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视角下的转变企业形式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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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视角下的转变企业形式分析

周泽宇

深圳市弘文文创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518000

摘要:在目前的发展背景下,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需要从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角度下对转变企业形式进行分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也在高速的发展,使得市场也呈现出了蓬勃向上的发展姿态,在新的发展时期,各种公司的数量以及发展规模都在不断增加,然而对公司进行有效治理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最为关键的因素,所以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需要站在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角度上对公司的治理中的规章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创新。这篇文章主要是分析了新的发展时期,在公司法与佛我企业法的角度下,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以及不断完善的主要策略完成企业的形式转变。

关键词: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视角;转变;企业形式;分析

  1. 引言

在国外,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社会发展以及存在的基本基础,但是我国却主要强调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重视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许多企业的发展都受到了国家政策和法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也遭受了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瓶颈。虽然公司法的出台以及修订使得大量企业都建立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但是传统的企业治理以及现代公司制下的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股权过于集中等多种问题,导致了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缺乏了有效的制衡,并且外部治理机制也不够健全等多种严重的问题时,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制约。我们需要对公司的形式进行有效转变,这样才能够建立并且健全公司的治理制度,并且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不同与联系

2.1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

公司法主要是对公司的设立以及资金的清算,还有其他内外法律的关系进行了有效规范和调整,并且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广义上的公司法主要是指公司过程中对所有以及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有效调整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体概括的内容,然而《合伙企业法》则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对合伙人企业的经济关系进行有效调整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所以这两部法律都是针对于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但是企业法存在的特殊性就是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及其特定的指定对象就是企业。虽然这两个法律对调整的对象存在着一定重合的地方,但是企业法可以是看做公司法中的一个特别法,我们可以从公司法中找到一定的依据和支撑来对企业法进行进一步规范。之所以要对企业法进行制定,是因为在一个特殊时期我们需要对投资进行鼓励,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对一些优惠政策进行规定。《合伙企业法》对于公司法来说是一个特殊法,它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合伙企业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为主,所以公司法更加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和正常运营和解散和变更等多种情况,从现在的具体情况中可以看出,从投资主体,资本制度还有组织形式等多个方面对这两者进行比较。

2.1.1投资主体之间的比较

投资一般的理解就是指一个人或者是组织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付出的资金技术,并且进行了经营管理的具体行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认为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能够在一个与其不同的另一个经济体制中经营的企业中它所具有的长期利益而做出的投资投资者则是在这个企业管理中拥有一定的支配权。我国在对公司法进行规定的过程中,其中相关的规范中确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在对股东进行设定的过程中,一般都是要求在50个以下进行共同出资来管理公司。这些股东在进行操作时可以实现共同出资通过利用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是国家授权的一些部门可以对国有独资的一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单独投资。其中公司法中还规定了股份是有限公司的设定,他可以发起设立或者是采用募集设立任何其中一种形式来进行具体操作。发起的设立则是由发起人对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进行认购,并且设立相关的公司,然而募集设立则是由发起人。对公司发行股份中的一部分进行认购,然后将其他部分向社会进行公开募集,从而设立公司。公司发所指的投资主体就应该是包括规范中的一些中国组织,他既可以是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外国组织或者一些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对投资主体进行调整和规范时,是在广义上进行调整的。企业合伙是指依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对合伙投资的企业进行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共同认为的合伙人企业法中所调整或者是规范的投资对象都是合伙人。而且其中国外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国外的企业,或者是其他任何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所以这两部法律在对投资主体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对外资企业发存在的单一性进行规范的标准。

2.1.2资本金制度的比较

资本金制度也可以被称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是指注册资本时最低的限额和出资的方式。这两种法律对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说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企业的比例限制规定在细则里面也进行了规范,在外资法上却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则没有。这样就可以看出,如果外资企业设立有限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他就必须要遵照公司法对最低出资限额进行操作和执行。这两部法律对于初次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采用货币实物,也可以采用液产权,还有非专利技术等多种形式进行出资。企业法的例外就是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资进行明确规范,其中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投资者还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权。

2.1.3组织形式之间的比较

公司法在对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确定时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其中组织形式主要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存在其他的形式,它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成立其他的组织形式,比如说合伙等。一般不会吸引更多人去投资,因为他不够规范另一个方面也是因为需要得到我国相关部门的审批,因为企业法的细则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进行了提及,在审批上公司的形式很难进行通过。

2.1.4投资者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规定是只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都是以出资额作为限制,然而外资企业发育公司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外资企业法的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也可以以其他的责任形式进行体现。外资企业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及认领的出资额度都有一定的限制。外资企业的其他责任形式,中外资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于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从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企业法中并没有对企业的无限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企业投资者有可能会担任无限责任。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转变企业形式的规制

3.1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转型形式的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仅剩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可以转变成普通的合伙企业,但是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普通的合伙企业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等情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你是同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还有相关程序也没有被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之内。总而言之,合伙企业法只是对合伙企业的转变企业形式做出了一个比较简单的规定,并不利于实际操作和理解。合伙企业法也没有对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有效规定,比如说一个人丧失了偿债的能力,或者是被认定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转变为普通的合伙企业。所以合伙企业也没有对如何进行转变形式进行明确并且具体的回答。但是合伙企业法只是对合伙企业转变企业形式的问题做出了大概的规定,其他问题在日后进行专项法规设立时可以进行进一步明确。

3.2公司法关于企业转变形式的规定

公司法中存在的规定是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应该是符合责任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多种基本条件,并且还要依照着相关公司法中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程序来进行具体办理。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规范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依法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在变更的过程中折合的股份总额应该是相当于企业的净资产了。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过审批和审核之后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为了能够增加资本向社会进行股份公开募集时所具有的优势,并且还要依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对股份进行公开募集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合理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和债权都将由变更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进行继承和进一步解决。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也应该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条件进行履行职责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也应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具体条件。从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转变形式的规定是比较粗糙和模糊的。第二就是公司法只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除了对一些情形进行了规定之外,还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所以公司类型之间的变更是双向变更。这两类公司的股东都享有平等的变更公司类型的权利。第三就是企业转变形式只限于同类企业之间,比如说合伙企业之间,公司之间,第四就是缺乏关于转变企业形式统一的规定,所以国家有必要出台一部关于企业转变组织形式的专项法规,允许企业依法进行刑事的转变,使投资者在企业形式上享有更多的权利和更多自由的选择这样就可以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并且推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对转变企业形式的专项立法存在着一定的欠缺,不利于投资主体对转变企业形式进行即时操作,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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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泽宇(1988-11),男,汉族,籍贯:河南省南阳市,当前职务:投融资总监,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