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电子送达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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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电子送达的问题与完善

梁钟月 王宇峰 瞿林秀 杨丰铭 程墨轩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1816

序言

我们已经进入了以信息产业技术为主导的新时代,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高速发展,民事电子送达智慧精准、简便快捷,大大缩短对案件审理期限时间的占用,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讼累,同时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虽然我国已经把电子送达制度列入法律之中,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的实效性并未得到真正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完善,使中国的电子送达制度能够实现“有限责任——精密司法”的平衡。

关键词:民事电子送达 协调问题 措施

一、民事电子送达介绍 (一)电子送达方式介绍

电子送达,又称无纸化送达,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是互联网高速发展下的宠儿,是新兴是送达方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到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不能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优越性介绍

传统送达方式随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经济类案件的不断增加,越来越难以满足如今大量增加的送达需求。相较于传统的送达方式而言,民事电子送达具有更快速、更便民的特点,其可以简化诉讼进程,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电子送达在当下“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其发展必定会非常迅速,会更加有效的辅助我国送达的建设与推进工作,促进我国电子诉讼的良好发展,并不断完善智慧法院的形成。电子送达还具有即时性,它省去了传统送达在路上耗费的时间,在当事人密切关注的情况下,其第一时间就可以收到诉讼文书,即时性的背后也展现了它的另外一个优势:低耗性——不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只需要简单的电子收发设备,就可以获取最新的诉讼文书。最后,电子送达还有其顺应发展的一面,到2019年6月为止,我国网民规模已超8亿,手机网民数量远超pc端上网人数,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电子送达的孕育于发展提供了温床。具有传播快、及时性、操作方便快捷等特征的电子信息系统已经逐渐成为未来推动法治发展的重要工具和媒介。

(三)应用现状

民事电子送达的应用现状不能过于乐观。首先,相当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并不对电子送达持肯定态度,也不明白民事电子送达背后的价值;其次,很多法院并没有专用于民事电子送达的设备,特别是系统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最后,在全国想实行统一的民事电子送达规则也不是很现实,各省市的经济发展不相同,人员配置也有差异,想广泛、统一、普遍的应用确有一定的难度,这与经济发展情况、区域需求甚至个人喜好等因素有关。身处于南京的我们,也曾去南京的法院与律所做过调查,民事电子送达确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且各个法院都配有设备,操作、人员一应俱全。南京的应用现状虽然不能代表全国,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种配置可以深入全国的每一个角落。

二、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运行机制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一定不能够适用电子送达,即采用排除法对其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因为民事电子送达具有特殊性,为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电子送达的启动程序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送达无效。实践中,往往采用先告知当事人并让当事人签定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这样的操作方法,比如秦淮法院智慧司法服务平台的电子送达流程中,受送达人需要阅读并同意。

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发展至今已经较为完善了,以南京地区的民事电子送达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法院与多方加强合作,江苏省南京市邮政分公司研发的智慧送达系统已于2019年9月在鼓楼区法院上线运营,秦淮法院与辖区金融机构于2010年4月成功举行电子送达合作签约仪式,这样的合作是对繁简分流改革更深入的探索,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有效解决;另一方面,南京地区产生了以民事电子送达产品为主要业务经营的公司,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南京新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法院进行对接,安装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已经发展成了一定业务规模。现如今法院并不足以创设全面统一的民事电子送达系统,不足以依靠自身力量独立完成民事电子送达,因而采取合作方式运行民事电子送达是必然的。

一般而言,如今的电子送达系统兼具特殊性与普遍性。部分民事电子送达系统只在一定辖区内运行,也有部分系统在公司业务拓展或者全面电子送达的目的下跨区域运行,但是在运行内容上都有同一套理论流程:通过办案系统运用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至受送达人的终端系统,并且系统在受送达人收到并打开电子文书时自动生成回执同时作保存工作,以此来证明受送达人确认知悉。

三、民事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协调问题措施 (一)关于序位排列

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我国部分法院就有将电子送达引入到实务工作中的实例。在正式把电子送达引入法律后,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了相关的实践性工作。目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多地法院的实践情况,我国主要的电子送达种类有多种。

