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正义论》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现实意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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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义论》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现实意义

文余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051

摘要:作者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以来影响最深的美国政治哲学家,这本书是基于二战之后美国政局不稳,国内的民权运动和学生运动频发,国家经济下滑,国民间贫富差距日益增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作者发表了《正义论》来探讨社会矛盾,提出平等自由、公正机会等解决方法。本文就书中理论篇中的一点: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公平的机会平等、差别原则

、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基本内涵

罗尔斯提出了正义二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平等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调,甚至可以认为“正义就意味着平等”。平等我们可以认为一种是本质上的平等,即我们从出生所具备的独特的人格和尊严感的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第二种是强调我们生而为人而具有的权力的平等,包含我们每个人所拥有的不可剥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等自然权利。第三种是人作为目的的平等,每个人作为目的都是平等的,不能纯粹地将他人作为手段来考虑,除此之外,第四种是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

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第二原则的内容,其本质是确保平等的机会和利益分配的平等。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对第二正义原则进行了表述:“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原则不能独立而存在,它要与差异原则结合起来使用才能真正保证财富和收入的分配的正义。此外,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还有顺序上的区别,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的满足必须以不违背第一原则为基础。机会的公正平等的具体内涵是为具有相同天赋的人提供同等的资源和社会条件的保障。而要想做到这些,就需要实质上的机会平等,社会资源如教育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平等分配,对在自然天赋和社会禀赋上存在劣势的人进行相应的补偿,以彻底排除这些偶然因素对人们以后生活造成不平等影响,使所有人都有能创造更好生活前进的同等机会。

关于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在社会关系的调解、政策法规制定和利益分配等方面都应优先考虑和满足最少受惠者的要求。在稳定富者的同时,要同样重视补偿贫者。在保证“最少受惠者”需求基础上,通过缩小贫富差距来维护社会公正的理论建构。对于分配的平等我们不能简单的进行绝对的平分主义,这样会造成人们对劳动欲望的减弱,人们之间缺乏竞争力,人与人之间没有差距和矛盾,社会就没有发展进步的动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其他人,而不是以损害压榨穷人的利益而积累自己的财富。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力的。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

二、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注重公平正义问题,一再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落脚点。这是我们党一贯的执政理念,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社会经济得到空前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提高,但是社会大量违背公平正义的现象仍然频发,在政治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是党中央依法执政贯彻实施政策的重大威胁,经济上的收入分配的不均,人们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明显。国民经济发展这块大蛋糕被上层人员瓜分。中低层阶级只能占有少份额财富。使具有相同天赋的人并不能得到同等的机会。在这样的中国社会矛盾背景下,罗尔斯的思想除了其本身博大精深之外,更与中国现实社会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对于中国出现的主要矛盾的问题,都可以很容易地将他的抽象理论与社会现实联系起来。在当今的中国,研究罗尔斯的理论体系,特别是罗尔斯的第二条正义原则,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对我国公平正义的改革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罗尔斯的第二条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对中国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作为一个人情社会,会导致很多机会不公平问题。除了程序上的机会不平等,还有我们出生时的身份、地位、天赋等形式上也存在不平等。对于程序上的机会不平等我们应该通过各个途径、政策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去保证机会平等,杜绝不平等现象。对于形式上的不平等,我们不能从根本上去杜绝它的发生。只能给予它们一些特定的帮助,如中国的义务教育普及、高等教育的资助和农村基本医疗政策的实施,都是国家给每个受惠者提供的个人利益基础上,对社会整体平等的调整。当然,对于这种实质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国家所能保障的程度是有限的,因为强行在一切领域消除差距很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而这方面的矛盾就把我们导向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罗尔斯差别原则,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由于经济快速的发展,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增大,由于重点发展城市经济,农村和城市发展差距明显,不同地区由于经济政策的不同,也导致经济的不平衡发展。社会公平公正的问题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都不断出现,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义归根到底由经济决定,在经济地位占据主导地位的人在政治和文化等领域也同样具有明显优势。这就导致经济财富和社会资源分配有失公平、个体收入明显两极化。自由平等形同虚设,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因此,需要贯彻差别原则,要注意的是贯彻差别原则并不是要劫富济贫,而是要在实现社会上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其他个体的需求得到实现。既保证所有人都有获得社会职位和社会地位的公平机会,又不会打击一部分人的劳动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其最终目的在于缓和社会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秩序,推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此外,针对这些问题,国家要改善分配制度,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收入分配要加大宏观调节的力度,关注改善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在整体的经济发展布局上,要注重相互之间平衡协调发展,防止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实现以富带贫的共同发展结果,对于“最少受惠者”问题,还需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应保证国家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通过这些方法使社会资源分配更加平等分散,防止资源过于集中,阻碍社会发展。

三、结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从出生开始就注定了不平等,个人天赋的不平等和出生环境的不平等。出生环境的不平等更多的影响了我们受教育的不平等和工作的不平等。人生而不平等,我们也没办法做到分配的完全平等,这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但是我们应该重点的去保证机会的平等,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出生和天赋对人生前景的影响,使有相似才能的人能够通过努力去得到机会,获得回报。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并实施差别原则,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最少受惠者身上。保护弱势群体能更和强势群体拥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绝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恩赐,相反,弱势群体的发展是强势群体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弱势群体发展不足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发展和长久进步。因此,国家政策应该一定程度上偏向弱势群体,当然关注弱势群体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更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强势群体的责任。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的实现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最终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戴桂斌.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述评[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03):46-49.

[2] 张国清. 罗尔斯难题:正义原则的误读与批评[J]. 中国社会科学, 2013(10):24-42+206-207.

[3] 王雅林. 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转型期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D]. 东北师范大学.

作者简介: 文余,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哲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