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籍调查成果确认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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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籍调查成果确认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关系

田佩川

南丹县自然资源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547200

摘要:进入新时代以来,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地方自然资源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权籍调查成果通知书”,认为之前某项调查错误,要求撤销该不动产登记;而登记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登记无误,不予撤销、甚至引发不动产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尴尬局面。实质上,这里涉及的是权籍调查与登记的关系。现实中,这个关系容易让人误会成确权和登记的关系:有的认为权籍调查就是确权;有的认为登记就是确权。以上误解会影响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有必要进行分析和明确。

关键词:新时期下;不动产;权籍调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引言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支撑和保障,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和前置性制度。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能够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关联公共管制要求,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特别是划清“四条边界”,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与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1新时期自然资源监测及确权管理现状分析

监测就是不断观察和记录事物状态的变化,总结变化规律,预测发展趋势。与研究相比,监测的意义在于可持续性,而监测工作基础则是研究。自然资源监测是对自然资源禀赋的认识,系统地观察、测量、记录、分析和评价自然资源的状态,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凭借多种信息收集、处理的手段,揭示区域自然资源变化过程中各种因素与变化内在规律的关系,向各级政府和部门提供资源状况和动态变化的宏观数据和微观数据。现阶段相关研究的视角普遍聚焦于自然资源监测方法的应用上,尤以空间遥感技术的研究成果最为显著。但是,对自然资源会计价值、监测网络建设、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研究,除了专项监测外,还不够充分。具体实施方面,一是统一管理自然资源;二是建立自然资源评价体系;三是形成自然资源变化监测体系;最后,通过优化地球空间发展标准和生态恢复等具体手段,增加国家自然资源禀赋,为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先后实施了国家级重点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普查和清查工作,获取了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数据信息,也为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检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自然资产的监测对发现数量、类别、价值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自然资产的性质和空间分布、甚至动态跟踪的目标是为自然资源价值核算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提供重要依据,这些也是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不动产权籍调查并非确权

《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权籍通知》)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海)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权属调查要查清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在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变化的首次和变更登记中需要根据权属来源材料核实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权籍通知》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审查,主要审查调查程序、成果完整性、有效性、格式、内在联系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等6个方面。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确认属于不动产登记的一个环节,但权籍调查成果并未确定不动产权利,权籍调查成果只有经过登记机构确认并记载在登记簿上,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有地方将权籍调查结果确认权委托给区级,由区一级出具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也有的地方将权籍调查成果确认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要件。从便民利民的角度考虑,将申请人难以自行取得并需要委托取得、容易发生错误的环节前置,可以减少申请人往返奔波。但不能够将权籍调查成果作为登记的依据,认为权籍调查成果无误即可登记。登记机构除权籍登记外还需要审核其他内容,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不能简单地将权籍调查成果确认为确权。

3实施多部门相关要素联合审查工作

“多测合一”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产生极大的影响。相关部门在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时,要对不动产权的结构、类别、使用年限等内容进行细致调查,然后根据有关信息数据绘制出权限示意图,在示意图中直观地展示不动产权实际的变化情况。绘制不动产图纸是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中的关键内容,要基于不动产测绘工作中的既得数据进行统计与探析,按照1∶500的比例进行图纸绘制。绘制不动产图纸一般有两种形式,即电子形式与纸张形式。不动产图纸的精准程度会直接影响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实际开展。测算不动产面积时,不但要测算占用的宗地面积,还需要测算建筑结构面积等数据。为了确保产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确保测量数据的真实性与精准性。在实际测量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要先测量不动产结构有关的数据信息,以此来明确不动产相关的使用范围,再测量使用范围,当测量结果出现位置偏差时,一定要及时分析与核查,找到出现偏差的具体原因,并复核测量。要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的规定,加强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会同多系统多部门的联合审查,确保测量数据信息的精准性。

4确权登记成果应及时推广应用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明晰了产权,界定了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实地调查了登记单元内各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基本信息,应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的应用,特别是将其与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有效结合。

5不断对不动产及其权籍数据整理工作进行强化

通常情况下,针对不动产及其权籍数据而言,其具体涵盖两个层面,一方面为属性数据,另一方面为空间数据。其中,对于属性数据来说,主要是指土地登记以及不动产的相关户籍信息等。而对于空间数据来说,实际是指不动产的地形图数据。在对不动产及其权籍数据整理工作进行开展的过程中,不动产及其权籍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内容包括:登记以及户籍信息等。因此,为了可以更进一步的对不动产及其权籍调查工作水平进行提升,应该不断对不动产及其权籍数据整理工作进行强化。在数据整理阶段,可以利用计算机,综合调查分析房产的地形等,合理的进行编辑。此外,对于数据处理人员,应该加大重视,认真的对每一个数据进行核实,查缺补漏,保证可以有效的对数据错录等现象进行规避。

结语

在全面实施不动产权籍登记政策的背景之下,在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要承担巨大的工作量。在实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中的具体工作流程,多部门联合开展工作,同时,要掌握丰富的知识,用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确保权籍调查工作的真实性与精准性,为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奠定夯实的科学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M].北京.2005年9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34.

[2]石晨谊.司法角度下的不动产登记定位[J].中国房地产,2017,564(3):42.

[3]常纪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与思考[J].中国环境管理,2019(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