1.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是最早被列为电子送达的两种主要送达方式。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现代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传真因为自身使用不便性,其作为电子送达方式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少而电子邮件的使用相对比较频繁,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易被拦截、被盗取、被篡改等技术问题和隐私泄露等安全问题。

2. 短信、诉讼服务平台送达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设立了第三方的短信送达系统,即可以通过内外系统交互的方式将需要告知的内容通过第三方平台统一发送。这种方式在实务操作中的确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但由于短信内容字数等限制,这种方式限于简易的通知,很难说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有效的送达方式。除了短信平台,还有一些法院设立专门的电子送达系统来进行文书送达等诉讼服务平台送达方式。设立此种诉讼服务平台需要相当的技术和资金的支持,对于中国某些地区的基层法院来说是一个难题。

3. 微信、支付宝等大数据媒体平台送达

国外一些国家也有利用社交媒体进行电子送达的实践。在我国,作为全国法院统一新型电子送达平台试点法院的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也于2017年2月开始通过支付宝平台的形式发送电子送达文书的提醒。

虽然上述电子送达方式在实践中都有所运用,但是它们在适用方式和适用范围上却存在着实践差异。因此,为了促使民事电子送达顺利推进,应当在其适用上设置并协调序位顺序。

第一,法院在进行民事电子送达时应当首先考虑设立并使用专属平台,包括电子送达平台和电子送达邮箱。结合现实情况,法院没有足够的技术与资源实现独立开发,因此不妨考虑与第三方合作开发或者直接发包,毕竟现在以民事电子送达系统为产品的公司也不在少数,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必须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平台,并针对日后可能因平台漏洞造成损失这类情况在合同中设置救济补偿条款。

第二,短信、QQ、QQ邮箱、微信等软件或实名制手机软件也可以作为法院进行电子送达的重要选择等方式,毕竟这些手机app普及范围广,操作也方便。当事人在缴纳诉讼费用时即可采用手机线上支付,法院便可与支付银行达成协议,将法律文书通过银行通知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且,实名制手机支付软件在支付时需要输入账号密码和动态验证码,更大程度保障安全性,也可由此进一步确定此时登陆账号的人即为当事人本人。由于这类方式直接依托第三方运营商或者第三方平台,安全程度有待证明。

第三,传真在近二十年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运用,但是还需要在接收后通过纸质打印呈现内容,出于经济性、便捷性和环保方面的考虑,只能放在第三位。

第四,其它具有交叉性与模糊性的方式,比如本质是公告送达的电子化形式的门户网站送达,由于实质上似乎难以界定这类方式是否属于传统送达方式,因此置于末位。

《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三种文书不能采用民事电子送达,因为虽然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发送,但是只有纸质版才能避免或降低被PS或者被篡改的风险。并且只有盖章的纸质版才最能体现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同时体现法律的庄严。在这一方面,立法者在价值选择时牺牲了便捷性和效率性,而选择了安全性和庄严性。基于当下社会环境而做出的价值选择,已设立的条文不可能朝令夕改,因此还需要在传承原有价值选择的基础上,考虑法律文书的性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网络普及度、对民事电子送达的接受程度等因素,妥善处理好传统电子送达方式与电子送达方式的关系。

(二)关于送达标准

只有对送达完成标准的统一进行明确的界定,才能够更好地推进电子送达这一程序的运行,使电子送达在程序上更加公平合理。

传统的送达方式以纸质文件为形式,因此也都是以纸质的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字作为送达完成的标准。但是,电子送达以电子介质为形式,并没有纸质的文件,无法通过有形的方式确立送达是否完成,所以像这种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信号来进行传输的送达就需要我们重新确立一个标准,标示这一程序的完成。

