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政府监督对工程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的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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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政府监督对工程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的管理

张荣玉

山东鸿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巨野 274900

摘要:对现代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管理工作而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机构的各项行为,都会在不同环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本文首先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机构在工作中面临的各项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探究了市场行为、团队人员素质以及现场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究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机构优化方法,提高工程项目质量政府监管能力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市场行为;政府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质量监督的职责。监督工作的重点由实体质量转变到监督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上,可以说是站在更高层次上,从政府确保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实施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对工程的微观质量控制。以某市为例,全年工程开工面积近两千万平方米,从事质量监督人员不足250人,把这么大施工规模的工程质量全部依靠监督部门控制,那是很难做到的。而社会监理人员近4000人,监理面积占全市开工面积95%以上,如何通过规范项目监理的质量行为,利用好监理“这条腿”抓工程质量,将是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机构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机构在实际的工作中,面临着市场行为、人员素质和现场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1.1市场行为缺乏规范性

受到市场经济当中负面因素的影响,部分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机构进行考察的过程中,没有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人员素质以及监理单位的资质方面,而是将价格因素作为衡量一切选择的核心因素。部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机构,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占领先机,会采取相互压价的方法。此种行为最终会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机构,在现场监理团队中的人员配置出现问题,进而使监督和管理的质量难以有效保证。

1.2监理团队人员素质较低

自从我国实行的行业准入制度之后,国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机构在实际的工作中都更加重视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并且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高的成效。但是,从总体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仍旧可以看出当前国内还有一部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机构不能适应市场环境的需求,具体表现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大部分的工作人员,都是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大专院校、下岗转业以及建设管理部门等领域中转行而来。工作人员的知识储备和工作能力方面,未能接受全面、细致的考核就进入到施工现场,会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

1.3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

工程项目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具体表现为项目监理机构未能配备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处于无证上岗状态。出现此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理人员的变更频率较快,经常会出现部分工程项目还没有正式开工,监理人员已经发生了变更的情况。此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政府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材料进场的把关不严格,在进行抽样检验的过程中,选择的批次数量不足。检验报告资料不全面、检验程序不符合行业规定,最终导致了建筑工程质量不过关。

2几点对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管理的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监理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监理手段落后,不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旁站监理制度,以致造成对进场材料、工序验收把关不严,监理档案不详等问题。为了改变这些现状,笔者认为作为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从以下几点加强管理。

(1)在质量监督部门中组建专门的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管理科室。在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过程中,项目监理的质量行为越来越被着重,越来越成为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这就需要质量监督部门改变以往以实体质量为主的监管方式,特别是要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监理的质量行为上来。设立专门的监理质量行为管理科室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以某市为例,1998年某市监理项目不断增多,但企业质量行为不规范和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后经市建委批准正式成立了监理管理科,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管理、动态管理统计制度、制定某市项目监理管理办法、组织监理人员培训、检查调研等一系列工作,有效地改变了项目监理的现状,规范了其质量行为。

(2)加强对项目监理人员的抽查。对于那些没有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资格和证书,确实不能履行职责的项目监理人员,一经发现,负责该项目的监督人员,应书面责令监理企业限期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在开展工作前要向监督部门书面报送人员构成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以便随时核对。

(3)日常监督工作中,项目监督人员不定期抽查项目监理档案和旁站监理记录并对照工程实物,检查监理质量行为落实情况。凡是发现项目监理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理档案混乱不反映监理工作,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按合格签字,监理质量行为违规,监督部门应建议建设单位更换监理单位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配合建委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誉保证制度、处罚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所谓信誉保证制度就是要在监理企业当中,表扬好的,批评坏的,看哪些项目监理遵从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了职业道德规范,哪些项目监理不称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借助新闻媒体予以公示。监督监察部门应该设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质量监督机构对执行质量行为的监督去发现某些长期不合格、长期不能到位、长期给我们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那些单位,据此清除出市场。

(5)开展定期的项目监理质量行为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通过组织检查,可以了解项目监理的现状,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类似于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理质量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如治理项目监理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证书的问题;治理监理对施工进场原材料控制不严,先使用后报验复试和不报审就使用,对有复试要求的原材料,不执行“两次”报验的问题;治理旁站监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治理监理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报验单不齐全,不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和与工序、时间不符的问题;治理监理资料混乱、无序,监理人员审批意见不规范等问题。并在适当的时间对“专项治理”落实情况组织检查,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除了上述措施以外,还要加大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重点对施工现场监管理中存在的组织管理不完善、监理人员缺失及材料入场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进行检查。例如,我国某地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妥善地解决现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一系列现场监管的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各类设施和原材料,必须要监督管理为人员签字确认之后才能进场使用。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部的管理人员,能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发掘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对综合建筑工程,建筑单位同时要对社会和业主负责。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具备较强的自主性与威慑力,在对承建单位、施工企业的管理中也要树立监理组织的威望,提高对各个环节的协调和组织能力,以此提升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率。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保证工程质量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的共同目的。笔者认为,通过规范项目监理的质量行为来抓工程质量,将是近几年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监理形成合力,使质量目标得以兑现,让社会放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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