗多(Mahabharata)的以下陈述清楚地阐明了这一点:“无论男人做什么事,无论是圣洁的还是非常不圣洁的(可怕的),后果仅是施行者所经历的,亲戚与之无关(Kane,1968,Vol.5,pt.2,p.1595)。业力必然是个体的,不可转让的和不可阻挡的这一论点在印度思想中很普遍。确实,在印度人的思想中,上帝被认为仅仅是监督业力法的正常运作,并且无力干涉其无敌的运作。《博伽梵歌》中的圣人见证奎师那要求阿朱那(Arjuna)认识到一个人是他自己的朋友,并劝他通过自己的努力而不是自己来提升自己此外,虔诚主义者(巴克提)传统中的许多思想家承认上帝恩典在废除奉献者的缺点方面的功效,这意味着损害了《业力法》的严格执行。但是这个主意选择毁灭的道路。

参考书:

Neisser, U. The Perceived self: Ecological and interpersonal sources of self-knowledge.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Gallagher,Shau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self.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