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若干思考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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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若干思考探究

业敏恽

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652399

摘要: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的不断进行,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都得到了良好的推动,但同时环境噪声污染也随之严重,有关这方面的矛盾纠纷问题时有发生。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从发布实施以来,这二十多年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使噪声污染得到了较好的降低。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更加多元化,新的噪声污染源也在增加,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噪声法就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与如今的社会环境相适应,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指导噪声污染防治,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良好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意见探索

前言:

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多元化,工业化发展的速度逐渐加快,这也就使得噪声污染投诉在不断的增加,往往在已有的噪声污染源控制后,就会增加新的污染源。我国发布实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有二十多年,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在新的环境形势下,部分法规不能完全解决如今的噪声污染问题,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以更好的指导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一、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

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安静环境的需求,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这方面产生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以弥勒市噪声投诉数据显示,2015-2019年噪声的投诉占环保总投诉的大约40%,其中主要的类型为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以及交通噪声等。而且在时下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已跟不上了形势,在实际执行中并不尽如人意。该法笫七章“法制责任”的五十一条款中规定“并处以罚款”,但没有具体标准。另外,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逐渐突出,一些建筑工程项目不注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的甚至为了追赶工期在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投诉不断。在新的社会环境形势下,噪声污染防治亟待加大立法力度,依法治“噪”,因此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要进行不断的修改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噪声污染防治。

二、修改方向

(一)对国内各地成熟的做法进行借鉴

我国地方省、市人大常委会及政府制定了多项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可以为噪声法的修改带来一定的经验参考[1]。首先,职责分工明确,有关地方立法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比如西安市的条例规定,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需要进行统一的监管,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进行编制,对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以及文娱场所的设备噪声进行监管。城市管理部门对公园、街道、广场等公共场合的文娱活动、庆典活动中出现的噪声和商业门店使用音响设备产生的噪声进行监管。公安部门对交通机动车辆以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管。另外,对噪声污染源头进行强化控制,地方立法中对有关噪声扰民的城市规划要求进行了补充完善,比如在深圳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有专门的章节对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进行了规定,有关部门以及市、区政府应对城市改建、新建、扩建的公共设施进行合理的规划,确保满足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相关要求。再者,对没有监管到的地方进行补充完善,有部分地方立法补充完善了有关居民居住配套设施噪声的规定,对于没有监管到的地方进行了补充,比如针对新建住宅小区,关于给排水、供电、通风、电梯等公共设施,需要制定出相关的措施对噪声进行控制,以保证噪声排放在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内。最后,对于建筑工程的夜间施工审批进行严格的控制,上海市对于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总量进行了明确的控制规定,有关于房屋类的建筑工程,规定做3休1,当月累计天数要在15天内,有关于市政工程和道路管线建设,规定做10休1,当月累计要在20天内[2]

(二)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法规

对重要的噪声污染源进行强制性标准控制,日本在很早就发布了《噪音规制法》,其中包含特定区域的道路噪声规定、特定工厂噪声规定、机动车辆噪声规定、建筑施工噪声规定以及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而后又增加了干线铁路噪声标准、航空噪声标准,对于重要声源实行强制性标准。有关工业企业的设施设备,对不同时间、不同地区的噪声标准进行了规定。另外,要对城市交通、土地的规划加以重视,合理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使环境噪声的源头得到控制。有很多的噪声扰民问题都是由于规划不合理问题引起,特别是在如今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旧城改造、扩建等,有关部门要对建筑物与交通道路之间的距离进行合理的规划,明确规定各类建筑物与各交通道路之间的防噪声距离。再者,针对不同的噪声类型,需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方式,对于会产生噪声的产品,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对噪声的具体状况需要对消费者进行明确的公示,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可以在协议规定的基础上对噪声的要求指标进行提出。对于部分噪声污染,是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在管理和技术上进行控制存在较大的难度,对于这类噪声的控制可以规定在经济上给与一定的补偿,行政主管部门有调节的职责和权利。

三、修改中的重点问题

对于噪声监管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在如今社会发展形势下,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还存在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各个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有关噪声问题涉及到多部门时,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还没有跟上步伐,使得在处理噪声污染事件时出现部门之间的责任推诿,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的问题难以实现。所以,在修改噪声法时,需要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界定进行明确规定。另外,对噪声污染源头进行强化控制,如今社会的发展形势在不断变化,关于噪声污染源头也在不断的增加,针对这一方面需要加强规定。关于噪声污染源的管控可以从城市规划和产品控制两个角度出发,在进行噪声管理时,规划是一项重要的方式,在进行城市整体规划时,对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需要协调进行,城市的闹静环境需要明确的分隔开来。有关抽水泵、冷却塔、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噪声限值在噪声法中没有规定的,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从噪声源头进行控制管理,这样对于后续的监管也有较好的帮助。再者,有关住宅配套公共设施设备的噪声监管问题规定需要进行补充,关于建筑物在噪声防护方面,噪声法中没有明确的要求规定,建筑物配套的供电、给排水、电梯、通风、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噪声监管规定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完善。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需要进行完善,在噪声法中,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条件是存在干扰和超过排放标准,这些在进行监管时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3]。最后,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丰富,在噪声法中,有关文娱场所以及商业经营中使用的设备音响的噪声排放做出了标准规定,但是有关建筑装修、广场舞等引起的噪声纠纷问题缺少有效的管理方式,需要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噪声超标排放处罚额度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新的社会环境形势下,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完善,有助于加快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使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得到较好的提升,推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因此,针对现行噪声法中存在的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使其与如今的社会环境更好的相适应。

参考文献:

[1]曾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研究[J].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11):63-64.

[2]徐聪.噪音污染的法律救济与完善[J]. 福建质量管理, 2019, 000(014):153-153.

[3]金朱鹏.噪声污染侵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D]. 2017(15):275-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