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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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研究

周燕 向明珠 袁利

[引言]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把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规定为国家公务员。其主要依据是把教育看作是国家兴办的公共事业,教师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意志,按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培养目标教育下一代,执行的是国家公务。我国长期以来把教师作为干部编制序列来定位,也含有“准公务员”性质。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摘要]本论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谈及教师身份及相应权利义务的争议;第二部分简述教师法律地位;第三部分针对现实争议以及教师地位的模糊定位探讨确立教师法律身份。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法律身份 权利与义务 国家教育公务员

一、教师身份及相应权利义务的争议

湖南株洲一语文老师以“读书应该是为了自己将来挣下大把的钱娶漂亮老婆”进行入学教育。经媒体报道后, 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

根据《教师法》“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一款“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三款“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尹把教师的个人推崇的价值观作为教育教学的内容,忽视国家意志所主张的价值原则,不符合起码的教师职业道德,不符合为人师表的基本要求,未能履行相应的教师义务。

近年来,教育实践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引起了社会对教师的身份及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诸多争议。

例如大地震中的“范跑跑”,有人认为,《教师法》再修改,也不可能写入让老师牺牲自己生命来保护学生,只能更加明确强调老师保护学生的义务;另一些人反对道,范老师和他的学生们并不是一条木船上的普通乘客,而是有权利责任关系的法律主体——范老师代表学校对学生行使监护权,同时也有监护责任,学生们被家长委托给学校享受被监护权。

再如充当“看客”的“杨不管”,如果说《教师法》没有明确约束“范跑跑”的逃跑行为,却清清楚楚写着“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杨老师直接摈弃了教师作为“监护人”的身份。

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责任“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在校学习,学校应负监护责任,上课老师则是具体监护人,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加以制止,如果制止不了则是另外一回事。

在看似道德沦丧的另一边,又是教师下跪事件的升腾。教师下跪事件,暴露出很多教育问题。对于出现问题的学生,老师要么不负责任地不管不问、听之任之,要么就采取跪求之类的方式去“感化”。因此,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做教师的坚强后盾,有力实施法律。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其实对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固然应当有较高的道德要求和法律义务。但是,对教师的理解也应当实事求是,一是要把他们当作人而非“英雄”,用平常心对待;二是对给予他们的权利应和义务对等。1]

二、教师法律地位

关于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学界的意见不甚一致,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专业人员”,都未能明确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2]

根据《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 专业人员不是一个确切的法律术语, 在法律上没有什么意义。把教师定位为专业人员在现实中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 、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制度缺乏监督和救济

《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实际上, 在现实的中小学校和教师之间尚未形成平等与自由的契约合同关系, 仍然是任命的领导与服从关系。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校在教师的解聘方面随意性过大, 其教师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3]

(二)、中小学教师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教师模糊的法律地位导致了中小学教师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虽然在《教师法》中对教师工资规定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 (《教师法》第25条) 。但是拖欠教师 (特别是落后地区的中小学教师) 工资在当前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三、中小学教师应定位为国家教育公务员

笔者认为把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定位为国家教育公务员更具有实效性,也为教师专业化提供了外在的法律支持。

公立学校教师,特别是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其职业性质应当是公务员,即国家行政公务员、军事公务员和教育公务员三类中的教育公务员。它是构成现代国家社会公共事务及其管理的三大支柱之一。

4]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教师职业职能的公共性,以及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应该明确公立学校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并在《教师法》等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经材料分析,中小学教师成为国家教育公务员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一)、从法理上讲,教师法律身份可以由公法调整,造福于公共利益。

(二)、从实践上看,教师的工资(以绩效工资为例)来自财政。

(三)、从发展上说,《公务员法》为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留下空间。

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等类别。

同时,依据《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执行的是国家公务且具有专业性,符合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公立中小学教师为教育公务员应该是可行的。

综上因素来看,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中小学教师应当成为国家教育公务员。

参考文献:

[1]李晓强,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困境与出路,【J】,教学与管理,2006,5-8,5-8

[2]张丽,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教师,2009,6-7,6-7

[3]曲振国,公共性视野中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探讨,【J】,政法论丛,2006,35-38,35-38

[4]曲耀华,基于教师专业化视野下的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研究,【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583-584,583-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