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传统文化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6-10
/ 2

我国古代传统文化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研究

颜富贵

江苏大学 212013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犯罪率上升趋势明显,要想构建一个美好和谐的法治社会,除了“法律”这个人身的外在约束之外,同时还需要“道德”这个人心的内在约束。只有在人的内心和身外都构建起约束规范,才能更好的约束人的行为,从而达到理想中的效果。而我国古代的传统文化,正是道德文明的主要表现形式。除了道德观念外,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文化、哲学理念以及家国观念等思想在法治社会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也应该注重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传播。

关键词:传统文化 法治社会 价值 道德 约束

一、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观念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学过中国文化发展史的人都知道,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传承,主要是儒家文化的一脉相承,平时讲中国传统文化,也近乎讲的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对我国的影响之深之广可想而知。而儒家文化,又是中国道德文化的集中表达。因此,研究中国道德观念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意义。

1.儒家“孝”道文化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中发生的关于儿女不孝养父母而诉讼至法院的案例不可胜数,没有诉讼至法院的更是多如牛毛,很多老人只能生活在孤苦的黑暗世界里,看不到天伦的光辉。那些不愿孝养父母的儿女们,不管出于怎样的理由,都将给太多人带来心灵上的黑暗冲击。究其根源,就是因为他们的内心已经失去了“孝”道的身影,反而充满了各种抱怨、逃避责任以及对财产的痴迷等负面观念。当这样的纠纷发生时,很多老人都求助无路,就算到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儿女们孝养自己,但是法律也只能强制儿女们的外在行为,至于他们内心中的亲情流露就无能为力了。可是,父母们需要的正是这份流露儿女们内心深处的温情。当这份温情失去了,一切外在都失去了意义。

儒家“孝”道提倡“百善孝为先”,就是要儿女们将孝道作为第一善位,孝顺父母者为世所赞,违逆父母者为世所弃。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将“孝”道摆在心中第一位置,就能化违逆于无形,转烦恼于温馨。如果人人孝顺,则家家和谐,整个社会就会被笼罩在一种温馨的氛围中,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也能够更快圆成了。

2.儒家“仁”文化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当今世界,物欲横流,很多人为了满足心中的欲望,而弃仁义于不顾,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多不胜数。其实,虽然法律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当人心失去了仁义观念的时候,往往会明知故犯,以至于虽有法律约束却收效甚微。儒家文化以“仁”为核心思想,提倡对待他人要心怀仁爱,诚心待人,不相欺骗,不相霸凌。如孟子所言:“爱人者,人恒爱之。”如果人人都心怀仁爱,以仁爱之心相待他人,那么他人也会以仁爱之心相待于己,世间便会减少太多的冲突和矛盾,整个社会也会更快地步入和谐的梦中之境。

3.儒家“礼仪”文化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法律规范的实质,便是为人们提供善的准则和制止恶的言行,其中对人与人之间的相待关系的规导尤为突出。不过,法律规范只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并不能从人们的内心深处改变人们的行为,因此,很多人心怀不轨,在法律的盲区大肆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甚至是明目张胆地进行,司法实践中每年发生的性骚扰、猥亵、强奸、故意伤害、辱骂等等案例多如牛毛,便是最好的证据。而儒家的“礼仪”文化提倡,人与人之间要以礼相待,不相侵犯,不相侮辱毁谤,让人们从内心中自然生出“礼仪”的观念,一言一行都循礼而为。如果我们能够顺其所言,以礼待人,那么人与人之间便不再会发生那么多的冲突,进而举世和谐,天下安顺,也能够减少法律资源的使用和浪费,促进法治和谐社会的建成。

二、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法律是时代的产物,每个时代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法律作为一门人文学科,与人文的关系也是紧密相连。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环境和现代法治社会环境差别很大,再加上我国的现代法律思想主要源于大陆法系,所以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差别也是堪比天堑。然而,中国的国情始终与西方国家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状态,所以将纯粹的西方法律思想应用于国内社会,契合度上就显得不尽如人意了,而这种缺陷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明显了。此外,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归根结底是产生于中华大地,是土生土长的,自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现代法治社会也是由历史社会演变而来,因此,我国古代传统的法律文化,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依然有其价值性。

三、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哲学思想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我国古代的哲学思想,与西方国家的哲学思想也是大不相同。西方国家的哲学思想能够影响其法律思想的发展,从文艺复兴思想、启蒙运动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便可见一斑,而我国古代的哲学思想也不例外地会影响到我国的法律思想,而且某些影响时至今日也依然存在。

四、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家国理念在法治社会中所起的作用

中国古人对于国与家的关系,表达的非常精到,即“家国一体”的理念。随着我国历史的发展,这个理念的重要性更是越来越明显。“家国一体”的理念认为,国家和家庭是一体的,相辅相成,没有国就没有家,没有家就没有国,所以我们要把祖国当做家庭来爱护。

五、我国古代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相结合的价值

人,作为这一方世界的主人,无论在各种历史时期和各种社会形态下,都是最根本的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言:“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主体。”要想建设一个美丽和谐的法治社会,从根本上来说,就要从建设和谐个人开始。如果和谐个人都被建设好了,那么建设和谐社会就自然水到渠成。而在建设和谐个人的时候,就需要用到法律规范这个外在约束以及道德理念这个内外引导,一表一里,内外相辅相成,才是最佳的选择。

因此,想要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就要从微观的个人和宏观的社会环境入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然而,法律规范只能够从人的外在言行来进行规范引导,并不能深入人的内心世界。而我国的古代传统文化,正是从人的内心加以约束和引导,从人的内心根源解决不合理合法的言行。由此观之,将我国古代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相结合,就能够从人的内心和身外进行双重规范和引导,从而更好地消除人们的犯意,达到有效治理社会的效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结语:

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梦的一部分,是中华儿女的共同理想。想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将我国古代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相结合,一内一外、一里一表地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引导,两者相辅相成,构建一个完整的有效的约束体系,从根源上消除人们言行上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而这,正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价值的体现之处。

参考文献

(1)韩晗《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的价值》职工法律天地 下半期2018年8期

(2)于祯《情、理、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研究》中国知网2016

(3)何勤华、王静《中国古代孝文化的法律支撑及当代传承》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