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民法典》背景下《体育法》在民事领域修改的重点内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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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民法典》背景下《体育法》在民事领域修改的重点内容思考

高佳运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1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1995年出台的《体育法》颁布至今已整整25年,仅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了两次三处。内容仅涉及以下方面:一是针对《体育法》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删去《体育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用于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的规定;二是针对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将《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是针对《体育法》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删去《体育法》第三十二条关于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的规定。

随着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体育事业呈现飞跃式多元发展,体育产业、公共体育服务等领域已成为我国体育发展新的重点。《体育法》的修改时不我待,已成为当前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我国体育事业整体发展的关键环节。目前的《体育法》主要是从从事体育的主体分类规定了要保障和促进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的发展,但对在进行与体育运动相关的民事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没有任何相关规定,也未对体育产业发展、体育纠纷解决等问题有所涉及,已无法适应现今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市场化的体育文化生活。1因此,建议《体育法》的修改以此次《民法典》的出台为契机,建立体育领域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为体育民事纠纷解决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完善体育社会团体发展的相关内容

目前《体育法》有关体育社会团体的只规定了各级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体育科学社会团体、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等社团的属性,对于这些社团在开展活动中的法律规制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建议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91条中关于非营利社团法人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比如,保护体育社会团体在参与市场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体育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章程制定等行为;加强对于体育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管,完善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发挥体育社团服务功能等。

二、增加体育产业发展中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

目前《体育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制的是刑事、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行为只规定了“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已无法适应当前体育产业的发展速度,因此有必要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予以完善。比如,明确对体育产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体育著作权、体育专利、体育商标、体育冠名权和运动员形象权等权利予以保护;明确体育赛事组织者许可电视台或网络平台对体育赛事进行直播的权利;加强对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等建设运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涉赛事体育合同的性质予以明确,如运动员工作合同性质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等。2

三、增加体育纠纷解决中有关民事纠纷解决的相关规定

目前《体育法》在体育纠纷解决方面,仅在第33条规定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缺乏更为具体的有关体育仲裁事项的规定。事实上,我国体育仲裁机构至今尚未设立,国务院也从来没有针对此机构有出台任何规定,所以法律意义上的体育仲裁机构并未成立。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该法条排除了管辖权,不受理这类体育纠纷,致使当前体育领域的纠纷主体可能面临缺乏解决纠纷的途径。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体育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尽快建立起体育纠纷调解机制和体育纠纷仲裁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体育纠纷解决体系。因此,有必要在《体育法》中增加体育纠纷解决专门章节,对体育纠纷解决中关于体育仲裁的事项加以规定,并尽快出台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考虑到《体育法》是基本法,可以进行原则性规定,如就体育纠纷的概念、范围加以界定;明确规定建立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工作机制;明确规定建立纠纷解决机构,特别是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加以明确;明确建立体育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并可授权由国务院出台配套的具体纠纷解决细则。

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中国体育法治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体育法治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体育立法方面,但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同时,也需要关注体育司法,真正建立其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育司法制度,以及与体育法律体系实施相配套的行政执法体制,确保体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 参见王家宏,赵毅.改革开放40年我国体育法治的进展、难点与前瞻[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8.42(05):1-8.

2 参见田思源.《体育法》修改的核心是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02)1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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