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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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几点思考

李娜

中国共产党聊城市委员会党校法学教研室 山东聊城 252000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这是我们党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论断,也是基于中国历史传统、现实国情、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关系;思考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

第一,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良好的道德可以为法律的制定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例如我国宪法对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的规定; 民法中对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规定; 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伤害的规定等[1]。良好的道德规范可以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正确的价值取向,其也是评价法律好坏的重要标准。与道德相悖的法律非好法律,甚至是恶法,恶法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

第二,德治是守法的思想基础。人们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人们守法的自觉性的强弱。例如,在今年十一长假期间,海口环卫工李蔓在捡到装有十四多万元现金及二十多万元收款单据的袋子后物归原主并婉拒失主两万元的酬谢。李蔓拾金不昧的行为不仅体现了高尚的道德素养也体现了对法律的遵守[2]。法律只有转化为人的内在自觉性,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因此,依法治国能否顺利进行与人的自觉意识、道德素养水平及德治是否深入人心有很大的关联。

第三,德治是执法的思想保障。良好的法律制定出来后,还需要得到良好的实践。依法治国的实现除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更需要广大执法人员的认真执行。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及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性,因此这对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道德素养都有很高的要求。同时,法律不是万能的,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道德比法律更具灵活性,因此,在法律所不能及的范围内更应发挥德治的补充作用。

(二)依法治国为以德治国提供法律依据

依法治国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制度性可以弥补以德治国的不足。依法治国通过立法活动使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然后通过司法活动使被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因此,没有依法治国,不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同理,如果放松思想道德建设,就没有很好的劝导力和说服力来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信心。

除此之外,法律规范是对思想道德的底线,是保证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强制性措施。社会的运行与治理十分复杂,而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是个人的自觉行为,即使在社会中出现违背道德的行为,人们能做的只是谴责、声讨甚至排挤,而不能做出具有实际意义的禁止与惩罚。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利益驱动导致思想道德滑坡的问题屡见不鲜,这些问题单纯依赖道德约束是无法得到真正解决的,因此,法律的“铁腕”这时就应该发挥作用,用国家机器的权威性,划定一条最基本的界限,让思想道德建设能够有法律“兜底”,让社会公序良俗,个人道德规范在惩恶扬善的过程中得以延续并发扬,让良好的社会风气能够融入到社会的运转中来,进而更加充分地体现思想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价值。

二、新时代促进法治和德治结合的对策建议

(一)将法治融入到文化建设中

在推进文化建设中,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论述以及“十三五”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还有最近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精神,加深理解法与德的特点和功能以及两者的紧密关联和相互作用,进一步增强法、德共治的自觉性。要进一步认清法律与道德的特点与功能。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准则。但是,其形成和作用有所不同[3]。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的统一,是由国家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推行的具有引导和规范改革建设、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权益、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安全稳定的重大作用。道德则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在人们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关于为人处世应当遵守的规范,关于识别善恶、荣辱、美丑、正义与非正义等的标准。法治主要靠国家力量来推行和落实,德治主要靠教育引导、内心自律、社会舆论监督来实现,当然也要靠法治的保障。同时,要进一步认清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两者紧密联系、互相渗透、互相促进。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都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的荣辱观与法律规定的禁行令止的底线是完全一致的,在社会主义法律中,也包含着社会共同认可的、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在社会管理和调节各种矛盾时,法律和道德往往起着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例如人际关系中的一些失信行为、不文明行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影响社会和谐的行为,往往需要用道德教育和法律处理相配合来解决。由此可见,法律和道德是彼此相通的,缺一不

可的。可以说,道德是法治的人文基础,法治是道德的保障。不仅在立法、立规中要注意把两者融合起来,在实施治理中,既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惩戒作用,又要发挥德治的教化、规范和对法治的支撑作用。

(二)充分发挥舆论和教育的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需要公民信仰法律,并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能懂法、用法、守法,用法律约束自身行为,并维护自身权益; 以德治国则需要通过精神文明建设手段,推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训家规、个人优良品德的宣传,用道德的力量约束、引导公民行为。在推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为公民解释依法治国的含义,从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入手,分析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构建,进而提高对公民的影响与约束;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道德建设,丰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促使公民成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参与者与维护者。

(三)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融入到立法工作中

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根本遵循,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进一步彰显法律法规的正确导向。这不仅是制定良法、实现善治的需要,也是为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坚实的保障。

近年来,在立法中对德法结合、融合已经引起重视,不断见到新的成果。在地方立法中,注重德、法融合的新成果也不断公布实施。在 2018 年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写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确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地位。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都要以宪法为根据、为准绳。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实践中,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之中。

三、结束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参考文献:

[1]张洪瑞.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历史视角[N]. 河北经济日报,2019-12-28(003).

[2]曾志桃.新时代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研究[J].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19,32(21):116-118.

[3]杨淑湘,王立仁.习近平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重要论述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