《民事诉讼法》针对电子邮件和传真这一类送达方式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电子文书到达当事人的系统时送达完成,这便是我们所称的“到达主义”。尽管这一规定明确了文书送达成功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却仍有不妥之处。传统的文书送达需要有送达回证,所以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当事人是否知悉送达的文书。而以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时,法院难以了解当事人是否已经知悉文书的内容。仅仅以电子文书到达系统就确定送达已经完成,显然在程序上有失偏颇,当事人也可能会为了逃避诉讼程序而谎称并未收悉电子文书,这时法院难以证明当事人确已收到诉讼文书。这样一来,原本为了加快送达程序的进行,提升诉讼效率的电子送达方式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的进程,也与省时省事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我们也应使当事人对民事电子送达做出相应的反馈。在送达文书后,当事人点击文书,便会生成相应的送达回证,以证明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同时,也应当在文书中明确载明,一经点击浏览即送达成功,当事人已知悉自身权利与义务。这也会使当事人对送达的文书更加重视,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当然,这也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的帮助,以便及时反馈送达情况。更进一步考虑,法院还可以派专员对选取民事电子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的当事人进行即时的电话回访,只要系统显示送达成功,就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既是确认,也是督促。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民事电子送达各地法院采取了不同的送达收悉标准,从而导致送达标准的混乱。因此,为更好地推行这种送达方式,我们应当明确好统一的标准,尽量通过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进行操作,使这种送达方式更加规范化。

(三)规范互联网环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法院的诉讼业务也开始由线下向线上发展,特别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送达告知书、提交相关证据等。虽然互联网的便捷性和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便民的作用,但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不稳定性和隐蔽性以及对于专业人员的依赖性都给民事送达的电子化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首先,由于以往的民事送达都是建立在现实环境之中,能够很明确的确定受送达人的姓名、地址、身份,但是电子送达是依托于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没办法做到面对面的确认受送达人的个人信息,往往容易造成送达对象的错误。并且在近些年来,利用法院名号进行虚假送达以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诈骗分子越发猖獗,如何甄别何为法院的真实送达文件便成了民众所担心的另一问题。其次,由于互联网本身对于专业人员的依赖性较强、稳定性较差,同时,现有的各法院网站和服务都不能够跟随目前日益增多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所以建立一个良好的法院电子送达系统迫在眉睫。但是一个电子送达系统的建立往往需要巨大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并且还需要对法院现有人员进行培训,这些都将会造成极大的财政支出,增加了原本就财政紧张的法院系统的压力。最后,由于黑客技术的不断升级,互联网环境的安全性也在不断降低,电子送达系统的安全防范问题也需要多加注意。

其实,针对明确送达对象的姓名、地址、身份以及是否确认送达等问题,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正在联合三大通信运营商及主要移动终端制造商,为法院建立一个专属于各法院的特殊认证身份,用以保证不会有诈骗人员盗用法院的身份实施诈骗,同时直接显示发送账号人员的名称,保证不会被杀毒软件以及计算机防卫系统所拦截,做到精准和预防。但其实,笔者认为还应该建立一种受送达人确认收到并强制阅读固定时间的回馈系统和限制系统,能够帮助法院了解受送达人是否正确和认真的阅读了送达材料,并且应该申请专属于法院系统的统一的特殊域名,就像是目前,我国电子送达系统依托于法院官方网站,通过“gov.cn”域名作为官方网站鉴别方式。但是目前使用的这种域名,是全部的政府机关都在使用的域名并不具有鲜明的法院标识,受送达人并不能很好的进行区分。对于建立良好的法院电子送达系统耗费的财力物力过多的问题,北京市互联网法院选择与阿里、京东等平台签订平台集约送达协议,依靠大平台的知名度和本身的安全系数,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线上及时送达。但是这些平台都是民营企业,由民营企业进行认证的正当性让人存疑,因此前期的合作只能是暂时的,到了后期依旧是需要法院组建自己的平台。德国为了电子通讯也特地建立了德国政府专用线上邮箱系统,集合国家的力量并交由德国联邦安全信息技术安全局授权的网络供应商提供,创建了一个较为完备的邮箱传递系统,既解决了安全问题和民营企业正当性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受送达人的身份确认问题。我国可以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建立政务系统统一的电子邮件系统,为电子送达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同时提升电子送达的精准性。

结语

民事电子送达是一件非常好的措施,但是这样的新事物的推广究竟在现实中面临什么样的问题,我们还是缺乏实践经验。民事电子送达制度是法院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审判质效解决“送达难”的重要创新。接下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完善民事电子送达诉讼服务机制,也许五十年后我们能够看到民事电子送达全面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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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本研究为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910291127Y)

作者简介:梁钟月,女,生于1999年2月18日,汉族,江苏扬中人,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就读,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